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和方法论述评——兼论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
褚宸舸 2006-05-25
内容摘要:
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从学术史角度具有从属性和阶段性。伴随着《关于禁毒的决定》和97《刑法》的颁布相继形成了两次研究高潮,研究本身也实现了从规范学研究到犯罪学研究的转向,当下正在从犯罪学研究到刑事政策学研究的第二次转向之中。从方法论角度,逐渐形成了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史学研究、其他学科(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医学)研究等四种基本研究范式。但在研究自身和研究之外存在许多问题和亟待挖掘的热点。知识社会学应用到毒品犯罪领域在国外早已有之成为显学。知识社会学既有其专门研究对象,也是独特的研究方法。在毒品犯罪研究中采用知识社会学视角,前提是对毒品问题复杂性的判断,把毒品(毒品犯罪)视为社会中被建构出来的“知识”,人们对这种知识的认识受着许多因素的影响。研究这些因素,才能全面反思、理解毒品政策的正当性。毒品问题的复杂性判断是摒弃“运动式治理”思维的基础,这种判断在中华民国时期已经形成共识。当时知识人曾从法律本位、国家主权维护和国际合作、禁毒的步骤、禁毒中政府经济利益、禁毒中法律权威性和吸毒者矫治等角度广泛讨论毒品问题,前人对毒品犯罪的这种问题意识值得我们重视。
“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因此“学者术之体,术者学之用”[1] (p12)。学术史要研究的就是前人对于学术的观念史和技术史,其对象是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是,不管研究本身还是其成果的应用,都离不开认识和思维问题,而认识、思维的形成和发展,又关涉相应的方法论。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术史的考察也是方法论的梳理。
当代中国毒品犯罪1研究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迄今为止经历了两次研究高潮和转向,形成了四种典型的研究范式,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从1998年底接触毒品犯罪研究,在《人民公安》、《社会公共安全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过一些班门弄斧之作。因为具体研究实践中的困难促使我思考、追寻研究范式、方法上的突破。在探索过程中,笔者真切感到:要开拓前进的方向,就必须认识和把握学术发展规律,只有在学习和继承前人思想遗产的基础上,才能增进知识并拓展思维空间,熟悉研究的思考进路和话语方式,理解和把握研究的话语体系和问题意识,提高研究水平和洞见能力。因此,本文尝试对当代中国毒品犯罪研究学术史与方法论做某些探讨2,并对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从源流、特点、前提等方面做初步的研究。
一、 一个基本判断和两个研究高潮
对我国毒品犯罪学术史的一个基本判断是,这项研究本身具有从属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和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发展一样,我国毒品犯罪的学术研究具有典型的从属性。简言之,就是因社会的需要而始,应社会需要而变,学术研究成果社会应急和对策的色彩比较浓厚。除此,从属性还体现为研究成果从属于刑事立法的发展。围绕着刑事立法,在立法前侧重社会调研、立法建议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后主要是立法注释、司法适用方面的研究,因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并依次形成了两个研究高潮。
1、《关于禁毒的决定》与第一个研究高潮。
我国制定1979年刑法时,由于当时毒品犯罪的数量小,毒品问题并不突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国门打开以后迅速扩散的严重性缺乏预见,因此条文粗略、罪名笼统并且量刑较轻。3八十年代初期,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采取特别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做了修订补充。4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过境贩毒引发国内的毒品消费,毒品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特别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适应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毒品的单行法律成为历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该决定的颁布同时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国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5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相关研究成果以普法读本、知识手册、报告文学等形式表现出来,反映了整个社会对毒品问题从惊讶不解到深恶痛绝的心路历程。因为当时刑法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相关研究的失语。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始于《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以后,并在1992年、1993年形成了第一次研究高潮,出现了一大批著作。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研究者提供了文本,许多论著的视角主要是刑法文本的研究兼及司法适用和中外刑事立法比较。这一阶段的主要著作是桑红华著《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欧阳涛、陈泽宪主编《毒品犯罪及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赵长青主编《中国毒品问题研究:禁毒斗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赵秉志主编《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编《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论文集)。
这一阶段代表著作是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团队为主编写的《毒品犯罪研究》,该书以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各罪研究为核心内容,对管辖与诉讼程序、刑罚执行与防范、台湾地区、外国、国际刑法中的毒品犯罪及其惩治也进行了研究。占该书一半篇幅的附录,收集了中国有关禁毒的法律和司法文件,编译了有关禁毒的国际公约、有关惩治毒品犯罪的外国法律,使得该书有学术性兼资料性的价值。
2、97《刑法》与第二个研究高潮。
围绕新刑法的制定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0年6月27日《中国的禁毒》白皮书颁布之间,形成了第二个研究高潮。
1997年刑法进一步完善并明显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新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根据现实毒品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毒品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确了毒品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设置了新的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毒品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毒品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单位犯罪的完善(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任何走私、贩卖毒品罪,而且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单位毒品犯罪均采用双罚制)。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了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97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禁毒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法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这一阶段研究特点是:
一方面,继续延续前一阶段规范刑法学研究范式,阐释刑事立法的新发展和司法适用的新情况。主要著作是赵秉志、于志刚著《毒品犯罪》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003年版)、蒋筑君著《新刑法与毒品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赵秉志主编《现代世界毒品犯罪及其惩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张泗汉主编《六害案件法律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公安部外事局、公安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著《国内外禁毒立法纵观》(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张辛陶主编《毒品犯罪的认定与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等。
另一方面,九十年代初中期开始兴起的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范式极大丰富扩展了学术研究领域,也促使学术研究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发生第一次转向——从规范学研究到犯罪学研究转向。
本领域犯罪学研究较早成果有郭翔主编《中国当前的毒品问题与治理对策》(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论文集)。世纪之交比较有份量的著作是崔敏主编《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和郭建安主编《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前者在宏观方面着墨较多,政策指导性较强,后者采用“小题大做”的方式,特别对吸毒者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及吸毒史、吸毒的原因、价值观与吸毒行为的预防、复吸的原因、吸毒成瘾者的医学治疗与心理治疗康复、戒毒体制现存问题等作了详尽研究,在资料运用、论证方式、实证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值得学习,是本领域为数不多的精品之作。
除此以外,二十世纪末全球掀起了“回顾世纪历史”的思想潮流,这在本领域表现为一些全景式(或称为百科全书式)的研究著作相继出版,同时说明多类研究视角的综合运用已经开始被研究者们重视。代表著作如赵长青、苏智良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该书集中汇编、全面反映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之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曾作为我国赠送联合国禁毒署的礼品。这类著作还有邱创教主编《毒品犯罪惩治与防范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近年来综合性著作还有肇恒伟、关纯兴主编《禁毒学教程》(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张绍明等主编《禁毒大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四卷本)等。
二、 基本研究范式和存在的问题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在库恩那里, “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当代这一概念早已超出了库恩赋予的原义,被广泛用来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和科学共同体的共识。历史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后,我国毒品犯罪的研究范式逐渐定型化,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基本研究
(1)规范研究范式。
此类研究主要是法律文本的研究,从刑法学角度以研究“静态的法”为主的成果。因为近年来刑事立法大的变动不多,因此该领域研究颇有波澜不惊之态,许多著作主要集中讨论毒品犯罪司法适用、毒品犯罪与相关犯罪(洗钱、恐怖主义犯罪等)关系。主要著作有祝铭山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陈忠林主编《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贩卖制造毒品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杨鸿著《毒品犯罪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
(2)实证研究范式。
站在犯罪学角度,以研究“动态的法”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的成果。目前研究热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吸毒矫治及戒毒问题研究,主要成果有姜佐宁主编《毒品的危害与防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魏玉芝主编《毒品学》(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杨凤瑞主编《2003年中国禁毒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杨凤瑞主编《2004年禁毒论坛——戒毒康复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等。
二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问题,特别是诱惑侦查争论。主要著作有周欣、王若阳主编《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实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莫关耀主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版)、魏东、赵勇著《诱惑侦查中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编《毒品案件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多次重印,是本领域影响较大的外国著作。
三是,某个地区或省份毒品犯罪的综合研究(实证研究和地方立法研究)。代表著作有林辉等著《为了这片净土:福建禁毒斗争的历史、现状和对策》(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赵翔等著《毒品问题研究:从全球视角看贵州毒品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3)史学研究范式。
从禁毒史角度,以资料梳理、鉴往知今为目的的研究。较早的成果有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马维纲编《禁娼禁毒:建国初期的历史回顾》(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诸羽主编《割除病瘤:共和国首次禁娼禁毒述实》(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马模贞作为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学者,相继编著出版了《毒品在中国》(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百年禁毒历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和《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其中《中国禁毒史资料》是迄今为止内容最丰富、详尽的史料汇编,是研究中国毒品问题重要的工具书。
(4)其他学科研究范式。
一是,从心理学角度。有刘白驹著《精神障碍与犯罪》(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方贻儒主编《迷失的乐园:烟、酒、毒品成瘾行为案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二是,从社会学角度。有王晗编著《白色恐怖:中国禁毒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陈淑庄著《世界毒品大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方面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是国外的相关研究,例如美国o•瑞、c•科塞著《毒品、社会与人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美国文森特•帕里罗、约翰•史汀森、阿黛思•史汀森著《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三是,从经济学角度。有法国普吉兰著《毒品致富:毒品走私、洗钱与冷战后的金融危机》(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国内新著有刘增合著《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三联书店2005年版)。
四是,从医学角度。有何颂跃编著《冰毒危害与毒品犯罪法律惩罚》(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王文甫、陈列编著《吸毒的危害与戒毒》(人民军医出版社1996年版)、杨良主编《海洛因的毒性及危害》(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杨良主编《海洛因成瘾的临床诊断及治疗》(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汤宜朗、郭松著《人类的枷锁•成瘾行为》(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等。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赞成目前学界跑马圈地,将学者及其成果囿于某一类阵营的思维方式和做法。范式仅代表了研究者研究的侧重点、特色而非全部,综合性应当是当代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刑事一体化研究目前基本上成为学界共识,学科可以有划分,但研究视角、领域决不能学科化、部门化从而固步自封。
2、存在的问题。
(1) 研究自身的问题。
一是,规范研究范式的模式化和僵化。
规范研究是毒品犯罪研究的传统领域和方法。因为我国法学学术品格不高,学科独立性不足,学术规范性不强等原因,毒品犯罪的规范学研究往往表面繁荣,实则成果重复严重。一些成果基本沿着罪名解说——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的教材模式写作,文字表述从概念到概念,玩文字游戏,逻辑感缺乏,时代感不强。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在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各国犯罪构成的微观比较方面尚缺乏有实力的作品。
二是,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文学化和泛化。
毒品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中国兴起并且有着广泛前景的领域。但目前存在主题先行、以偏概全、结论武断、缺乏实证,理论说服力不强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文学化和泛化。文学化、泛化是指表述随意、故事化、主观化,成果往往混同于一般普及型知识读物,泛泛而谈的多,一些大话、空话、套话、正确但无用的话充斥文中,读者非但感觉不到智识的提高,而且觉得索然无味如同嚼蜡,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严肃性将不复存在矣。
从方法上而言,一些成果重视定性而忽视定量,重视宏观而忽视微观,重视沿海西南地区的实证材料而其他地区的材料,重视具体数据事实而忽视分析理论提升。结果造成实证研究和法律研究相脱节,成果指导意义不大。大多数著作没有跳出现状→原因→对策的三段论叙事模式。“现状”部分是描述性研究,主要回答犯罪是什么问题(包括犯罪结构、犯罪分类、犯罪分布规律、犯罪状况、特点等)。“原因”部分是解释性研究,主要回答为什么犯罪(包括犯罪原因、根源、犯罪因素、条件等)。“对策”部分回答如何预防、控制犯罪。这种叙事模式的弊端已有学者提出,犯罪→原因→反应的解释模式使犯罪问题的理解过于简单化。许多犯罪控制手段并非基于对犯罪原因的解释,通过消除原因以消除结果的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理想化的成分。在传统三大块体系中,有些范畴无法科学的定位,如犯罪规律、犯罪人。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关系这个犯罪问题的基本要素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因为一种行为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有时并不能用犯罪原因来简单解释。[2] (p24—26)
三是,薄弱环节仍然存在。
笔者认为,国内学术研究在以下三方面是亟待加强的。
首先,国外研究方法、成果的本土化研究。
目前许多著作还停留在食洋不化或自说自话这两个极端上。一些成果对相关研究缺乏了解,反映在微观上,就是讨论难以深入,学问不够精细。还有一些成果缺乏理论整合能力和材料消化能力,反映在写作上就是材料堆积数据罗列,在宏观上前后文逻辑互相矛盾(这和我国学术成果主要是集体著作也有关系)。
其次,研究成果的专题性。
只有专才能精,片面才能深刻,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整体性研究还不够,归根到底是作为其基础的专题性研究缺乏精品力作。例如,实践部门最需要的对专门地区、人群的研究还不够。毒品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每个省区还是有一些具体、特殊的问题亟待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些,但还远远不够。
再次,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
毒品刑事政策、社会政策的研究在国外是热点,但国内的相关研究并未跟进,相反在《中国的禁毒》白皮书颁布以后还有万马齐喑的趋势,这进一步说明了前文所述的从属性特点。国家政策当然要统一、明确,但学术应当百花齐放。
笔者还有一个基本判断:如果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毒品犯罪学术研究实现了从刑法学向犯罪学的第一次转向,那么二十一世纪我们将迎来从犯罪学到刑事政策学的第二次转向。这是因为,刑事政策学作为联接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枢纽,直接关系到犯罪学理论成果指导、影响实践立法的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禁毒立法的未来走向。国内外法学理论界方兴未艾的法律和社会研究思潮也预示了政策学作为一种新学术领域的可能性。因为毒品的刑事政策、社会政策涉及面比较广,这方面的研究既是一条险途具有诱惑性,也是一座富矿,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开掘。
(2) 研究之外的问题。
学术研究不是在真空之中进行的,研究者也不是脱离社会的人, 当下知识生产方式和机制也直接影响犯罪学特别是毒品犯罪的研究质量提高。
一是,研究队伍的部门化趋势造成学术交流不畅。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研究者集中在高校和实务部门,这两种研究群体总的来看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而且在研究信息资源分配方面也不均衡。公安院校的研究者有天然的优势,他们与实践部门接触、沟通较多,掌握新情况也比较容易,但其他院校研究者在了解现状方面有一定难度。
国内相关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从理论和职责上讲是研究群体之间的纽带。但在当下中国学界的一些痼疾(如学术团体行政化、研究人员浮躁化、功利化、“江湖”显规则和潜规则并行)的影响下,要整合现有的研究群体可谓任重而道远。
二是,研究成果的发表困境抑制了研究者的积极性。
因为研究对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毒品犯罪研究成果不易公开发表,能够公开发表的,也局限在公安类、狱政管理类院校所办的学报。目前刊发毒品犯罪成果较集中的刊物主要有:《云南警官学院学报》依托该院在禁毒学方面的优势,专门开设了专栏每期刊发多篇相关文章,是本领域近年来新崛起的研究阵地。《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是我国第一本报道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研究方面的学术性刊物。由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主办。主要刊登医学、戒毒方面的论文。《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内部资料)等传统犯罪学刊物也是主要刊发毒品犯罪论文的阵地。但是,法学类“核心”期刊很少发表毒品犯罪甚至犯罪学方面的论文。在目前研究成果发表刊物规格和学者“饭碗”“津贴”挂钩的大环境下,这种导向无疑会挫伤研究者的积极性。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研究者的客观因素。
众所周知,实证研究需要大量的经费做支撑。一些较高学术水准的成果背后往往有课题基金的支持,如前述《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受国家社科基金和公安部部级科研经费的支持,《吸毒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矫治》被列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科研项目。但是,科研项目的取得往往会受许多研究以外因素左右,这已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对于一般的(无职务)或中青年的研究者而言,要申请上项目取得经费支持仍然是一个相当困难的事。 三、 毒品犯罪的知识社会学研究视角
1、 知识社会学的研究旨趣
知识社会学是关于知识的起源、变迁、演化、影响和历史宏观背景、微观背景的关系的研究方法,它主要研究思想、意识形态与社会群体、文化制度、历史情境、时代精神、民族文化心理等社会文化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研究这些社会文化因素如何影响思想和意识形态的产生和发展。
知识社会学研究最初可见于社会学家M.韦伯论宗教与社会现象的关系、W.桑巴特论资本主义发展与社会现象的联系。该学科名称最早由德国学者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知识社会学问题》(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中译本)一书提出,在这本书中他提出了社会关系、社会语境对知识的影响。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K. Karl Mannheim,1893~1947)也是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1925年提交给海德堡大学的教授资格论文《保守主义》(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本)是知识社会学的典范之作。曼海姆强调人的意识不可避免地依赖于人的社会地位,知识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思想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各种观念的相互依赖关系进行有控制的经验研究,找出意识形态与社会群体的联系,然后由经验研究上升到认识论高度,探讨思想意识反映社会存在7的真实程度,确定思想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及其结构,建立起检验知识或思想的正确标准。
知识社会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基础、知识或思想存在的形态和存在的关系。当代大规模的知识生产和传播,造成一种知识密集的社会,社会学愈来愈重视知识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的地位和作用,于是涉及知识、思想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实施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2、 知识社会学在毒品犯罪研究中的应用
知识社会学研究思路早已在国外毒品研究中广泛采用,笔者看到的一些中译本,如美国戴维•F•马斯托著《美国禁毒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英国罗伊•波特、米库拉什•泰希主编《历史上的药物与毒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美国戴维•考特莱特著《上瘾五百年:毒品与现代世界的形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这些著作都采用了知识社会学思路,将禁毒、毒品放在整个社会的背景下考察,考察毒品与治理、权力、政治等知识的互动关系。这种研究范式对我们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以前述《美国禁毒史》为例,作者研究了国际与国内毒品管制的互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毒品管制政策,地方、州与联邦在毒品管制上的合作与冲突,毒品管制的司法惩治模式与医学模式,麻醉品管制的动力。该书集中研究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的历史变迁,以麻醉品管制的历时性发展为理路,全面再现了20世纪美国管制成瘾性麻醉品的历史,把麻醉品管制的演变放在历史的语境中进行多方面的考量,揭示出这一政治行为深层的社会、文化、经济根源。作者特别注重从国际视域、联邦体制、政府机构间的合作与冲突中考察美国毒品管制政策和理念的变迁,充分利用了历史学、社会学、医学、政治学等视角进行交叉研究。
应该说这种研究视角在美国是比较普遍的,史蒂文•贝伦科(Stevenr.Belenko)的《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文献史》(格林伍德出版社2000年版,尚未有中译本)也是这种视角,这本书的特点之一就是把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的变迁相结合进行研究。这种把二者结合进行研究的方法规避了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相分离的研究倾向,从而开创性地从毒品问题本身出发来研究毒品政策的演变。[3]
将知识社会学运用到毒品犯罪研究之中,有一个理论假设:这就是把毒品(或毒品犯罪)视为社会中的“知识”,因此它们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被社会建构出来的知识。人们对这种知识的认识是受着上至社会政治制度、下至每个人社会经历因素的影响,而这种认识直接决定了我们对毒品(或毒品犯罪)的社会评价乃至刑事政策的运用。总之,就是寻找影响毒品(或毒品犯罪)这种“知识”建构背后的因素8,从而进一步思考毒品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
四、 毒品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前提——中国毒品问题的复杂性
中国毒品问题的复杂性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取得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和上层决策者)的共识,下面主要梳理前人论述,旨在对当代“运动式”毒品治理政策的正当性提出怀疑。
苏力提出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4]如果我们采用这种研究姿态,而不是从意识形态上一概否定、一棒打死,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中华民国时期毒品刑事政策9的讨论中明晰前人对毒品犯罪的问题意识,这对我们当前讨论毒品问题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也是一种重要的思想资源。
1、 毒品政策的法律本位
法律本位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先生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作为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结合当时国际、国内时势,以胡汉民为首的立法者提出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从世界上来看,文艺复兴以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提出天赋人权、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等理论,并以此为指导,确立了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点的近代法律体系。然而,到19世纪末 20世纪初,这种个人本位的法律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贫富两级分化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并引起社会的无序。社会本位认为,人的存在价值,首先在于他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一员。法律所要谋求的,首先是全民族、全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利益。正如胡汉民所说的,“三民主义认定法律之所以为必要,在于能够保障社会全体的利益。个人所有的权利是为社会生活和民族生存而有的。” [5](p608) 南京政府时期的禁毒就是建立在这种社会本位的立法背景之上的。
2、 禁毒中的国家主权维护和国际合作
禁毒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可以上溯清末,即使在民国期间,中国也始终处于西方列强的重压控制之下.无法真正独立地行使主权。列强提出以禁绝国内的烟毒作为取消不平等条约的条件,但禁绝国内烟毒、截断外来毒源,又得以取消不平等条约为前提,这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虽在20年代末发起修订新约运动,但没能收回租界,一些外国势力利用租界,制造和贩卖毒品,上海和天津等地的租界成了当时毒品走私的基地。由于国外某些政府暗中支持走私,毒品仍得以绵延不绝地进入中国,毒品之源始终无法塞绝。
由于领事裁判权之存在,警察局请求协助缉捕,租界当局往往拒绝引渡,租界遂成为贩毒分子避重就轻之所。外交部长王正廷曾有“因外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国政府施行烟禁不便”之感慨[6] (p25-29),“所以取消不平等条约是政治上对外的第一个禁烟的办法”。[7] (p9-18)马寅初提出,要杜绝(鸦片和麻醉毒品)来源,国际交涉也是个重大问题,这是一面要根据历次关于禁烟缔约,和各国严重交涉,一面要国内认真施禁,唤起国际同情,杜绝他们的藉口,修明内政和严正外交同时并进。[8](p33-38)
3、禁毒的步骤
当时提出断禁与渐禁的关系。有人认为,中国禁烟宜于“渐禁”,而不宜于“断禁”。因为中国的“烟”,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烟”的问题,而是早已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包含“烟”以外的一切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而要单独解决“烟”的问题,是行不通的。从清光绪末年至民国初年,禁烟之所以有成效,固缘国内政治统一,故能令出维行,贯彻到底,而亦由于制定十年禁绝办法,有计划,有步骤之所致。到民国六年以后,军阀割据,借烟筹款,大开烟禁,烟祸之烈,达于极点,而烟土与地方财政,人民生活,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亦益密切。此时南北军阀,只知征而不知禁,因无禁政可言。及国民政府成立,1928年全国禁烟会议是民国禁烟之开始。然当时政府中人,把“烟”的问题看的太简单,把“禁”的问题看的太容易,于是标榜断禁政策,寓禁于征,对于禁政既无切实的办法,所有与“烟”应先时或应同时解决的问题,也未注及,便想用几条法律,几道命令、坐牢、罚款把数百年来的烟毒廓清,是空想。渐禁政策因为是分期分区的过程中有步骤,有阶段。故能顺应复杂的政治环境,逐步推动,按计实施,有条不紊。[9](p1230-1231)
3、 禁毒中政府经济利益
禁与征的关系是中国近代禁毒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鸦片战争前后,晚清政府就有“弛禁论”与“严禁论”的争论,孙中山先生晚年在《禁烟问题与政治建设》的演讲中把能否彻底禁烟与政府性质联系到一起,认为“中国之禁烟问题与良好政府之问题,有连带之关系,鸦片营业,绝对不能与人民所赋予权力之国民政府两立” [10](p492)的观点振聋发聩。
前引《禁政问题》一文中对国民政府寓禁于征的政策从社会合理性的角度做了解释,他首先指出南京国民政府的既征也禁和北洋军阀的只征不禁有区别,因为前者的目的是禁,后者为的是征。其认为就事实论,民国以来,烟税既成为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大宗,当国民革命北伐完成之后,财政枯竭,而其时西南各省,实际尚未统一,那时中央如果毅然取消特税,不但收入没有抵补,而且各省禁烟经费,亦无所出,故政府征税,实不得己。对于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期间为何继续征收特税,理由有二,一是取之用之。分期禁种、分期禁吸、统制产场,办理公膏,以及各省设立戒烟医院等禁烟经费浩大,故征收特税,以取之烟民者用之于烟民。因为种、吸、运、售均分期递减,故特税亦因烟民、烟量减少而逐年递减。二征只是手段。以前政府之失,不是不应当征税,而是税而不禁。寓禁于征,特税全由烟民负担,税重则烟价必然增高,价高则购吸者势必减少,种者因销路减少而不踊跃,故收税也是禁烟的一个有效的手段。这只是一家之言。
向烟民处罚金其实也是变相的“征”,胡汉民认为此法不妥。“如果吸烟可以罚金了事,岂不是替有钱的人开了方便之门,把禁烟行政的威信与价值陡然降落下来吗?人民如果见禁烟法令的作用,一遇到金钱,便立刻被限制了,将以为政府的禁烟,不过是藉此赚钱抽税而已”,这样虽说是‘禁止’,而事实上岂不已变成‘促进’吸烟了吗?再则禁烟行政如果明明白白的和金钱发生了关系,禁烟行政人员的廉洁,便格外难保,而禁烟的效验,也就难说了。”[7](p9-18)
4、 禁毒中法律权威性
清政府改变禁烟政策于1906年制定“十年禁烟”计划作为“新政”的一部分,全国进行了禁烟运动,这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一次权力博弈。经过清末的禁烟和民国初年革命巨浪席卷下的各省禁烟运动,泛滥成灾的烟毒在民国初年基本上得到了有效控制。北洋政府中期以后,中央权威明显不足,各地军阀都把自己辖区的权势看成暂时的,因此采取各种手段搜刮钱财,包括销售鸦片。军阀政府以谋求军事集团的一己私利为首要目的。军阀与鸦片互为依存,军阀要扩展,就必然大勒烟税,军阀是战乱之源,而鸦片则是战乱之工具,民国的毒品问题也是军阀政治及其统治的必然结果。
王宠惠认为,法律只能绳于事后不能防于未然,若徒法以行,而不研究正本清源之道,虽法令严厉但恐有时而穷。中国禁烟成效不大,不是法令不好而是执行不力,这与清末以来中国处于分裂状态有关。中央政府无法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有效地控制地方,彻底地贯彻其禁烟意图。国家处于分裂状态,政令不一,地方军阀控制区域烟毒日趋严重。在西南、西北等地,各省军阀依然拥兵自重。而对抗的基础是钱财,烟税几乎又是他们最可靠的财源。“吾国十余年来,国内战争,络绎不绝,于是握军符者,多以种鸦片为唯一之饷源”。王宠惠因此感慨:“国家多故,军阀专横,不惟漠视禁令而已也,且又从而蹂躏之”,因此要真正实现禁烟,“人人心目中,当有尊重法令之思想,而国家之司法权,方能实行于其间”。[11](p21-25)
5、 吸毒者的矫治
(1)“社会制裁”
胡汉民在《禁烟与社会制裁》[7]一文中谈到禁烟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政治方面的,一是社会方面的。在他看来,因为吸毒有许多社会的原因,所以“禁烟一事,单靠政治方面的法令是不够了的,一定还要辅佐以社会的制裁,才能收着全效”。
他认为,首先要改造吸毒时髦的心理,加强舆论的制裁。“吸烟的又何尝不是人?社会上果真有刺激给他,也一样会因羞恶而改行的。唤醒社会,是彻底而且自然的办法,单靠法令,法令终有穷时”,“必定要做到人民能够自勇的耻于为不善”。
其次,要加强男女间的互相制裁。胡氏认为这是“极有效而极该提倡的”一种方法,即规定吸毒是禁止结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也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结了婚的人吸毒的,国家禁止其生育。原因是青年“没有不注意自己的婚姻问题的,吸毒如果会丧失掉结婚的权利及家庭的幸福,一定可以从黑籍里面救出不少的青年来。” 以国家法律对个人私权利进行限制,这种观点体现了其社会本位立法观, 在这一点上胡氏并不讳言,“我们禁烟的目的,既重在强种,已吸上的人,如何还能容它有配偶、有生育,这种弱种流传下来,继承不已,遗患何穷!”,“剥夺结婚的自由,且不许有任何形式的配合,固然是惩戒他们本身,也所以杜绝种族上的流毒呢!”
再次,在制裁吸毒者时区分不同职业,学生、士兵与官吏同科严办。因为“学是社会上未来的中坚分子,国家民族的命脉所寄,断不能容他再染烟毒,而陷社会国家民族于绝地。兵是有纪律、有训练的团体,每个分子更不当做纪律以外的事。”
(2)“四禁并举”,“方法区别”
“禁烟的方法,最好将禁种、禁运、禁吸、禁售同时实行。但是禁止的详细规划,需由政府与民众团体联合一气,共同筹议,本合作的精神,达到禁绝的目的,使国际间所定不平等条约的耻辱,从此可以洗涤,三民主义也从此可以完全实行。”[12](p19-21)
但四禁的方法要有所区分,“禁烟行政,不外禁绝种制运售吸,但种制运售四项和吸食服用的,有根本上的不同,所以施禁方法亦须依其根本不同点而有差异”,种制运售的动机是有厚利可图。所以施禁的方法,要重罚重刑,非但使他们无利可图,还要使其受重大的损失和严厉的处刑。吸毒是因各种原因上瘾的,烟瘾发作时比刑罚还难受,所谓欲罢不能。因此禁吸的方法,“不是刑罚可了,也不是重刑重罚就可,必要设法把他们的痛能够安全的戒除,使他们不怕而乐于就戒,才可以办到禁绝。禁吸应该与戒吸同时并进,并且要戒烟院所设备周妥,戒烟药剂确实有效,且无别的流弊和多大的痛苦。戒烟院所能予他们便利,能住院的,住院施戒,不能住院的,准许他在家施戒,或是给予药方,或是给予药剂,贫苦的免收一切费用,真正年老病弱的,予以特别方法。办理戒烟人员有确实的学识技能和对戒烟人怜惜同情,肯诚恳地为他们医治,这是一面为烟禁,一面也就是解除民众痛苦的救济事业”,“如果吸的戒尽,种制运售的就无受主,也可自然禁绝,所以戒吸也是禁烟里面一种重要工作。” [8](p33-38)
[1]梁启超.学与术[A].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3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9.
[2]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勇安.《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文献史》述评[J].世界历史,2004(3).
[4]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1).
[5]朱勇.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华民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王正廷.鸦片与外交之关系[A].禁烟之理论与实践[C].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印,1935.
[7]胡汉民.禁烟与社会制裁[A].中华国民拒毒会.《反对鸦片公卖言论集》[C],上海中华国民拒毒会,1931.
[8]马寅初.禁烟谈[A].禁烟之理论与实践[C].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印,1935.
[9]李仲公.禁政问题[A].马模贞.中国禁毒史资料[C].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10]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11]王宠惠.司法与禁烟[A].禁烟之理论与实践[C].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印,1935.
[12]褚民谊.以革命的精神来铲除鸦片[A].禁烟之理论与实践[C].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印,1935.
注释:
1这里所谓“犯罪”指广义犯罪,即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
2作为综述之一,本文主要立足“长时段”考察,研究对象限于学术著作,不包括学术论文和普法作品。对近五年来毒品犯罪研究学术论文的微观考察和具体观点的梳理,拟另文研究。
379年刑法规定,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走私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以走私毒品为常业,走私毒品数额巨大或者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了贩毒罪的法定刑(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并且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贩毒,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为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了走私毒品的法定刑(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死刑)。明确了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档次。
5《决定》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形式,规定了毒品的概念,全面规定了毒品犯罪的12种罪名。规定了对多次贩毒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适应罪刑相适应的要求。针对毒品犯罪采取经济上的制裁,对所有毒品犯罪都作了附加财产刑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有关毒品犯罪累犯再犯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重惩治。对吸毒者予以处罚并强制戒毒,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决定》还明确规定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普遍管辖权。
6本书之前有于志刚著《毒品犯罪之理论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1997年版,之后有于志刚著《毒品犯罪及其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因为三本书内容有重复,这里只列出一本。
7他所谓的社会存在,主要指知识或思想以外的其他社会文化因素,包括阶级、社会地位、职业群体、代际关系、生产方式、权力结构、历史情境、竞争、冲突、流动,以及价值观、世界观、社会思潮、时代精神、民族精神、文化心理等。
8例如,当前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中的文本(传媒、文学)对于毒品(毒品犯罪)的描述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9在中国20世纪上半叶近代禁毒实践中,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刑事政策是比较成功的。南京政府建立伊始,毒品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中国近代,土烟产量和吸毒人数在1910年均为最低数字,随后逐渐攀升,在1929至1933年间达到最高峰,随后又逐渐下降,至解放初期已经降到1906年左右水平,这也为我们解放后彻底禁绝毒品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褚宸舸.中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烟毒与禁政[J].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