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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型少年司法的本土化改造——基于枫桥经验的路径探索

童飞霜; 刘园芝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长沙41000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湖南新邵422900

摘要:修复型少年司法主张少年司法应当吸纳罪错少年、被害人及社区广泛参与,以恢复社会关系和社区关系,这为我国少年审判改革提供了第三条道路,然而该理论的引入和运用面临着本土化的诸多难题。枫桥经验与修复型少年司法理论基础暗合、价值目标趋同、实践样态互补,这为修复型少年司法本土化改造提供了路径选择:以枫桥经验为依托,促进司法理念再转变、规范依据再转型、制度设计再完善;实现行为矫正与心理矫正的动态融合、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立法规定与配套措施的双重规制。此外,大数据时代的修复型少年司法,还可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治理潜力,实现大数据时代枫桥式修复型少年司法的创新和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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