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融合是我国实行全面农村社会养老的起点
郑连元 邮良勋 2011-08-01
论文关键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会化
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多种因素影响使它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存在。农村养老社会化则是必然的趋势,我国也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应逐步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作为实行全面农村社会养老的起点。
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人口迅速老龄化。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对农村养老社会化问题的关注也日渐增多,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全面实施,本文试图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角度,探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全面启动。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独立。家庭养老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即绝大多数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过去的积蓄与继续劳动来维持生计;集体养老则主要是由集体或社区对“三无”(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但通常保障乏力,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成为其中的一员;社会养老作为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起步阶段,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 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有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也就是说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保障水平低、法制化规范程度低、农民参与的热情不高。总之,农村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其它养老形式有待建立和发展。
二、家庭养老近期将会继续存在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家庭养老将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继续占有重要地位。
(一)不发达的经济是我国不能实现农村养老社会化的根本因素。尽管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高峰将要到来,但我国的经济状况却难担此大任,国家财力有限。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为16371亿元,财政赤字达2473亿元,中央财政仅982亿用于社会保障,其中养老保险补贴349亿元,也基本上没有投入到农村养老。最近几年农民人均收入停滞不前,甚至略有下降,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收支相抵后所剩无几(见表1) ,且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与国外确定的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开始实施全面社会养老比较,差距更大。
(二)法律法规为家庭养老提供了依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政部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也确立了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基础地位,新农村养老的法律法规建设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和时间。
(三)传统的养老理念影响犹存。我国传统上实行财产的家长制,所谓“父子无异财”,儒家倡导的“仁”、“孝”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儿子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不尊敬和赡养老人会受到舆论和道义的强烈谴责,甚至严厉的惩处;更何况中国历来有勤奋、节俭、储蓄的传统,人们有良好的防范未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自我保障能力。这些理念在农村居民心中根深蒂固,也成为家庭养老能够继续的思想基础。
(四)现实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时间和空间。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的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也不是政府近期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完善,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土地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为广大农民,也为老年人起着一定的保障作用,尽管它在弱化;保险信用的下降,也影响了农村居民参与社会化养老的积极性。
这些都说明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家庭养老将继续存在。
三、社会化是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
当前,世界养老保障总的趋势是朝着社会化方向发展,我国的现实也呼吁农村养老社会化。
(一)社会的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提供了现实基础。农村的现实状况正在发生变化,社会转型正在不断进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且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而逐步明显;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土地带来的效益较低,保障功能弱化;农村出生的城镇居民既要承担自己的养老保险成本,又要承担家庭养老的责任,负担过重,也显失公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增大了农民经营的风险,自我保障能力下降;市场经济带来贫富分化,需要有社会化的保障措施来防范风险,保持国家稳定。现实呼唤农村养老的社会化。
(二)家庭养老在实施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要社会化养老来解决。家庭养老在实施过程中,赡养纠纷正在上升;不“孝”者有所增加;不少老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老年人在家中的地位下降,部分老人家庭劳动重,生活无人照料,经济处于困境。老年人的生活并不幸福。
(三)国际上成功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和范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及新加坡、智利等的社会养老运作相当成功。不仅保障了老年人晚年的物质生活,而且为国家提供大量资金,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达到一举多得,深受广大民众的支待。 总之,农村养老必然社会化,我国必须遵循这一规律。
四、农村社会养老已具备的条件
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使我国的农村养老的社会化有了一定的基础。
(一)持续稳定增长的经济为农村养老的逐步社会化提供了可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迅速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不断壮大,2001年国民生产总值将近9. 6万亿元,且一直并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将不断加大。只要能合理确立标准,逐步提高,将有能力支持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
(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准备。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及其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为农村准备了立法、行政管理、基金管理等组织构架,积累了实施经验,与城镇社会养老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日益紧迫。
(三)农民观念的更新为农村社会养老提供了思想基础。农村与城镇居民的相互流动(主要是农村流向城镇)、计划生育的实施等,促进人民思想观念更新,特别是先进地区的示范效应,使广大农民渴望农村养老社会化。
(四)改革深化为农村社会保障铺平道路。近来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完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改革,为农村社会养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融合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起点
我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迎来了农村人口老龄化,不可能一开始就在农村全面实行社会养老。而必须以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融合作为起点,也就是在未建立全面社会养老的农村地区,所有老人在享有家庭养老的同时,也拥有社会养老权利,并逐步降低家庭养老的地位,扩大社会养老的比重,直至淘汰家庭养老,实行农村养老全面社会化。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作好各方面的筹划与准备。
(一)资金上的筹划。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应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作为专项用于农村社会养老基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扩大对农村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广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农村收入,为农村养老社会化提供物质基础。具体操作时,把农村居民划分为几个年龄区间,强制性对不同年龄区间的人,按给付确定制征收不同社会保障税,其中最年长的年龄区间仍完全采用家庭养老,达到享受养老资格条件的则可按档享受;针对经济总体不发达的现实,选择相对较低的保障水平起步,以减少经济压力。但范围必须是全面的,不同地区的养老金水平可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参照养老费(税)的缴纳时间和金额,确定合理的替代率,同时必须保留老人继续享有家庭养老的权利,然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降低家庭养老比重,直到农村养老的全面社会化。
(二)组织上的筹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的管理机构,提高其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逐步与城镇养老管理机构平等或融合,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养老保障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以充分保障农村养老基金的征缴、运营、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运行,为农村养老提供组织保障。
(三)制度上的准备。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法规建设,将农村社会养老的义务列入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制订相应措施,适应从家庭养老为主到家庭的养老与社会的养老融合,最后农村养老全面社会化的调整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降低入籍门槛,促进人员流动与稳定;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毕竟农村是低收入区域,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于拓展收入的提高空间,需要更多的支持;随着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养老政策,如:人均期望寿命的延长,必须适当延缓享受养老金的年龄,等等。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制度的准备。
(四)思想上的准备。采取有效措施,政府应逐步加强社会化养老的宣传,通过典型示范;更新农村居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