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以《防震减灾法》第36条为例拷辩国家标准的衔接问题

郎爱云 防灾科技学院; 河北燕郊065201

摘要:衔接不仅有相合和互含之义,还有上下和主次之分,与衔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各种规范性文本中不同的表达方式,也使衔接的意思层次趋于复杂,如果不能加以明确,会直接影响法的权威、国家标准的执行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效,甚至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通过对《防震减灾法》第36 条作深入分析,发现解决标准衔接的实际问题,需推动标准化改革,需要完善法律责任条款、选择合适的衔接表达方式、运用成熟的立法技巧、合理确定国家标准的地位、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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