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生态学范式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建立

张 敏 藜 葳  2006-04-30

作为从规范角度对人类社会发展引出的环境问题所作反应出现的环境伦理学的目标是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各种生物乃至整个自然界。这样一种理论目标的实现完全依赖对理论范式的适当选择。生态学由于内涵整体论意蕴和潜在对价值的关联性受到许多环境伦理学家的青睐。这其中,罗尔斯顿是直接依据生态学理论范式确立自己的理论的著名环境伦理学家之一。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围绕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加以讨论。

一、 生态学的整体论意蕴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建立

我们知道,伦理学就传统而言,是一门以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学科。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的进一步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从规范角度所作的反应,人类逐渐认识到仅仅把伦理关系设定在人自身的范围是不够的。德国哲学家、医生施韦兹就曾指出,伦理学应是无界限的,生命是无高低贵贱之分的。这里的生命不仅仅指人类的生命,还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像动物、植物等的生命。这时问题就转变为应当以何种途径实现这种人类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许多环境伦理学家选择以生态学作为理论范式去实现这种规范扩展。但生态学是一门研究自然界有机体之间、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的自然(实证)科学,它何以有助于环境伦理学这样一门规范学科实现这样对规范的拓展?应当说,这首先在于生态学具有与其他自然(实证)科学相区别的强烈的整体论意蕴。

生态学这一概念从海克尔提出发展至今,已经比较系统地对生态系统、生物圈、共同体等作了全面研究。现代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的物种是普遍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生态学的这种整体主义原则影响了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的建立。利奥波德认为伦理学应依据于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每一个个体都是共同体的成员这样一种观念,据此他把伦理关怀从人类延伸到整个大地。美国著名的研究环境思想史和环境主义运动史的学者纳什也明确指出,研究相互联系的共同体的生态学为扩展伦理关怀提供了新的科学依据。他指出: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生态学所固有的整体主义得到了科学哲学和神学流派的支持。它们的结合奠定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①

罗尔斯顿作为一个对生态学有深入研究的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同样是依据生态学的整体论原则建立了自己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但如何从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的实证性原则得出人类应对自然环境担负道德义务这样的规范性结论呢?这个问题从更深刻的层面关涉到环境伦理学学科确立的根基。罗尔斯顿在建立自己理论的过程中,对这样一个最终悠关环境伦理学生存的问题作过深入探讨。他在他的题为《生态伦理学存在吗?》一文中对其他一些专家和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作了详细的论述。②

罗尔斯顿认为的那种生态伦理学只不过是出于对现有的伦理的修正,它并没有视世界为自身具有价值的,价值依然是人类加于世界的。而加勒特·哈丁的有关观点被罗尔斯顿认为是一种“基于生态学的道德外延”。他分析说,哈丁的思想是受到霍布斯理论的影响,只是一种生态条件制约模式。对于托马斯·考韦尔提出的相关观点,罗尔斯顿认为: “对于考韦尔最简单的解读,是不管他所用的夸张语,而认为人类价值的基础仅仅意味着一些其本身并没有价值的限制条件,只是人类的价值得在这些条件限制的范围内进行建构。”③

在罗尔斯顿看来,以上这几种观点(其理论内容不详述,将行另文论述)都属于一种派生意义的生态伦理观,因为它们只是努力寻求在生物物种内的平衡与人类的道德之间建立一定联系。而与上述观点相比,罗尔斯顿更认同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即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也就是要使共同体的界限扩展到包含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被大地伦理学视为最高的善。人类不是存在于共同体之外或之上,而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员。他曾这样表述:“……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④罗尔斯顿认为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特征的这种环境伦理学不但应涵盖而且也应超越这种派生意义的生态伦理学。因为他确信“在生态系统的机能整体特征中存在着固有的道德要求。”⑤

二、 罗尔斯顿对生态学的价值论理解和他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的确立

罗尔斯顿认识到,仅仅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土地是片面的,应转变旧的价值尺度,确立新的价值尺度。生态中心论所主张的有机的、整体的生态伦理思想,主导了罗尔斯顿建构自己的自然价值论伦理学的基本思路。在罗尔斯顿眼里,生态学不仅仅是一门自然科学而且是一门伦理学。他认为,现代科学和文学把自然放置在一个无方向、没有情感的,需要人来加以托管和修复的地位,而利奧波德对生物共同体的直觉却对此作了彻底否定。

首先,与传统的对生物价值的看法相区别,罗尔斯顿重新定义了有机体的所谓客观价值。为此他运用了大量的生态学知识。有机体通过与环境交换能量来保持自身的秩序,实现着生命的维持、延续和再生。有机体之所以拥有客观价值是因为它本身就是这样一个自我维持的系统,而信息和能量是这样一个系统不可或缺的特征。在他看来:“决定有机体的行为的,即使不是感觉,也是某种比行为动因更为重要的东西。决定行为动因的是信息,缺乏信息,有机体就会崩溃为一堆散沙。”⑥在罗尔斯顿看来,有机体这样一个信息系统本身就是一个规范系统,它具有把“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区别开来的功能,并且“有机体所寻求的那种完全表现其遗传结构的物理状况,就是一种价值状态。”⑦他认为,在自然中有生命的有机体不能脱离环境而单独存在,它要与环境进行能量和物质的交换,就要作出相应的评价,所以有机体是一个价值系统,一个评价系统。罗尔斯顿进一步从生物学的角度探讨了物种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意义,他作这种探讨,为的是论证人们对生物物种应持有道德观念。

在罗尔斯顿看来,生态学关于生态系统中物种多样性、共生性和丰富性的理论说明,加深了我们对生态系统稳定性根源和意义的理解,也为他的自然价值论原则提供了科学依据。他认为生态学在提供关于生物体(包括人类在内)与其存在的周围环境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的说明同时也表明生态系统是充满了某种智慧的。一切价值的产生不是孤立于相关环境的,它们是在与环境的相关性中被构建出来的。这样,生态学的共同体概念不仅为罗尔斯顿生态整体主义思想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他建立自然价值论并以此扩展伦理关怀的范围提供了科学证据。最终,罗尔斯顿认为,生态学的知识证明了地球是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而这样一个系统本身是能够产生价值的,也就是说它是价值的源泉,由此生态学不再仅是一门科学,而且也应是一门伦理学。

罗尔斯顿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把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自身扩展到自然界其他的物种。他认为价值理论到目前为止,曾经历了两次颠覆。价值理论在伽利略和洛克那里得到首次颠覆。他们借助机械还原论把第二性质还原为第一性质,所以留给我们的只是运动着的客观物质。随后,现代物理学,即相对论和量子力学,所显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图示性进一步颠覆了价值理论。罗尔斯顿认为,尽管现代物理学发生了巨大变革,但是在我们关于事物的感知中有某些东西总是客观和真实的。他说: “这些科学以其所展示的天才和严格的怀疑论作风去探究终极真理。它们是在最基础的层次对简单的物质运动进行探索,从而撇开了我们日常经验到的重大的自然史事件的绝大部分,只留下千分之一。”⑧仿此,罗尔斯顿提出重建价值理论。他认为,应该通过那些更多涉及自然史的学科,如进化论、生物化学或生态学所提供的思维范式的转换来确立价值理论。生态学在此所具有的形而上学的涵义就超越了科学的范畴,为他的环境伦理学提供了一种新的价值观基础。

罗尔斯顿进一步解释到,对于第一、第二、第三性质划分不能解释清楚的东西,生物学却能给它们提供一条路径。生态系统中的有机个体之所以具有客观价值是由于它自身是一个基因系统,在这种信息的遗传过程中它呈现出自身的价值,而用第一、二、三性质来说明遗传信息是不够的。“这基于DNA事实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第一、第二性质,甚至也不能归结为第三性质,而是涉及到更高级的结构层次。”⑨价值尽管是通过生命个体体现出来的,但它是超越生命个体的,它是在一种具有整体交互作用的生命之网中表现出来的;所以仅用洛克所说的第一、第二性质的形式是不能完全表现的。因此罗尔斯顿认为有必要把第一性、第二性放在生态系统中加以运用,从一种整体的视角来对它们进行考察。

与此同时,罗尔斯顿认为这些性质是人类“通过科学.我们从自己日常经验所及的层次转向建立精确的、但常常是未成定型的关于物质结构层次及其历史的理论。”⑩因此,罗尔斯顿断言:价值判断尽管具有主观性质,但它也不仅限于第一与第二性质的水平,而是达到了高层次的物质结构。其目的是要动摇那种以事实判断为客观,以价值判断为主观的观念。为此他以云杉具有在其栖息的环境中生活下来的本领为例,说明价值不能简单归结为第一性、第二性,而是应涉及到更高的物质结构层次。

在罗尔斯顿眼里,对自然的评价不能是单向度的,而应是互动性的,是建立在一定的生态关系上的。人类既不是站在自然之外,也不是站在自然之上,而是在自然的场景之中去完成评价行为。这种评价是一种生态的评价。价值判断并不完全是主体的自我投射,而是对外部世界的一些性质的认知。我们在建构价值的过程中的确不可避免地溶入了一些人的主观因素,但是必然会有一些先于这一过程而存在的东西,它们是构成价值的必要条件。自然价值既有属于第一、第二性质的价值,又有从属于第三性质的价值。

三、 问题:生态规律可以等同于价值规律甚至伦理规律?

罗尔斯顿的理论体系的建构紧密依托现代生态学知识,并以大量自然规律为根据。他说: “只有通过在另一极端的涉及自然史之丰富性的学科,如进化论、生物化学或生物学所提供的思维范式的转变,我们才能将价值论重新确立起来。”⑾在他眼里,生态学不仅仅是一门自然科学,而且是一门终极科学。生态规律不仅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它还为我们对自然进行价值评价提供超出第一、第二性质的,更高层次的物质结构方面的根据,它表明创生万物的自然是价值发生的源泉,它使我们的评价活动得以在生态系统层次上进行。他认为是生态学为我们扩展伦理关怀范围提供证据,因而生态学本质上应是一门伦理学。

总结起来可以说,罗尔斯顿的做法实质上是把作为自然规律的生态规律直接等同于价值规律。这种基本精神特别体现在他对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即对所谓“实然”与“应然”之隙的跨越问题的解决中。他依据生态学实证知识提出,在创生万物的生态系统中事实与价值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共同进化的,它们都是创生万物的大自然进化的产物,虽然对于生态系统的生态学描述(事实判断)在逻辑上先于对生态系统的价值评价。就是说,他的做法是力图让这种实证知识一身二任,并以此把这种价值客观化。他强调,有机体在表现其遗传结构的物理状态时,自身就是一种价值状态。据此,罗尔斯顿大胆断言,有机体不但是一个价值系统,而且是一个价值评价系统;有机体既具有自在的价值,它又能对自身自发地进行评价。

最后,与上述解决方式相联系的是怎样看待生态学地位的问题。一般认为,生态学作为自然(实证)科学是描述性的,伦理学由于关乎价值则是规范性的。这里,罗尔斯顿似乎又要借助模糊生态学的地位解决上述问题。他提出: “生态系统的评价并不是科学的描述,更不是生态学本身.而是元生态学。”⑿,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顿一方面承认生态学是基于描述的,同时强调这种描述可以视为兼秉评价,而这时它体现元层次意蕴。这实质意味的是他的所谓生态系统的事物只要是合乎自然规律就是有价值的信念。事实上,这种意蕴体现在他的目的论式的理论推理中。他借助把生态价值目的看作被整个系统的存在和进化所内禀来解决上述问题。他提出,就生态系统中有机个体与物种的关系而言,个体有如承载物种之形式的容器,编码了生物的“目的”的基因系统既为个体所有,又是物种的性质。并且在物种的形成过程中,物种会超越个体现有的实然状态,去探求一种有价值的应然状态。而物种的存活是不能离开它周围的小环境的,物种的完整性是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系统是一个价值的转换器。由此生态系统中物种都有着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它们按照生态规律生存、繁衍保持着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样生态规律就可以成为判定物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一种尺度。由此是“生态规律(而非仁爱或正义),为我们的伦理学原则提供了基准或(至少)基础。⒀。在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中,我们看到了生态学理论范式在解决环境伦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事实与价值过渡问题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我们同时也看到,以这种范式为据的环境伦理学尽管可以具有高度精致的理论形式,但最终达到的依然只能是以目的论解释价值论。罗尔斯顿认定:“我们关于实在的存在模式,蕴涵着某种道德行为模式。”⒁可以说,罗尔斯顿对生态规律作等同扩张的论证只能止于被客观化了的价值规律,仍不能达于伦理规律。

注释:

① [美]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

社,1999年版。

②⑿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自然辩证法研究室:《国

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版,第146—157页。

③⑤⑧⑨⑩⑾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刘耳、叶子

译: 《哲学走向荒野》,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页,第7页,第155页,第159页,第165页,第

160页。

④ [美]利奥波德著,侯文惠译:《沙乡年鉴》,吉林人民

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页。

⑥⑦⒀⒁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著,杨通进译:《环

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

页,第29页,第155页,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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