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宋代“奏裁”环境下的法律论争:如何处罚“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奸妻”?

崔碧茹 韩国梨花女子大学

摘要: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情况下,即"奸人(奸夫)杀其夫"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本文以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为例,考察了两宋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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