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课征地产保有税的正当性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摘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当地“自动续期”,如何与我国当前有偿使用的土地产权制度有效协调,关键在于有偿课税的税制设计是否合法合理。课征地产保有税的合法纳税义务来源,蕴含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当中,应辩证看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课征地产保有税的合理基础,在于筹集保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理成本、体现土地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理负担。有鉴于此,地产保有税在房地产税立法中,其税制设计要充分体现纳税人的合理负担,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设计课税依据、税率、缴纳期限,以实现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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