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医师过失移植非法活体器官的刑事责任初探

刘莹 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前,医师负有审查器官捐献人身份的义务,若违反了亲自诊察的注意义务,移植了从不合法途径获得的活体器官,对之并不能一概以“医疗事故罪”追责;若已履行了审查义务,可依据信赖原则阻却“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若未履行审查义务,则无法以正当业务行为和患者的承诺阻却其违法性,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若过失移植了未成年人的活体器官,因其不明知或应当知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故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但如果其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则会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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