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我国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解析——基于行为类型化的思考

王桢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类型研究,对于兴奋剂行为的刑法解析至关重要,是实现行为犯罪化的前提条件,罪名解析的逻辑前提,对兴奋剂行为的刑事立法具有修正作用。兴奋剂行为按照所侵犯的法益分为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渎职类的兴奋剂行为。首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兴奋剂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药品类兴奋剂的行为,对其可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理,但考虑到有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及时设立生产、销售兴奋剂罪。其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兴奋剂行为,既囊括了类、妨害公务、提供作弊器材等犯罪,又包括在体育考试、比赛中使用兴奋剂的一般违法行为。最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兴奋剂犯罪主要包括强迫、引诱、欺骗、成胁他人使用药品类兴奋剂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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