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娄永; 胡哲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一般认定为担保有效,但债务人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若该合同订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则其实质为债务履行方式变更协议,一般亦认定为有效,债权人可以基于该合同主张移转房屋所有权;如债务人认为房屋价值远超欠款,可主张合同撤销权。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人民司法杂志社
相关推荐 更多 当代贵州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 办公室业务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 民主与法制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 人民法治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 中国民兵 国家级 1个月内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