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探析
靳志高 2008-12-23
[关键词]公民意识 法治 市民社会 公民教育
一、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1]。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社会阶层;社会内容日趋丰富,不仅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达到小康水平,人们在不断提高自己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才流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口与资本流动,都显著提高。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有力荡涤着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催生新的进步的思想观念。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平等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完成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有重大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学者就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差距”[2],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所造成的。现代公民和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才逐步确立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公民的概念和公民意识的,有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奴隶意识。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是相互适应的,共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家族统治,根本没有产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土壤。中国社会从来都缺乏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思想,没有法治社会的根基。儒家宣扬的“仁政”是让人做奴隶的政治,宣扬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隶的道德。鲁迅曾说过,一部中国史只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2](P212)在专制之下,中国人从未当过主人,也从未争取当主人的资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然而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民族压迫日益深重,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国民教育落后,封建思想遗毒得不到有力清除,民主共和观念在中国的生长发育注定要经历艰难曲折的历程。争取民族独立,反抗封建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新中国成为压倒性的任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勇拼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开始了传播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民主共和制度的实践征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地位和公民意识在法律上有了保证。可惜的是,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越来越严重,最后竟导致十年文革动乱。文革中社会主义民主遭到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蔑视和百般蹂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公民心理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些都妨碍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相反文革中暴露出的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封建传统意识,说明自觉清除腐朽反动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4](P335)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
机制公民和公民意识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公民意识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结果,是由臣民变成公民,臣民文化逐步走向公民文化在人的观念中的体现。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客观前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P32)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制约,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统治,进而成为套在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单向度服从的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严重贬损。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P443)具体言之,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充分的发展,并呈现现代商品经济运行形态,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属己原则,使市民社会分解为集合形态的,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的、自由的各个个人;另一方面,在民主契约原则上重新确立了只能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实施三权分立和民主代议制,使国家主权成为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宣布社会成员为公民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个体获得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双重组织生活,从而摆脱了王权、神权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和空前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
从根本上说,公民意识的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展示了社会权利制约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129)。
(二)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制度基础。
公民意识体现为相应的公民观,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公民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因此,公民意识不同于以往的专制社会中对人的精神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对以妥协和宽容的精神,使得不同的政治努力获得均衡的政治现实的认知的开化性,是人类意识进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使公民在成为统治者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整体与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这种开化性成为一种现实,或者说,这种开化性正是在民主政治的法治国家状态下,在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下,公民通过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而逐渐成为一种心理定势的。如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肯定、对权利的确认,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等,甚至我们还可以描绘出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状态下的公民所具有的相应的人格特质,表现为勇气、直率、积极的参与精神等。
合法性是公民意识的构成基础。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7](P497)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现代法治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这种合法性的基础,占据公民意识核心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在作为根本性大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只是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客观前提,但公民意识却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靠对全体公民的教育,需要在全体公民的社会化过程中来实现。在现代社会,公民教育伴随个体的社会化全过程,伴随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的始终。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必须完成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转变;从只是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到完全意义上的成熟公民的转变。
公民教育包含了对公民的知、情、意、行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教育,公民意识是其结果的集中体现。公民意识的强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公民教育效果好坏的客观标准。学校是公民意识生成的主要环境,但同时家庭、传播媒介、社会等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公民意识中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在一种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下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必须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培育平等独立的公民的需要。消极简单的灌输只“会降低民主对成员所要求的那种评价道德与政治的能力”[9](P286),使社会成员成为臣民,从而与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教育必须以尊重受教育者本人的经验和理性为前提,只有当一个人成功地运用了自己的经验和被教育机构所激发的理性能力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时,我们才能说此人受到了教育。在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里,“如果只让教材与教师有发言权,旨在培养理智与性格的学习就不能完成”[10](P25)。
三、构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
(一)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限,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客观物质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并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限制而产生严重对立,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的异化状态。[6](P443)马克思反对“用复古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论”[6](P443),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最终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实现“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6](P443)。而民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实践中,各个个人也需要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11](P28)。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合理划分政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职能和权限,着重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健全国家体制,引导和促进公民意识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事实上,由各种独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非政治组织组成的市民社会,对于刺激政治参与、增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技术和效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权利与义务意识有重大作用,是培养和深化民主法治文化价值,如宽容、妥协、尊重他人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等的重要场所,是孕育公民文化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12](P27)市民社会以社会民主制约权力,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
公民意识的生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生发和健全公民意识,巩固和提高公民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对公民意识生成的影响,在于公民个体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认同以及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同时市场经济活动还对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等有重要作用,并对全体社会公众有示范效应。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及政治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培育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是现代社会培养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其总体状况表现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13]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秩序化、制度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机制。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功能。
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与心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与建设公民文化起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由于政治家和各级官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官吏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官吏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反之将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当前司法公正已成为突出问题,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时,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良善的法律距离自己是多么近,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并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不自觉地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五)普及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
在我国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数量还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盲的起点也在提高。加强旨在提高公民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的基础教育仍然是个重要任务。当前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人与教育不良和未受教育的多数人之间在文化素质和能力上的差距日益扩大。“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9](P287)缺乏教育使公民无法胜任以合法的方式在各种场所和组织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活动。
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是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公民文化内化为全体公民共识的过程,这就要求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公民教育。在对公民的政治教育中,变单纯的政策宣讲为民主政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道德教育中,变空洞的道德说教与灌输为个体道德良知的启蒙、道德人格的培育,培养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团体意识与公德意识;在法制教育中,变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为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应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认同。只有持之以恒地认真实施公民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和形式,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公民队伍中来,才能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基础。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86.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
[3]鲁迅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美)威廉·哈维兰.当代人类学[M].王铭铭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8]转引自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9](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0](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M],孙有中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12]菲利普·施米特,特丽·林恩·卡尔.民主是什么,不是什么[A].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27.
[13]王寿林.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现状分析[J].社会科学,2000,(9),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