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理性本位视野下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

叶明; 朱静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401120

摘要:智能机器人的著作权归属、数据权利确认、侵权责任认定等争议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智能机器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应以"理性本位"为理念,以"理性"作为智能机器人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依据。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具体划分可类比我国自然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划分标准,以理性程度作为基本尺度,将"理性"具化为智能机器人的智能化程度与理性指数,把智能机器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器人三种基本类型。根据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差别,明确不同法律地位智能机器人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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