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认真对待商标权: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的修正

戴文骐 深圳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与第32条后段共同组成了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规制体系,但其法律后果被区分为“不予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规则体系的内在规约性看,规制恶意抢注行为的各条规则的构成要件属于同类,应当关联相同的法律后果。从商标法对权利义务的恰当安排和有效治理恶意抢注的角度,应当明确权利与法益保护范式的区别,将法律后果统一为“不予注册”。制定法上,《商标法》第13条涉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保留“禁止使用”,但第15条第1款应当删除“并禁止使用”,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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