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景光强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摘要: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有抵押说、让与担保说、后让与担保说、买卖说、代物清偿预约说等多种不同观点,不同解释路径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认识。买卖型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亦不能完全排除个案中可能存在买卖和抵债的真实意图,司法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不能以主观臆断代替当事人意思。在现有实在法、主流裁判观点框架内,买卖型担保的担保功能不容高估,其效力也要接受流担保禁止规则和代物清偿要物说的检验。在解释上,应顺应代物清偿契约诺成化、流担保禁止规则缓和的发展趋势,承认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在立法上,应明确承认诺成性以物抵债协议和流担保条款的效力,同时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克服流担保条款的不足。若立法上作此规定,债权人就无须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和抵债的目的,买卖型担保因此会逐渐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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