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

张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为现实社会的管理秩序,而非虚拟的网络空间管理秩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传播信息是本罪的核心。“违法犯罪”仅指“犯罪”或者“刑事违法性”。行为人为自己犯罪实施本法条行为,可被下游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信息内容、数量、传播面、社会影响和行为人违法所得。下游犯罪的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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