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环境犯罪的独立性和体系性建构

苏永生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环境犯罪的独立性意味着环境犯罪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在刑法评价上是不受其他犯罪制约的一种状态;环境犯罪的体系性意味着环境犯罪是一个由多个具体犯罪构成的体系。建构环境犯罪的独立性和体系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目标,有效治理环境犯罪,实现环境犯罪治理的法治化以及回应生态法法域的形成。从立法体例上看,环境犯罪的独立性更倾向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在法典化的立法体例下,基于环境犯罪在危害结果上的特殊性,应当将该类犯罪从"节"犯罪提升为"章"犯罪,并设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表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罪",内容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生态的犯罪两大类。前者既需要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分解,也需要增加新的犯罪类型,后者不仅需要增加新的犯罪类型,而且需要设立整体意义上的破坏生态罪。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中国地质大学学报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