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朱富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广州510275;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摘要:摘 要: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实际上对应了一种裁判型国家。裁判型国家根本上把国家视为服务于所有成员的公共性社会机构,从而具有善的性质;正是为了发挥善的行为,人们往往赋予这种国家及其政府相当大的权力。但在现实世界中,那些掌握公权力的人往往会为了个人目标和利益而滥用组织手段,从而导致裁判型国家及其政府的功能发生蜕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承担积极功能的有为政府都不能是无限政府,而必须在一套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规范和监督体系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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