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佚名  2007-07-24

[关键词] 新农村法治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和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看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的方方面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具备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农村法制完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这也是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定位

(一)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要求

从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以法治来巩固这些宝贵的成果和经验十分必要。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近些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经济、文化条件比较落后,农民法律素质偏低、农村依法管理能力弱化、依法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比较重视通过法治来保护和支持农业的发展。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等不少发展家,在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也将类似“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及农业改革、新农村体制的建立纳入法制化轨道。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必须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建设本身就应该涵盖农村法治建设的内涵和任务,但是在法治的视野下,新农村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或者说新农村在法治的视野中“新”在哪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是有关物质文明方面的要求,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要求,而管理民主是有关政治文明方面的要求,这些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解读“新农村”的内涵。1在法治背景下,“新农村”的法治建设首先应当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以法治国为目标取向,在农村社会领域建立起一种法的规则和秩序。其次,应当致力于理念的提升,“新农村”应该凝聚着法治、平安、和谐理念,以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为契机,以农村祥和稳定为追求,并力求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农村与乡镇、城市的协调。第三,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应当努力改变依靠行政手段或道德约束进行调节和治理的现状。第四,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政治民主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要求,但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走在农村政治、文化发展之前的,致使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本身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新农村法治建设应该尽可能地致力于这三者的和谐,并力求民主的真正实现,这既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任务。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们对章丘市、历城区和长清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调研情况,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不力,部分法律条款与政策相互抵触。比如,《农业法》中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等的规定在实际中很难落实到位;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农民外出务工,村委会将其抛荒田转包他人,务工人员回村后就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讨要承包地,而转包人则以《合同法》来捍卫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现实中也有相矛盾之处。二是村干部法制观念和廉洁勤政意识需要增强,农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在村财务运转、村民选举以及处理涉地问题的过程中,村干部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农民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在对长清区一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农民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主渠道,在这个街办,每月都有20件左右的信访案件,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三是农村“人治”的传统要远远大于“法治”,基层政权、村民组织不能较好地依法办事。变相违法征地、不按标准及时给付征地补偿,随意变更土地承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乱集资、乱摊派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安形势严峻。这主要表现在:农民犯罪率居高不下,例如,2006年,长清区法院判处刑罚的308名罪犯中,农民274人,占罪犯总数的89%,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肇事等类型犯罪;各种纠纷解决不及时,导致小纠纷演变为大案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涉毒涉黄等各种不良现象抬头,给农村治安埋下隐患等等。此外,对坑农害家的假农资案件,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医疗、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执法和打击力度不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针对性弱、涉及面小,农民外出打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也是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和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府农业宏观调控、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生产经营、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农业教育等各个方面,涉及到农、林、牧、渔、工、商、运、建、服等各个农村产业,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农业法》。近几年来中央连续发了三个“一号文件”,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支持农业、保护农业新阶段。而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从指导原则、体例结构,以至于具体规范设计上都未能体现这一基本的精神。应该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和程序、社会主体对农业投入、农业外资的引入等问题。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对现行的种粮补贴、粮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三种补贴进行规范,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农业补贴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以及在农业补贴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的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健全对政府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相关责权的监督机制,农业法中应对法律监督以及合法权益受损的社会主体对责任机关的诉讼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1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有人把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概括为“六通、五改、两建设”。“六通”即通路、通水、通气(燃料)、通电、通讯、通广播电视:“五改”即改厕、改厨、改圈舍、改校舍、改卫生所:“两建”即建公共活动场所、建集中垃圾处理站,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在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恰恰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的侧重和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促成各级党委政府的积极落实,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

其三,通过促进的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上学贵、保障差”仍是新农村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因此,医疗和教育体制改革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的考虑。近年来,国家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等一系列措施,计划到2010年,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约7亿人,使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为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比如《农村合作医疗法》,明确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形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义务,筹资及法律监督方面的事项,以利于实践中的运作。同时,出台配套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推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要立法进行规范。对于义务教育,国家修改了《义务教育法》,率先在中西部农村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可谓教育改革的一大进步,下一步应继续抓好落实工作,以法治保障改革的成果。

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认真进行修订。

三、新农村法治建设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开展小城镇建设、村落规划与建设、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较多涉及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迫切。为此,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权益。经济权益是农民安身立命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是贯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能够使土地承包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确认,家庭承包经营的法律地位有所保证,另一方面也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这是新农村建设乃至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础;积极配合新颁布的《物权法》的实施,落实关于土地、财产等的新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不断发展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尊重和维护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法治和谐的农村。在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方面,加强立法,健全村民自治制度还应是重点。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建议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保护好农民的自治权利:健全选举制度,规范选举工作,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切实下力气监管农村选举中存在的贿选、拉票以及宗族、宗派势力把持选举的现象,落实村民“一事一议”制度,议而立决、决而立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要克服一些基层党委、政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对待村民自治组织,不尊重村民的自治权的行为。探索建立国家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机制,确保村民自治依法进行。国家可以制定村务民主化管理的规范性条文,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各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乡村典章”等示范条文,供各地借鉴,逐步完善推广,实现有章理事、“制度治村”,通过这些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促进农村民主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比如,应根据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应的法规,为适当地减少乡镇政府的事权,改变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称的状况,让乡镇政府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真正的“有限政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中国有农民工1.6亿,占到城镇人口的1/3,农民工诉求不断在增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非常狭窄,以致经常发生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现象,折射出现行法律对这个群体救济的缺失。针对目前公力救济不够、法制不够健全的状况,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特殊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管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者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避免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较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需要什么法,就普什么法”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传,让群众直接受益。让群众对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留得住。第四,保障普法经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保障普法经费的稳定,要把普法经费列支到财政预算中去。同时要加强农村司法所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有助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农村缺少法律服务机构是普遍的现象。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精简机构,重心下移,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基层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要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目前在全国各地建立的“148法律服务热线”,开辟了为农村提供快捷法律服务的新领域,应大力扶持和推广。四是,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作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针对的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法律知识很薄弱,在诉讼过程中常会遇到很多困难,特别是经济困难。为此,基层法院要贯彻好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诉讼减、缓、免的工作,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对实在没有办法请律师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为当事人免费请律师。农村的交通不便,经济又不发达,如果按照严格的规范操作,可能会加大农民群众的负担,要尽量采取简易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这样能够从快审理,及时化解各个方面的纠纷,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避免矛盾激化。要坚持以调解为首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要考虑到农民群众在今后还会在一起相处,有的甚至是朝夕相处,能够调解解决的就不要判决。

*济南市法学会干部。

1 刘茂林:《新农村建设若干法制问题思考》,载上海法学网。

1 陈娴灵:《新农村建设之法律促进》,载《湖北社会》2006年第8期,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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