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惯例的适用问题——评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判决
摘要:最高院"德发案"的裁判见解,符合依法律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则。其采用有责性原则,认定税务机关必须基于纳税义务人可归责于己的理由,方可课征滞纳金。尽管该判决中提出了行政机关专业判断与行政惯例,但仍有误用此两概念之嫌。对行政惯例概念误解的背后,实为税务机关与稽核机关的权限划分与争议的问题。实则应透过法律规定方式明确规定这两个机构间的权限划分,不宜透过授权由行政机关来制定区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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