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伦理学的与时俱进
未知 2007-01-02
中国正在大踏步地走向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是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毫无疑问,中国进入全球化进程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其积极效应也不只限于狭义的经济领域,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人类文明模式的选择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挑战,包括伦理道德的挑战,要求我们有正确的应对措施,否则也可能掉入“陷阱”。这种状况,对于我国伦理学工作者来说,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当代伦理学的与时俱进,为我国在走向全球化的进程中趋利避害做出应有的贡献?联邦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的《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其中包含着一些有益于我们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伦理启示。现就此谈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和同行。
一、伦理学要积极反映时代精神
施密特的《全球化与道德重建》包括上下两篇:《全球化——政治、经济和文化挑战》和《寻求公共道德——面临新世界的德国》。上篇是施密特就“全球化:原因和影响以及欧洲应从中得出的必要结论”问题所做的系列讲演;下篇则系统地探讨了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德国如何重建公共道德的问题。
施密特认为:全球化给欧洲人和德国人带来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特别是大量失业以及由此造成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下降的挑战,必须继续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创造欧洲中央银行的共同货币,改革过时了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各种陈规旧习,以释放社会上迄今受到过分束缚或限制的首创力量和创新力量,使欧洲和德国有能力在新兴经济国家目前暂时尚未取得成就的那些领域提供服务和产品;在文化上,施密特则强调要确立一种有益的、创新导向的公共舆论,提高德国科学、教育的竞争力,在全球泛滥的面向收视率、广告收入和销售指标并追求大众效应的低水准伪文化的压力面前,捍卫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特性,以使传统的伟大文化成就和价值的传承不被抛进受到忽略的社会角落;在国际关系方面,施密特怀疑由西方—主要是美国—强迫其他大陆的民族和文化接受西方关于文明、民主和人权的理想观念的合法性,反对“文明冲突”不可避免的危险思想,倡导树立一种对其他文明和宗教持尊重和宽容态度的普遍意愿;在价值观上,强调德国人再也不能单纯索取自己的权利和要求,而是同时也要履行对社会的义务,承担对团体的责任,因为:“如果不坚持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原则,就没有哪种民主制度、哪种开放社会能够长期维持下去——这种双重原则适用于每一个人。”[1]
笔者之所以要比较详细地概括施密特的论述,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对其合理与否做出评判,而是基于伦理学方法论的考虑,即要考察一下:作为当代德国一位资深的政治家,施密特是如何考察全球化对德国形成挑战的?他又是如何提出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对策的?据此,从以上的概括可以看到:施密特以敏锐的目光,比较全面而具体地把握了全球化及其对德国形成的挑战,并以成熟的思考提出了各种相应的对策,体现了一个政治家努力把握时代脉博、积极反映时代精神、不断进取创新的精神,值得我们在研究现实道德生活时借鉴。不能否认,我国当前的伦理学研究,虽然早已摆脱了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许多研究者善于抓住热点问题进行伦理思考;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全面地而不是局部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把握时代脉博、反映时代精神方面,我们还必须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一般来说,由于专业工作和社会视野的限制,也由于伦理学学科的特殊性质(伦理规范相对稳定不变),一些伦理学工作者在把握时代脉博的敏锐性、反映时代精神的及时性上,往往有滞后的情况,这是应该引起警惕和反思的。
当前,我国伦理学面对着全新的现实: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事业面临新的挑战,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化,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就国内的情况来看,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已经并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生活出现了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的多样化趋势,已经向我国当代伦理学提出了一个命运攸关的问题:能否正确反映并有效规范我国参与全球化进程和社会结构这一历史性转变的现实?如果能,当代伦理学将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丧失社会影响力。这就是说,我国当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历史命运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为了充分发挥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中的社会功能,伦理学工作者必须实现我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与时俱进。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之外,伦理学工作者还要对当今时代提出的课题、科学技术进步的最新成就、社会转型的实际问题有深切的感受和全面的认识,并能够抓住关键,提出有效的道德建设对策。而正是在这方面,施密特的《全球化——政治、经济和文化挑战》给予了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
二、强化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
如果说,施密特《全球化——政治、经济和文化挑战》给予我们的主要是伦理学方法论启示的话;那么,他的《寻求公共道德—面临新世纪的德国》,则在狭义的伦理问题上包含着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明智见解。在此篇中,施密特对于德国公共道德问题的严重性是深有感触的:“德国人的道德沦丧了吗?不,还不能这样说,因为绝大多数人自己还生活得中规中矩。然而,在人们针对他人做决定的场合,譬如公共领域,道德却正走向瓦解。”[2]例如:投机,哄抬股价,骗税,以自私的方式发财致富,腐败,政界、企业、学校和大学漏洞百出,电视全面获胜并导致思想肤浅和暴力,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教会正在失去信徒和成员,完好家庭的数量日益减少,出生率下降,代际合同面临危机,等等。他认为,这种涉及从政治家、经营管理人员、著名运动员到各种小人物的道德瓦解状况表明:“在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些人心目中已经失去了道德约束。对个人成就的满足感将愧疚之心驱赶得无影无踪。”[3]至于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施密特认为包括:电视和电子媒体全面获胜;平均主义理想的彻底瓦解;1968年以来“反对权威”运动的后果;各种形式的服务业迅速取代了工业生产;劳动岗位转移到低工资和低社会福利水准的国家。此外,还有德国人特有的文明恐惧症,德国经济统一过程中重大失误导致的失望情绪和集体精神的丧失等。在施密特看来,摆脱目前的困境,关键在于确立这样的观点:“公共道德立足于榜样、教育、权威和领导”。这样,施密特就提出了解决当前德国道德问题的一个基本要求:强化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
所谓“职能精英”,施密特指的是“在社会上拥有权力和影响,并且相互竞争的群体”,其“共同特征在于,他们不仅拥有权力和影响力,而且不论他们是否承认并牢记自己对公共利益负责,或者只是把公共利益挂在嘴上,他们都承担着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职能精英经常暴霹出他们所特有的利己主义,却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去掩饰它。”[4]
施密特之所以如此强调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的确不能对美德和道德做出规定,然而,我们可以进行美德和道德教育——尤其是通过正面的榜样。……公共道德立足于榜样、教育、权威和领导,同时它还要依靠前人所创立的价值、原则和公理,有些价值、原则和公理是经过许多世纪传承至今的。”[5]他还通过回顾从摩西提出十戒到德国确立民主制的漫长历史来支持自己的上述观点。这段话看来似乎是老生常谈,但仔细分析起来却意义重大,因为它涉及了现代民主社会道德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自主选择和传统权威的关系。“公共道德立足于榜样、教育、权威和领导,同时它还要依靠前人所创立的价值、原则和公理。”即以范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方法—正面的榜样—来传承经过千百年检验的道德价值、原则和公理,以重建当代德国的公共道德。这样,施密特就不仅比较合理地阐明了道德生活中自主选择和传统权威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从理论上比较深入地论证了强化职能精英道德责任的客观依据。
从这一角度来反思一下我国的情况,应该充分肯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在肯定道德的个人自主选择方面,还是在发扬传统道德的积极因素方面,或者在倡导道德榜样的教育、权威和引导的作用方面,国家道德生活的组织者和伦理学工作者都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也促进了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当前社会道德生活的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有些方面还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滑坡”现象,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两点是:对传承经过千百年检验的道德价值、原则和公理的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对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强调不够、监督不力,特别是对我国社会出现“四个多样化”趋势的伦理意义认识不足。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中掌握较多的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施密特所说的“承担着公共利益的责任”的“职能精英”,也存在着“经常暴露出他们所有的利己主义,却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去掩饰它”的情况,这种现象值得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也是亟待解决的。因此,当前道德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要解决个人自主选择和传统道德权威之间的关系,其突破口就是强化我国的“职能精英”或“精英阶层”的道德责任。
三、价值、权利和义务、美德
以上的论述表明:在探讨强化职能精英的道德责任问题时,就不仅涉及了自主选择和传统权威这一道德生活中的基本关系,而且也已经涉及了道德生活中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和关系,例如价值、权利和义务、美德,等等。因此,以下循着施密特的相关论述,对这些问题做些发挥和探讨。在第4章《崇尚道德的勇气》中,施密特首先比较了美国、法国大革命和加拿大、德国的基本价值。许多美国商人那种无所顾忌的做法与1776年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所规定的三项基本价值有关:生命、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事实上各国的基本价值是有所区别的:如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善治;德国的自由、公正和团结。这里,施密特表示了对美国价值的反思,并认为“平等”听上去带有一点平均主义之意,至于德国社会民主党所确立的自由、公正和团结这三项基本价值观,则“既是要求也是美德,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自由首先是一种基本权利;而公正自2000多年以来便是美德,同时它也包含了对他人的要求;团结—用基督教的语言来说就是博爱—同样也包含了要求与美德两种含义。”[6]当然,作为当代德国的基本价值,施密特认为至少还要加上责任:“我们拥有自由权,但在使用自由权时却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相反,我们有义务向他人显示自己的公正和团结之心。此外,我们还要对自己给他人带来的所有好处或坏处负责。我们拥有权利,同时我们也有义务。”[7]
关于当代德国基本价值的形成,施密特作了这样的分析:同德国所有的旧宪法相比,1949年制定的《基本法》的特点在于它把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放到了首要位置,这样做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在今天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但是,《基本法》的制定者没有对义务、尤其是个人对于公共利益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这毕竟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了消极的社会后果:片面地强调权利(和要求),同时又在电视的冲击面前放弃教育责任,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失衡——受此影响最小的是靠工资生活的工厂工人,而公益责任心淡薄、自由和权利意识强烈的主要是高收入阶层和一些领导人物。为什么在一个义务和责任意识被许多人视为崇高美德的德国,人们现在却只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而对义务了解不够呢?对此,施密特认为,这与大多数德国人的义务意识和尽职尽责的意愿遭到希特勒及其主要党徒以犯罪的手法滥用有关。这种沉痛的历史教训当然要牢牢记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自由权绝对化,从而完全忽略义务,“不仅义务和履行义务的行动会遭到滥用,个人的自由也是如此。一般说来,只有当我们自觉地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并通过法律来加以保证时,才能保持两者之间的协调。”[8]进一步说,法律许可的自由也可能意味着走向恶习、不宽容和极端利己主义的理由。为解决这种矛盾,人们在思想上必须把承担责任的道德基本义务与自由这一基本权利放到同等地位上来,需要有规范。这些规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我们在青少年时期从别人那里习得的,其中有些是无意识地习得的,有些是在可能让人痛苦的学习过程中学会的。
这就是说,施密特认为,针对德国人权利和义务意识失衡、传统和意识形态社会影响力降低的状况,加强社会内部团结、促使尽量多的成员遵守公共行为规则的出路在于实践美德:“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传统得以重新发扬光大的最佳土壤,便是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的、通过榜样展示出来的美德。[9]人们心目中的许多原则性东西都值得仔细讨论,但美德则不然,诸如团结、助人为乐、诚实、自律、可靠、胆识、宽容、坦诚都是值得追求的,对此无需争论。为了让美德在未来重新成为普遍而自然的现象,我们自己首先要重新自觉地推崇美德。除了信仰、爱和希望三项“神学美德”之外,还要坚持四项“基本美德”:理智、正义、勇敢和节制;此外还有一些“公民道德”,除了以上已经列举的之外,还包括和平愿望、妥协、体谅、礼貌、勤奋、守法、忠诚等等。这些美德对于所有公民都有重要意义。虽然,几乎所有美德都会被上司、上级机构乃至国家滥用,但纳粹的滥用无损于美德对于当代和未来的意义。相反,我们将一如既往地需要基本美德和公民道德——从义务意识到理智。这就是说,在实践美德时,还要处理好美德和价值之间的关系。例如,关于勇敢这一美德,关键在于个人能否不顾自己的勇气多少或者撇开勇气不谈去遵从一种他所推崇或认可的基本价值。为了说明这个道德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施密特举了一个“反希特勒暴动”的例子,参与者当时愿意为了更高更大的目标把服从和忠诚的军人道德放到一边,并认为解决这类两种道德基本价值冲突的原则是:只有靠良知才能做出决断。就美德的传承而言,实践比任何理论课程都更加有效,后者只能起到补充作用,我们需要有人在周围直接或间接地向我们传授美德。总之,“忽略了义务,我们的权利将无法长期得到保证;没有美德,任何一种自由公民的社会都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而如果缺乏教育的现象长期持续下去,就不会再有美德”。[10]
以上概括了施密特关于价值、权利和义务、美德的论述。应该承认,施密特虽然不是专业的伦理学家,但由于其作为政治家所具有的丰富阅历和成熟思想,他的道德思考对于我们具有特殊的启发意义。例如,关于确立基本价值这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问题,他提出了自由、公正、团结和责任,这既体现了德国社会基本制度和运作体制的要求,也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接受。对照一下,我国伦理学工作者在这方面做得怎么样?例如,笔者曾提出过我国当代经济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功利、奉献、生态、文化,这当然是初步的。此外,其他研究者也提出过不少建议。但总的说来,当前对社会基本价值的确立,还停留在比较抽象、含糊或复杂的层次上。因此,如何提出具体明确、既体现时代精神和制度要求,又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基本价值观念,在这方面我们还需不断努力。此外,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我国的情况似乎更复杂些。一方面,在体制和宣传上比较强调公民的义务意识,还存在着官本位现象;但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公民却无视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如何在我国从传统义务本位向现代公民权利本位转变的过程中,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也是我们的伦理思考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还有,在对待传统美德的问题上,我们过去过分强调了它与封建专制主义“三纲”的联系,而忽视了基本美德的独立和永恒意义,导致过分否定传统美德的失误。现在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在充分发挥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并使其与当代的基本价值原则结合起来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做出新的阐释,更需要“职能精英”和广大公民的身体力行。
四、全球伦理的真谛——尊重和宽容
值得注意的是,施密特在《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中还着重探讨了全球伦理问题。他认为,全球化趋势并不只会带来机遇,也蕴含着危险,而其中一种必须被当作危险来严肃对待和思考的现象,就是萨缪尔·亨廷顿所说的“文明的冲突”论。对此,施密特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如果有人说“文明的冲突”是一种危险,我们就必须倾听他的观点,并承认提醒人们注意到此类危险是一种贡献;因为受到全球化的影响,确实不能排除21世纪发生此类冲突的可能性。第二,无论亨廷顿的著作多么有意义,对他那种关于西方必然会同伊斯兰教发生冲突的论断必须予以明确否定;因为这种认为全球冲突不可避免的思想是极其危险的,它会导致一种冲突本身自然会成为事实的预言。这就是说,当今真正危及世界和平的一种危险在于:西方—主是要美国—强迫其他大陆的民族和文化接受西方关于文明、民主和人权的理想和观念的企图。对于这种西方国家企图强迫别人接受西方目前价值标准的做法的合法性,施密特表示怀疑。他明确指出,由于西方用暴力方式实行基督教使命、采用奴隶制和纳粹大屠杀等历史上的暴行,以及当今有些人总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有选择地把一些国家宣布为无赖国家,或以经济制裁相要挟等等,“我们缺少那种指导别人该相信什么宗教、推崇什么道德规范的合法性。”[11]进一步说,虽然西方许多人希望逐步推行人权观念的看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让人权在全世界得到贯彻似乎是迫切和必要的,但主要由于美国一些政治家的人权政策的选择性和两面性,反而使东亚信奉儒家思想的人、印度的印度教徒、从印度尼西亚到非洲的众多穆斯林更难认识和接受人权的崇高价格和意义。因为,“迄今为止,在上述所有民族和及其宗教中,个人的权利根本没有被放在首位——在基督教传统中也是如此。相反,所有的宗教都特别强调个人所要承担的义务。”[12]人权作为一种关于个人尊严的道德基本价值,其历史则较短。因此,许多亚洲人和非洲人目前尚把它视为不符合本国文化和传统的西方意识形态,以及当地一些思想领袖和政治领导人把这种西方意识形态理解为西方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对于这种现象用不着感到奇怪,毋宁应该予以理解。西方民主制度在其价值尺度上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放在首位,而东方的宗教和文明则首先强调义务的差别。关键不在于对抗,不在于争夺各自的文位;相反,问题在于各种文化和社会模式彼此之间的和睦相处。由于在历史上,几乎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把文化和宗教方面的对立不仅用作对内、对外权力斗争的动机,而且用作手段,文化宽容和宗教宽容极其罕见,因此,“未来的和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各国之间的文化宽容和宗教宽容。这是一个极其重大的课题。”[13]
由此,施密特强调:“在全球化时代,迫切需要树立一种对其他文明和宗教的有关学说持尊重和宽容态度的普遍意愿。这种宽容不是漠不关心的宽容,而是出于尊重和重视世界上所存在的、在历史上出现的其他基本信念而产生的宽容。”[14]这就是说,全世界持续不断的人口爆炸和不同人群、民族之间几乎所有关系的同时性的全球化都要求我们尽量争取相互理解。虽然各种文明之间存在着差别,但是,只要稍微关注一下其他宗教、其他文明,就会从中发现很多伦理共识。例如,己所欲而施于人、禁止杀人、诚实等等。对于这一点,以前我们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从现在起,我们应当传播关于人类拥有许多共同的基本伦理信念的认识,以及每个人都能从他人那里学到些什么的认识。在基本的道德价值问题上,仅仅追溯到半个世纪以前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不够的,世界需要更多的宗教宽容。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施密特与一些曾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政治家组成了一个“人类义务国际行动委员会”,并于1997年提出了一份《世界人类义务宣言》,其中包括人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义务:人道、非暴力和尊重生命、公正与团结、诚实与宽容、相互尊重与伴侣关系,作为1947年的《人权宣言》的对应文件。施密特认为,上述两个文件合在一起,或许完全可以构成一种全球共识,一种最基本的全球伦理共识。而一旦能够达成一种最基本的全球伦理共识,那么,它将有助于防止不可抗拒的全球化把利益冲突演变成文化和宗教冲突。
必须指出,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位资深政治家,施密特倡导的各种宗教和文明之间相互尊重和宽容的观点,在全球化的当代生活中是极为重要的。对于面对全球化进程的我国伦理学工作者来说,除了霸权主义者和空想主义者的观点之外,在全球伦理问题上,西方还有这样一种理智的声音,把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把西方强势价值当作全球伦理的真谛,这是值得欣慰的,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开放、更全面、更理性地进行对外伦理交往。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也展开过关于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讨论,并且似乎把探讨的重点放在形成一种为全球各民族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方面,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同施密特的做法相比,即把探讨全球伦理的重点放在倡导各种文明、宗教和伦理相互之间的尊重和宽容上,同时也指出各文明之间存在着伦理共识,我国一些学者的研究就似乎缺乏现实感和政治上的敏感。因为,当前全球伦理中最突出、最重要和最紧迫的问题,不是寻求作为各文明共识的底限伦理——这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而是探讨如何实现各种文明、宗教和伦理相互之间的尊重和宽容,这是特别复杂和艰难的。从而,在当前探讨全球化伦理问题时,我们也要把重点放在更现实、更敏感和更重要的各民族伦理之间的相互尊重、宽容和学习上,并由此反过来促进国内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在全球化导致普遍交往的过程中,既善于吸取其他民族、特别是西方发达民族伦理观念中的积极因素,又善于抵制其中的消极影响,同时努力实现我国传统道德积极因素的现代转化,以形成既真正体现时代精神、又指向理想未来的新的民族伦理精神。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最广泛、最深刻、最激动人心的变革。全球化进程将极为迅速和深刻地改变我国社会生活的面貌,从生产力、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概莫能外;而科学技术在今后将取得怎样的进展、以及它将产生怎样的社会后果,目前是难以想象的。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伦理学要发挥其论证、规范和反思社会生活的功能,必须在坚持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价值的同时,与时俱进,以极大的热忱关注、了解、把握、研究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从中提炼出新的价值范畴、原则和公理,在积极地反映时代精神的同时,正确地引导时代精神。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也需要吸取《全球化与道德重建》一书中所包含的有益启示。
[1][2][3][4][5][6][7][8][9][10][11][12][13][14][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M].柴方国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4、76、86、108、102、103、201、210、220、234、67、255、1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