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宋华琳  2008-03-28

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全球化 民营化 政府规制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在这个时期,作为老一代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较早引领和主持了美国行政法的译介。[3]负岌英伦的龚祥瑞先生在他的名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对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有所介绍。[4]在1980年代中后期,王名扬教授、龚祥瑞教授的外国行政法研究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产生了较大影响,于安、马龙、张来明等的硕士论文分别对美国的规则制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以及独立管制机构制度进行了研究。[5]

在这个阶段,美国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的著述受到了相对较多的关注,[6]他的《行政法》[7]著作也于1985年被移译成中文。这部著作开启了当时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一扇窗,使得读者有可能通过这部不算十分艰深的著作中,能对美国行政法有一个较为体系化的初步认识。

(二)雏形初具:199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在这个时期,最具标志性意义的当属在1995年,王名扬先生在接近耄耆之年,以精卫填海般精神完成的百万字巨著《美国行政法》,[8]这部著作始终是研究学习美国行政法的学者和学生案头必备的入门书和体系书,行政调查、职能分离、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成熟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信息公开诉讼、会议公开……今天为我们耳熟能详挂在嘴边的诸多术语,都得益于王老的介绍。而且美国行政法的研习者都知道,美国出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往往卷轶浩繁,叠床架屋,每每让初学者望而生畏,而王老这部著作的预设对象就是中国读者,因此该书有着精巧的易为国人接受的体系架构,王老对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判例和主流学说的把握能力,至今令人叹为观止。尽管十年来美国行政法在许多问题上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体系上依然没有大的改变,这或许也正是王老这部著作能保持长盛不衰的原因所在吧。

在1990年代初期和中期,周汉华、马怀德、刘莘、高家伟等学者先后开始对美国行政程序、规则制定、司法审查等问题进行译介。[9]在1990年代中后期,较引人瞩目的是沈岿、包万超、董炯、王锡锌、杨伟东、李娟、甘文等年轻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理论的探索,他们将目光投射到美国行政法知识脉络的承继与学术思潮的变迁,[10]并且对美国法上的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11]、行政法官[12]、信息公开诉讼[13]等制度进行了更为详尽细致的分析。

(三)精耕细作: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研究

当时针指向新的世纪,在新的千年里,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成果,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了飞速的增长。从研究的客观条件上说,更多的学者有了去美国求学或者作访问学者的经历,[14]有多名美国学者先后作为富布莱特学者来华教授美国行政法的课程,更多原版影印教材和著作引入国内,[15]译著的数量也呈增多的趋势。[16]而互联网络的发达,Westlaw、Lexis-Nexis等数据库的引入,更使得部分消解了时空的阻隔。这几年里,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许多中青年学者对美国行政法晚近的制度、判例和学说的理解,已经基本上达到了能够与国外学者进行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地步。

在这个时期更多学者关注到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些新趋势,研究更趋与国外同步,更趋精确细致,例如王锡锌博士对规则制定、纠纷解决和行政裁量的研究,周汉华教授对美国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监管体系的研究,袁曙宏、于安教授等对全球化下美国行政法变革的译介,都昭示了这一研究动向。这个时期对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是怀着浓烈的中国问题意识展开的,而且学者们试图通过对美国法的探研来找寻制度建构的因应之道。与此同时,一批更为年轻的学者逐渐成长起来,对美国行政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17]、公私合作[18]、规制改革[19]和民营化[20]等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二、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

以上笔者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历史演进作了大致的勾勒,但是为了让读者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现况,在本部分中,笔者将大致按照美国行政法学的知识脉络,对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加以述评。

(一)对美国行政法学术脉络的研究

如何去把握美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脉络与知识传承?一般而言,1887年,美国建立州际贸易委员会(ICC)来规制铁路运输,这被视为美国行政法的肇始。[21]在此之后,催生了美国最早的两位行政法学者,也堪称是美国行政法学肇始的一对双子星座,是古德诺与弗伦德。古德诺曾留学德国,他撰写了美国行政法学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比较行政法》,这部著作在体系上深受欧陆行政法学的影响,框架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救济手段三个部分。[22]而在他之后,曾经是哥伦比亚大学古德诺课堂上一名学生,并具有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和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科学博士双重背景的恩斯特·弗伦德(Ernst Freund)教授,使得美国行政法学逐渐摆脱了行政科学的藩篱,实现了从行政科学向法律科学的转变。弗伦德教授对于对于行政裁量、权力分立、主权豁免等问题的讨论,构成了美国行政法学讨论的起点。[23]

包万超博士对美国行政法的学术源流有着较为精当的把握,他认为在美国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功能主义传统,指出庞德、弗兰克、霍姆斯以及卡多佐这四位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同时也是美国早期行政法学的重要开拓者。[24]在美国二战以后最为重要的几位行政法学者当属戴维斯、贾菲、盖尔霍恩等,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对他们学说脉络的介绍还尚不多见。

张书琴在她的论文中,对美国行政法从传送带模式,到专家知识模式乃至晚近的利益代表模式进行了探讨。[25]在罗斯福新政时期,逐渐摒弃了传统的“传送带”模式,行政不再只是对立法机关的萧规曹随和亦步亦趋。以詹姆斯·兰迪斯为代表的新政拥簇者们提出了行政的“专家知识”模式。[26]而沈岿博士所译的斯图尔特教授撰写于1975年的名篇《美国行政法的重构》,[27]在该文中,斯图尔特教授关注到了当代美国行政裁量权的激增以及由此引生的行政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并尝试发展出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以作为制度的因应之道。

(二)行政法序论

1.行政国家

在1994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加里·罗森(Gary Lawson)教授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行政国家的兴起和兴起》的论文,文章的开场白就是“新政后的行政国家是不合宪的,法律制度对它的确认实际上就是一场不流血的宪法革命。” [28]从198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法的判例实践及学说发展,都是在行政国家语境下进行的。在我国,姜明安教授较早的洞察到了行政国家的现象,提出要防止行政国家的异化,要控制和转化行政权;[29]沈岿博士对行政国家的特点作了整理;[30]石佑启博士则尝试性的整理了行政国家的概念源流。[31]

2.行政裁量

某种意义上,行政法正在被裁量术语统治着。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曾写下了《裁量正义》名著,王锡锌博士于2002年对该书作了较为精当的评论和梳理,对行政过程中的裁量因素,行政裁量与个体正义的关系,严格法治主义所遭遇的挑战进行了论述,指出戴维斯更多的希望通过行政系统的“内部控制”和“自我控制”,来实现对裁量权的导控。[32]余凌云教授在对英美行政裁量概念的讨论中,关注到了美国法理学者德沃金关于强弱裁量理论的探讨。[33]此外,在1989年翻译过来的题为《美国警察》的著作中,有专门的章节论述了对警察裁量权的控制,指出应该通过公布全面的政策声明,公开说明裁量权的限度,从而让裁量权的行使有规可循。[34]

3.谢弗林原则与行政法解释

在1984年之前,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法解释仅仅适用较弱的斯基德莫尊重(Skidmore Deference),法院虽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法解释予以考量,但最后依然对制定法解释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而1984年谢弗林(Chevron)案中确立的原则,判决当制定法暧昧不清时,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要“合理”,就应占支配地位,杨伟东博士在论著中对谢弗林原则所采的“两步法”解释予以详细的说明,指出谢弗林原则改变了现代行政国家中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权力的配置,成为美国行政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例之一。他还对谢弗林原则引发的理论纷争进行了整理,并关注到晚近克里斯坦森案和米德案对谢弗林原则的发展和修正。[35]

(三)规则制定

在美国,可将规则概略的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而非立法性规则又包括程序性规则、解释性规则和一般政策说明等类别。但是两类规则之间的界别被认为是“模糊”、“空洞”、“暧昧不明”乃至“雾霭环绕”,皮尔斯教授通过对1993年的美国矿业联合会案诉矿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案的剖析,尝试性的提出了区别两类规则的四项标准。[36]芬克教授则认为可以适用通告评论标准来厘定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37]

在美国,规则制定的程序主要包括联邦行政程序法所确立的三种程序,即通告评论程序、审判型程序以及例外程序。[38]此外,在实践中又发展形成了混合式规则制定程序及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沈岿博士对协商式规则制定程序的制度建构以及利弊得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39]薛刚凌、王霁霞翻译出了《美国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法》中译本。[40]

在美国,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简称CBA)在规则制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克林顿总统颁布的第12886号命令中,[41]旨在“重塑政府”,进行“国家绩效审查”(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也要求进行类似的分析。于立深博士对美国管制成本收益分析的操作组织、信息收集形式以及管制分析报告的基本格式进行了评述。[42]席涛博士对美国政府成本-收益分析的管制模式进行了探讨,论述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在管制成本收益分析中所发挥的作用。[43]

(四)行政活动

蔡力伟等对美国行政决定的三种模式:“内部模式”、“外部模式”以及“混合模式”作了探讨,探讨了“客观性”和“技术性与行政政策”因素在行政决定中所处的地位,论述了内部模式与职能合并、外部模式与职能分离、混合模式与联邦行政程序法之间的关系。[44]

贺善征教授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基础,对许可和特许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剖析。[45]还有论者探讨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制定《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以实现对行政许可的自我拘束,对美国药品审评中的审查步骤、审查任务以及风险/收益评价作了评述。[46]崔卓兰、朱虹探讨了美国环境执法中的多种非强制手段,如收费、拍卖、环境标识、诱因规制、信息披露等手段,从而试图去论述非强制行政的意义。[47]还有论者对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于1997年2月18日颁布的题为“良好指导规范”文件作了评述,对美国的指导性文件进行了研究。[48]而在杨伟东和刘秀华的译文中,美国学者Mitterhoff对美国政府合同的概况、原则、程序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进行了较为全面完整的介绍。[49]

(五)行政程序

陈亚平对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行了较为完整客观的探讨,列举了先后的六个法案,即诺瑞斯法案、劳根法案、劳根席勒法案、华特勒劳根法案、行政程序委员会的法案以及最后获通过的麦卡兰沙幕纳法案,并探讨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题、目的及原则。[50]需要指出的是,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更多的来自新政时期立法机关和法院要求限制行政权力,加强程序保障和司法审查的巨大压力,而非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周汉华教授较早的译介了施瓦茨教授将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予以比较的论文。[51]王锡锌、刘莘等学者对美国行政程序法及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了剖析,对 “程序的正当过程”与“实体的正当过程”予以探讨。[52]蔡力伟先生对美国行政会议制度产生、发展与撤销的全过程加以整理,探讨了美国行政会议对美国行政程序建设和发展的影响。[53]程雁雷教授则剖析了美国法上的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指出区分两者的实质性标准在于有无司法化性质的判断。[54]

徐炳教授阐述了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55]周汉华教授则从制度层面对美国信息自由法的结构及演变、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收费与减免、决定程序、例外范围、排除事项、救济以及实施和问题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详述。[56]杨伟东博士探讨了美国信息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57]以及美国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管辖、证据制度和审理方式。[58]在西德尼·夏皮罗教授对联邦咨询委员会制度的讨论中,他指出必须确保咨询委员会成员构成的“均衡”,而且会议记录必须详尽,且能尽量为公众所获得。[59]

(六)行政纠纷解决

王锡锌博士论述了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引入行政过程的制度实践,并对美国行政法中所适用的和解、调解、谈判协商、仲裁以及小型审判等技术进行了探讨。[60]

在美国,行政复议体系包括使用行政法官体系来处理案件的申诉和再考量,也包括使用专门的不服审查型委员会来处理行政体系内部的纠纷。李娟博士对美国行政法官的独立化进程予以评述,指出独立性是行政法官最重要的特点,并对州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联邦行政法官的首席法官负责制度予以整理,剖析了独立化进程中的难点和问题。[61]还有论者着力论述了行政法官的裁决程序及其司法化地位。[62]另外有论文对美国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制度予以探讨,认为这类不服审查型委员会并非通向司法审查之路的“驿站”或“障碍”,在纠纷解决中可以发挥自己的角色和作用。[63]

(七)司法审查

杨伟东博士探讨了美国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对重新审查、对证据的独立判断、明显错误标准以及实质性证据等审查标准进行了探讨。[64]胡卫列博士对美国司法审查中几类特殊的原告资格,如纳税者、消费者、环境利益人以及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加以探讨。[65]彭海青博士探讨了美国司法审查中的证明标准,分别论述了可定案标准以及清楚地、明确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66]孔繁华在论文中对美国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加以探究,对案卷排他性原则以及作为该原则例外的行政认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67]

有多位学者对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予以关注,它肇始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规定,允许“任何人”针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环境公民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资格(standing)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分权体制的挑战,因此原告适格往往要满足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和可补偿性三个条件。[68]陈冬博士则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可诉范围进行了整理。[69]她还考察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的变迁,并对著名的鲁坚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件中,围绕诉讼制度展开的讨论及斯卡里亚法官的判决进行了整理。[70]

三、晚近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新趋势

1.全球化时代下的美国行政法

斯图尔特教授指出,美国行政法的未来演进,必须要面对行政法国际的一面。[71]而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小阿尔弗莱德·阿曼教授,是对全球化与行政法问题用力颇多的一位学者。他将美国行政法分为新政时代、环境时代以及以放松规制为标志的全球化时代三个阶段,认为在全球化时代里,美国行政法应当进入“市场导向型”的模式。[72]他在《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一文中,更是在着力探讨,在国内与全球,在公与私的界限正在消失的背景下,政府作为管制者应该有效地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73]在《全球化、民主与新行政法》一文中,阿曼教授则指出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市场—国家”关系不断演进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观念被淡化,进而推动了民营化以及公私合作的新型政府治理模式的兴起。[74]

2.民营化时代下的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学者弗里曼一直致力于对民营化时代行政法问题的探讨,她论述了民营化时代下公私合作安排的若干例证,包括由私人承担公共职能,共同制定管制标准,进行自我管制,共同贯彻执行法律,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应该走向“混合行政”,认为这可能会瓦解行政法中所固有的“公”、“私”观念的界别。[75]还有论者探讨了美国福利民营化的进程,探讨了福利民营化对授权理论、政府行为学说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的挑战。[76]还有学者对美国监狱通过缔约外包的实践进行了评述。[77]

3.政府规制与行政法

晚近,政府规制研究逐渐成为美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流脉。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者森斯坦所指出的,传统围绕法院为中心展开的行政法学,对规制项目的实体目标、后果、病理及其成因缺少实在的理解,因此应该对立法和行政官员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他们才是行政法首要的设计师。[78]在苏苗罕所译的《分析政府规制》一文中,托梅恩和夏皮罗两位教授提出了“行政法学的终结”,指出传统行政法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才是一个好政策,什么才是一个美好的政治和政策蓝图,并对规制分析和传统案例分析方法的异同,规制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互匹配进行了探讨。[79]董炯博士则撰文探讨了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俘获理论、组织与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综合理论,并对美国行政法学中规制分析的引入予以勾勒和整理。[80]

四、结语

从以上的整理中,可以看出,二十年来,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今天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已经不满足于对美国行政法基本制度框架的整理和译介,而是逐渐着力于探讨这些制度的历史流变与晚近趋势,并对其间的政治、社会、经济因素加以关照。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丰富了我们的见解和视野,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思考问题的更多新视角。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的研究,并不单单以纯粹外国法的研究为终点,很多优秀的美国行政法研究者,往往以美国法为比较或参照的基点,继续进行着对中国问题的比较观察和研究。例如沈岿教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81]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其译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的影响;而周汉华教授对行政许可、行政立法等问题的研究,都可以显示出他游刃于美国行政法和政府规制理论之间的技艺。[82]应该看到,我国行政法学在体系上深受大陆法系行政法学影响,这往往使得学者可能会更多的将心力投入学理体系的架构,却疏于作实证研究;会更多的关注于位于整个行政过程下游的司法审查,而对居于“上中游”的行政规制过程缺少动态的了解和把握。而美国行政法发轫于1887年独立规制机构的肇始,近年来对政策、政治与法律的互动,对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之间的衡量,对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予以了更多的关切。美国学者的理路往往是将法律制度置于社会和背景之中,从而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与规制形式所带来的不同后果,然后“选择”不同的因应之道。如是的研究风格和进路,对于处于转型时代,面对变动不居的科技、政治、经济、社会情势以及这些因素之间交互作用的中国,在高度政策取向的行政法领域,有着独特的功用和意义。[83]

同时应该看到,本文所勾勒出来的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大致图景,是每一位研究者个人不懈努力的集合。但是作为整体而言,我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成果并不能算太多,高质量的利用外文一手文献的研究就更加寥寥,同时对美国行政法的制度史和学说史,我们也缺乏一个总体的概观。而且更应警醒的是,美国行政法是以1887年独立规制机构的肇始为开端,其百余年间走过的历程,其所处的时代,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境,是迥异于中国的。如何正视并分析这些差异,在我国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说框架下,吸收美国行政法的学术精髓与智识传统,吸收美国行政法中诸多更为实体的考量因素,从而实现“创造性转换”,来有的放矢的去直面中国的问题?为此,需要学界同仁付出更多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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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德文第二版序。

[2] Peter L.Strauss, Administrative Law: The Hidden Comparative Law Course, 46 J.Legal Educ.478 (1996).

[3] 参见潘汉典译:《[美国]情报自由法》,《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美]伯纳德·施瓦茨著,潘汉典译:《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法学译丛》1983年第3期。

[4]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第485-488页。

[5] 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88年;马龙:《美国行政擦决程序基本构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89年;张来明:《美国独立管制机构述评》,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87年。

[6]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关于行政程序的几个问题》,《法学译丛》1983年第6期;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体系的构成》,《法学译丛》1989年第3期。

[7] 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

[8]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

[9] 参见[美]A•夏皮罗、L•格里克斯曼著,周汉华译:《国会、最高法院与行政法的静悄悄革命》,《法学译丛》1991年第5、6期;[美]施瓦茨著,周汉华译:《英美行政程序的比较》,《法学译丛》1991年第4期;[美]杰克·M·伯曼著,马怀德译:《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法学研究》 1996年第2期;刘莘:《美国行政程序法概念辨析》,《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美]欧内斯特·盖尔洪、巴里·B·鲍尔著,高家伟译:《〈联邦行政程序法〉使用指南》,《研究生法学》1992年第2期。

[10] 参见沈岿译评:《二十世纪美国法律思潮与新公法运动》,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1] 沈岿:《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12] 李娟:《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13] 杨伟东:《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述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4] 先后有在美国求学或者作访问学者经历的行政法学者有姜明安、周汉华、袁曙宏、马怀德、湛中乐、陈端洪、刘恒、薛刚凌、刘莘、王宝明、沈岿、王锡锌、杨寅、张兴祥等等。

[15] 主要的原版影印本著作有[美]恩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欧文:《行政法》(美国法精要·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美]威廉·F·芬克、理查德·H·西蒙:《行政法:案例与解析》,中信出版社,2003年;[美]斯蒂芬·G·布雷耶、理查德·B·斯图尔特、卡斯·R·森斯特恩、马斯·L·斯皮策:《行政法:难点与案例》(案例教程影印系列),中信出版社,2003年。

[16] 主要的译著有[美]史蒂文·J·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美] 杰里·L.马萧:《官僚的正义-以社会保障中对残疾人权利主张的处理为例》,何伟文、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7] 参见于立深:《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行政法上的运用》,载《公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美]罗伯特.W.哈恩著,骆梅英译:《政府的规制成本收益分析》,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 参见[美]乔迪·弗里曼著,毕洪海译:《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

[19] 参见[美]Daniel Foote著,杜钢建、彭亚楠译:《美国劳动法的放松规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

[20] 参见胡敏洁:《公法学视野下的美国福利民营化:学理与实践》,载《公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21] 参见薛刚凌:《美国的行政法治之路》,载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2-46页。

[22]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第63页。

[23] 参见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24] 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25] 张书琴:《美国行政法的演化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完善之启示》,《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26] 参见沈岿:《斯图尔特的启迪》,《光明日报》2003年6月12日。

[27]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

[28] Gary Lawson,The Rise and Ri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107 Harv. L. Rev. 1231-1254 (1994).

[29] 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与转化》,《法制日报》2000年2月13日。

[30]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31] 参见石佑启:《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32] 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33] 余凌云:《对行政自由裁量概念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34] [美]塞缪尔·沃克著,公共安全研究所外警研究室译:《美国警察》,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183页。

[35] 参见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6-104页。

[36] [美]理查德·皮尔斯著,宋华琳译:《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载《公法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4年。

[37] [美]威廉·芬克著,宋华琳译:《规则何时构成一个规制》,载《法大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第213-224页。

[38] 参见于安:《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初探》,载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杰克·M·伯曼著,马怀德译:《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行政法学研究》 1996年第2期。

[39] 沈岿:《关于美国协商制定规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40] 薛刚凌、王霁霞译:《美国规章协商制定程序法》,载《公法研究》第2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

[41] 该行政命令的中译本全文,见于立深译,胡晶晶校:《美国〈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42] 于立深:《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行政法上的运用》,载《公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3] 席涛:《美国的成本收益分析管制体制及对中国的启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6期。

[44] 蔡力伟、黄伟明、蒋黎黎:《对美国行政决定程序三种模式的思考──“客观性”、“技术性与行政政策” 》,《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

[45] 贺善征:《行政许认可辨析》,《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46] 宋华琳:《美国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GRP)评介》,《药学进展》1999年第6期。

[47] 崔卓兰、朱虹:《从美国的环境执法看非强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48] 宋华琳、尹宏俊、邵蓉:《对美国〈药事指导质量管理规范〉的评介与启示》,载《药学进展》2000年.第4期。

[49] [美]Daniel J•Mitterhoff著,杨伟东、刘秀华译:《建构政府合同制度──以美国模式为例》,《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50] 陈亚平:《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典化之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4期。

[51] [美]施瓦茨著,周汉华译:《英美行政程序的比较》,《法学译丛》1991年第4期。

[52]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基于行政程序角度思考》,《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刘莘:《美国行政程序法概念辨析》,《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53] 蔡力伟:《美国行政会议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60-587页。

[54] 程雁雷:《对划分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标准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55] 徐炳:《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载李步云主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07-330页。

[56] 周汉华:《美国政府公开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57] 杨伟东:《简评美国〈情报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58] 杨伟东:《美国情报自由法诉讼述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59] 西德尼·A·夏皮罗著,宋华琳译:《咨询委员会的公共责任》,载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60] 王锡锌:《规则、合意与治理——行政过程中ADR适用的可能性与妥当性研究》,《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61] 李娟:《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

[62] 宋华琳:《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69-485页。

[63] 宋华琳:《美国的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64] 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120-131页。

[65] 胡卫列:《美国行政诉讼中几类特殊原告及其启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6] 彭海青:《论美国证据法上司法审查中的证明标准——兼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之革新》,《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67] 孔繁华:《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68] 参见于方:《美国环境法制中的公民诉讼研究》,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3,第387-388页。国内学者的其他相关研究成果,可参见陶红英:《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6期;朱谦:《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载《世界环境》1999年第3期;徐伟敏:《环境公民诉讼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载《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9] 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管窥》,载《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70] 陈冬:《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以鲁坚案为中心析美国环境公民诉讼》,载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第146-163页。

[71] [美]理查德 B. 斯图尔特著,苏苗罕译,毕小青校:《21世纪的行政法》,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夏季号。

[72] 参见于安:《读〈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包万超:《阅读英美行政法的学术传统》,《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73] [美]Alfred C•Aman, Jr著,袁曙宏译:《面向新世纪的行政法(上)(下)》,连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2001年第1期。

[74] [美]阿尔弗莱德·阿曼,刘轶译:《全球化、民主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

[75] [美]乔迪·弗里曼,毕洪海译:《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

[76] 参见胡敏洁:《公法学视野下的美国福利民营化:理论与实践》,载《公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7] 王廷惠:《美国监狱签约外包简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78] [美]凯斯·森斯坦著,胡敏洁译:《实体行政》,载刘茂林主编:《公法评论》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9] [美]约瑟夫·.P·托梅恩,西德尼·A·夏皮罗著,苏苗罕译:《分析政府规制》,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80] 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81] 沈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82] 参见周汉华:《行政许可法:观念创新与实践挑战》,《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83] 参见叶俊荣:《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三民书局,1999年,第3-8页;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廖元豪:《初访中国大陆:两岸行政法对话》(2005年9月1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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