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时洪兵 2006-03-28
农村落实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成为必然要求,是村民自治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确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广阔空间;落实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适应改革需要,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管理,村民自治组织适应改革之需,应运而生。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应的低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同时又制约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农民在“大集体”时出工不出力的自私思想,再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缺乏经济实力和手段,农户从集体得不到实惠,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小,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淡漠,小农意识浓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基础。二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委会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上对农户的制约力很小,自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三是农村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乡镇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村支部、村委会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延伸,剥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
面对新世纪,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因此,要积极因应这些改革和变化,按照中央“十五”计划建议提出的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展望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首先,加入WTO,农业农村工作遭受巨大冲击后,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干部群众的传统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改进,农民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增强,推动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其次,村委会履行的职能将逐步分流,目前村委会做了许多无权做的事,税费改革以后,筹粮、筹款、筹劳等职能有的转移到政府部门、有的消失;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的规划、组织等职能将由龙头企业、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的同时,村党支部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将起保证作用。第三,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选举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但“草根民主”的劣根性还将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第四,村民自治需要法律和制度保证。村民自治的政策、法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证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力的能力、条件。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保障、有措施、有力度。
Rural Economic System and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Production methods and economic system determine the political and governance systems. It i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ic system that has expedited the birth of the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and is now driving its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the ultimate locomotive for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However, this system only suits the lower production level and it actually impedes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In the new century, China's market economy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expansive and the rural economy will further advance. This calls for further reform of rur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First, with the entry into the WTO, rural areas will be hugely impacted and rural markets will accelerate their development.
Seco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villager committees will change. After the fee-for-tax reform, certain current work of villager committee will be relegated to the government.
Third, villager committees will gain better legal protection as the basis for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The electoral system will improve and consolidate.
Fourth, villager self-government needs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决定着管理体制和政治制度。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催生了村民自治并推动其发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渐进的发展过程。首先是落实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营体制、分配体制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了“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分配关系;其次是农副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引入了市场机制,农村生产要素逐步市场化,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三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延伸到农村各业,与城乡改革和发展融为一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客观基础,农村落实承包责任制,为确立农民的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奠定了客观基础,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成为必然要求,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也需要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得到体现,这是村民自治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由农村经济体制决定,并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宪法对村民自治制度加以确认,1998年国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央“十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这些都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社会公共事务需要管理,村民自治组织适应改革、应运而生。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村务公开等措施的强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已有较快的发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但不代表自治方式与内容的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又决定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从农村的实际看,农业为主,生产力水平较低,欠发达、不发达的乡村仍占相当比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应的低级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同时又制约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农民在“大集体”时出工不出力的自私思想,在市场经济利已主义的思想影响下,农民的思想观念多元化,小农意识浓厚,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影响同时并存,农户难以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农村拖欠税费的现象逐年增加;计划生育实行“村为主”,外跑超生户增加,出现失控的苗头;由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村民反映平淡,无所谓、随大遛,村委会形成的决议难以自觉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缺乏基础。二是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委会建立在集体土地基础上对农户的约束力很小,自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再加上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缺乏经济实力和手段,农户从集体得不到实惠,对集体的依赖越来越小,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淡漠,对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漠不关心,自己不想当干部,选举与己无关,有的出现有能力的选不上,选上的无能力,老好人得票多,干事恼人的得票少;有的村选举时表现出来的过分热情往往体现派性、族性斗争;有的是借机发泄其它不满情绪;有的用简单的、朴素的公平、平均代替民主。三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低,农民的市场意识不强,基层政府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手段、管理方式,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权力延伸,村民自治的权利不到位,有些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撤销村委会主任的行政任免,但并不能改变现实结果,乡镇使用的仍然是任命的干部。没有乡镇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律也显得苍白,农民只能讨个说法。许多地方制定的村规民约也都基于政府的意志,体现的管理农民,而不是农民管理。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依靠人力、土地等资源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优势已经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发展徘徊不前,农民增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农业面临着由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变、粗放农业向集约农业转变,农民由温饱型小康向富裕型小康过渡,实现这些转变必须依靠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入,必将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新世纪,展望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夯实村民自治的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我国加入WTO,农业农村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农业市场化进程加快,对农民的思想认识、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都将发生重大影响。一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迫使农民的传统观念发生转变,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利益最大化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参与意识、竞争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将推动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二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取代了随意性,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转变职能,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府不再、也难于强制干预农民的生产行为,从不该管、管不了的领域退出,还权于民,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力。三是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既体现市场规则,也体现依法行政,要求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该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能不能转移到村,村民委员会不做无权做的事,从应付上级的事情中解脱出来,做自己该做的事。
其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创新,将推动村民自治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面对市场经济,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确实增加农民收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千方百计的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打破生产、加工、流通、外贸相互脱节的局面,构筑连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桥梁。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也逐步认识到一家一户的力量太小,农户之间的合作,发展规模经济势在必行,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必由之路。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将突破行政区划组织生产,农民靠订单、保护价、二次分配保证自己的利益,村民自治组织发展经济的职能因此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的领导者、决策者转变为服务者。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其内在的动力是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它将跨越村的范围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 一蹴而就,农民的思想觉悟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村民自治的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到位,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的同时,村党支部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将起到保证作用。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选举制度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但“草根民主”的劣根性还将影响村民自治的质量和进程,围绕党支部“配班子”(村委会)仍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活力的途径之一;村民自治处于从属地位,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许多矛盾和问题,有的可能出现村党支部领导取代村民自治,这都是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
第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的实践,将促进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其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反映了村级组织发展的方向和趋势,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村民自治的方式、职能也将发生变化,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要体现和适应这些变化。其二,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赋予村民委员会自治权力的同时,还要有措施保证自治权力的实现,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保障、有力度,防止村民自治“自生自灭”。其三,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要和社会经济、政治改革相协调,体现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它既体现了经济制度也体现了政治制度,既体现了以民主为内容的宏伟 目标,也阐述了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说明实现民主目标的艰巨性、长期性。同样,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的过程,扼杀村民自治必然阻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过高地估价村民自治的客观基础,过快的推进村民自治,可能会出现管理的“真空”,同样影响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客观地分析现状、预测未来,作出适合农村实际的制度安排,把握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以积极的态度,稳妥地推进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有利于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