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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