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李宁 2011-10-19
摘 要:货物买卖的核心是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肯定了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的做法,这给法律与贸易实务界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笔者试图就电子提单下如何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它会碰到哪些问题,又应如何更好地解决等方面作一些探讨分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提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电子提单的产生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当事人相距遥远,货物的买卖与运输相分离,同时可能存在着中途货物的转卖,导致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很少发生。提单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在许多国家,交付提单就相当于交付货物。 尽管纸面提单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但尚存不少难以克服的缺陷。而电子提单的产生与发展,在于电子提单本身具有的优越性。首先是纸面提单存在的基本前提受到了挑战,提单之所以从其他装运单据中区分出来而能够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一个基本前提是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先于货物到达收货人。但现代科技的发展改变了这一事实,在很多情况下,提单流转的滞后反而妨碍了货物本身的正常流转。其次是提单欺诈泛滥成灾,由于纸面提单伪造成本低、技术上也没有太大困难,加上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遵循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更助长了提单欺诈的发生,这一现象严重了影响了提单的信誉。第三是纸面提单可以签发多份正本的做法,进一步增加了提单欺诈的风险。而电子提单具有纸面单据无法比拟的诸多优点。除了前面提到的流转速度快、成本低外,电子提单在流通过程中采用密码转让的方法,能有效地化解提单欺诈的风险,这些也为电子提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通过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通过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一般法律问题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是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电子化贸易中的一个环节。由于在电子贸易方式下,许多传统的贸易规则或者无法适用,或者与之冲突。因此,电子提单的发展,首先面临的是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一般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面形式问题 许多国家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或作为交易的根据,否则该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少国家还要求清关时提交纸面提单。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研究报告显示许多国家对纸面文件的法律要求己经阻碍了EDI的使用。 2.签字和认证要求问题 目前,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己得到解决,随之也需要从法律上给与其认可,确认其效力,以便奠定这一技术发展的法律基础。但现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审判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于手签这一范围。 3.证据法方面的问题 主要是指计算机所传输、储存的数据电文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及如何作为证据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数据电文在证据上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其次是证据的证据价值或证明力。 4.安全问题 由于国际互联网是开放性的信息传输网络,因此,企业交易信息虽然被加密,但安全问题仍然是重要的实际问题。它涉及到如何防止出错,如何防止发生篡改和欺诈,如何防止将电子数据的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等问题。 5.错误责任问题 在电子数据交换中,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在出现这类情况时,可能引起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造成未发通知或通知了错误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二是应当由哪一个当事方来承担错误的损失风险。 如前所述,通过电子提单转移所有权所面临的一般问题,其实就是电子商务中所面临的一般法律问题。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一直在进行立法上和实践上的努力与尝试。到目前为止,很多阻碍电子商务及电子提单发展的障碍已经消除。 二、通过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特殊问题:提单物权转让功能在电子环境下的实现问题 电子提单取代纸面提单,并不简单地指提单由计算机产生,而是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它是指使用电子信息对计算机中插入的数据进行电子传输,以便电子提单由一系列电子信息组成。在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进行发送和接收。显然,电子提单不能签发几份正本,也不能像纸面提单一样进行转让。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它能否履行与纸面提单同样的功能? 电子信息旨在取代纸面单据,而不是代替纸面单据的功能。人们希望电子提单能履行与纸面提单相同的功能,其唯一的区别应该是履行的方式。收据和证据功能如果采取适当的担保和认证程序,关于货物与合同条件的信息很容易通过电子信息传输,这两点对于电子提单不会产生特别的问题。 提单等纸面单据的可流通性、权利单据的特征对电子提单产生了严重问题,权利单据控制着某些法律权利的转让,如推定占有与交货权,这些权利是以实际占有正本提单为依据的。在这方面电子提单存在重要障碍,它能否作为权利单据值得怀疑,因为它不可能实际占有。这就意味着它不能交付或背书给新的持有人。以传统的眼光来看,可转让性的概念是与纸面单据相联系的,因为只有有形的东西才能从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一个人转移至另一个人。要弥补这一缺陷需要找到一种办法,对单据进行实际占有,以便能模仿权利单据的可流通性。 (三)电子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从电子提单下货物所有权转让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承运人始终处于中心的地位,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完成在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由此可见,在EDI系统下,买方要在货物达到目的港之前转让货物所有权给第三人是很难办到的,买方不能转让其手中的密码来转让货物所有权,因为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八条规定,密码不能转移,承运人及其有关各方应保持密码的安全性,密码具有独立、专有和不可转让的特点。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以密码鉴定的通知来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这种方式,只能是货物所有权从卖方向买方的转移,而不包括买方向第三者的转移,因此它同传统的纸提单转移货物所有权有着根本的不同。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使得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可在船舶达到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EDI系统传递电子提单很难起到提单物权利凭证的作用,国际商会《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承认,用EDI程序代替体现物权凭证的提单,仍然很困难。 (四)结论 电子提单下如何更好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以下几点不失为可取之处: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协议明确表示双方的贸易往来适用电子通讯交换方式;其次,承运人只有获得有权指示他交付货物一方的指示时才交付货物;第三,为防止滥用密码,只允许一方使用一次性密码来进行电子交换,承运人接受过的密码,便立即被取消而失效,新的持有人必须获得新的密码,方可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此外,为确保安全,作为过渡办法,在实践中可采取两点措施:第一,收货人提交电子提单,并不免除其还需提交提单正本的责任;第二,凭电子提单提货,须由买方向船方或承运人提供担保之后方可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