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路径、限度与规引

王勇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浙江温州325035

摘要:民营企业是社会治理体系应予接纳和认可的主体力量之一。一方面,民企对外履行各种社会责任,协同提供公共服务,引领服务共享意识,可概括为衍生性社会治理参与;另一方面,民企对内促进了近1.5亿体制外人群物质与后物质需要的满足,承担了"类单位"职能,对于增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意义深刻,具有显著的社会治理意涵与效应,可理解为自给性社会治理参与。当然,根源于自身私有性质与逐利追求,以及转型期相对不成熟的市场法治环境,民企社会治理参与限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但这并不妨碍公共部门以民企党组织为核心和纽带,经由相关政策供给与规引,从而有效激发民企内外向度的社会治理参与行为,以至实现政府、社会以及民企的多方共赢,臻于社会治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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