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研究

汪海燕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证明标准的定位关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因程序分流而处于附属地位,更不意味着可以游离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外。相反,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具有理论交织中的耦合性,其适用的证明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实质性差异,只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证明程序或要求相应简化。由于证明标准具有指引和规范作用,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很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实然层面侦查和审查起诉质量的下降,也会引发侦查中心和口供中心的回潮。为了回归以审判为中心下证明标准的本质定位,速裁程序应当避免书面审理之倾向,口供应在简化且有限的程序空间中接受有效的严格证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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