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财物占有的意思与犯罪界限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上的占有不是纯粹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管理、支配,占有意思应当作为占有概念的独立构成要素,对于区分犯罪之间的界限,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至关重要。在事实性支配较弱的情形下,占有意思的作用尤为突出。占有人有明确放置财物意思的,占有得以保留;在具有类似于店主与店员这种上下主从关系的场合,由于特别看重上位者的占有意思,通常仅承认其占有,下位者取得财物的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包装物(封缄物)的承运人不法取得其内容物的,由于委托人强烈的占有意思已经通过封缄、上锁等实际行动表现出来,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构成盗窃罪。在事实上握有财物的人特别声明放弃占有的场合,占有意思不再保留,其握有财物的状态,不具备刑法上占有的全部要素,占有即不存在,取得财物的人由此不可能构成盗窃、抢夺等夺取型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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