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社区服务: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分析

李华明 李莉  2010-04-23

论文摘要:强调能力本位、强化工作过程、贴近工作岗位是高职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围绕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教学改革,就必须突出学生正确适用法律、独立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并对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增强法律专业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性。该文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了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社区

姜大源教授在研究了世界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之后认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第四,职业教育中的工作过程很可能是一条路径、一个手段、一个结构。…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来讲,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定位在: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培养合格的应用性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岗位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结合我校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从诊所教育到社区服务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进人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实用性人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呈现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专业的毕业生转向改行,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群不太对口,过于强调理论教学,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灌输,忽视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法律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使得实践教学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1.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不适应高职教育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其具体方式是:教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看法,读的主要是律令和注释等。这种教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向灌输,或称“灌输式”教育,即教师在讲台上对所要讲授的知识逐一宣讲,引经据典,说文解字,并且根据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使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缺少对话和交流,考试只是侧重于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另一种则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但所选案例大多是任课教师根据自身的偏好从教科书或网络上选取,且基本上已有结论,对于这样的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相关知识,但学生不能从案例中学到实务操作的技巧,因而效果有时也会打折扣。

2.客观条件也制约了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是承担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身的条件的制约。一是这些老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产品,他们本身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深厚,但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教育模式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沿习了导师的做法,再一次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传播者;二是高职法律教师还有一些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那些取得律师资格教师放弃了一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自身条件的局限影响了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其次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课程改革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实训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有的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但设置不够规范,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随意性强,使用效率不高。第三,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与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差距明显。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对于从业者基本技能有十项基本要求,规定的非常具体而细致,这使其法学教育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可以大大减少法学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的盲目性。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盲目性较大,特别是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论证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强调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来设置课程,但“必需”、“够用”的标准却很含糊,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3.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对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照搬普通高校法律本科的课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要求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市场需要“贴”在一起,实践教学改革也应以就业为导向,学究式的理论研究方法、砖头般的学术专著、理论法学的比较研究等只能通过学术讲座的方式介绍给学生,法律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体现在对一个一个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上,而这种能力的提升仅靠课堂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已迫在眉睫。

4.诊所教育理念对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影响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种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现已在中国的一些名牌学法律院系展开,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即成立了法诊所、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性的法律诊所,这种诊所教育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受到了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的欢迎。但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仅限于条件较好的普通高校,在高职院校,至今尚未开展诊所教育。从诊所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值得在高职院校推广。

5.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与上个世纪中后期相比,新时期的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公民的维权领域涉及到婚姻继承、房屋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赔偿甚至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公民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为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社区服务实施背景及方案

教育部16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102号文件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理论基础,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实践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现实依据。

1.现行的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存在固有的缺陷

法学教育经历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阶段,案例教学是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教师宣讲、学生讨论、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或学生选择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有的学校也是在教室)进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通过虚拟的案例进行仿真训练,同时,适度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这三种方式有共同的缺陷,即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实战性不高,学生处理真实案例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2.我校开展的法律教学实践改革深度不够

法律教研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文秘专业课程及其他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大,繁重的教学任务影响了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行,案例教学是教师实施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虽然正常使用,但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至于诊所教育,则尚未开展,社区服务理念尚未形成。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从模拟法庭到社区服务,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跳”:模拟法庭一诊所教育一社区服务,任务确实非常艰巨,按照作者的思路开展法律教学实践向深度改革,尚需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深度方案的实施

目前,我校法律专业一年级学生在东校区,主要学习公共课,专业课只安排了《法理学》和《民法》,东校区没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多停留在案例教学层面,到法院旁听成本较高。虽然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在校本部,但在校学习时问只有三个学期,且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在先学习《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基础上才能进行,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方案的连贯性。其实,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单靠学习几门课、背一些法律条文远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学生在专业学习方面不仅要精、深、准,而且还需要社会知识,有些内容是学生在课堂中无法获知的。

任何改革都是向困难挑战,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目标、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本文认为,开展社区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选拔学生。法律艰深难学,条文枯燥,需要学生静心钻研,从事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有热情,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

第二,组建辅导教师团队,明确责任制。选拔思想正、身体好、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形成专门的辅导团队,制订辅导计划,明确分工,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实行分组辅导。将选拔的学生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分成“房地产法组”、“公司法组”、“刑法组”、“行政法组”、“知识产权法组”、“婚姻家庭法组”、“民事侵权组”和其他组,为确保辅导效果,各小组人数应严格限定在10人以内。明确各小组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小组另需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律师办案技巧,对教师可以按照研究兴趣和特长分别担任相关小组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辅导释疑。

第四,科学设置课时。社区法律服务专业课程一般安排54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方式灵活,对于实务操作可安排在法律诊所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其基本方法是:教师筛选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洽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老师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学生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第五,分阶段考查。考查是检测学生学习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者要在活动初期将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考查的时问、方式明确告知学生,考查要讲究效果,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对考查结果要公布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结合其他教学改革方式巩固学习效果。“诊所”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多样,如课堂内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在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结合我校实际,在活动进行阶段,可适当辅以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在本阶段,教师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代理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七,落实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在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的基础上,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基层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阶段,法科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实施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

1.师资力量不够。教师是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总导演,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需要有教师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时一个具体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一、二个月甚至半年或一年才能了结,因而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首先必须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这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

2.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诊所教育作为泊来品,目前尚未成熟,许多工作尚在摸索探讨之中,服务方式、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尚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指标体系,一些高校开展诊所教育也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

3.实习实训基地不规范。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一些基层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司法所)等开展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服务,但在平时,由于基层工作繁忙、人员少、场地有限等原因,使双方的合作呈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建立了基地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服务效果有时会受影响。

4.社区服务难以形成制度。社区服务繁琐,工作量大,且基本上是无偿服务,加上社会上对学生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低,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学生的受到冷遇,服务热情会明显降低。

根据我们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任教师负责制。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教师有能力、有热情,而且需要教师有奉献精神。对于承担该项工作的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酬金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二,吸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依靠教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技巧,制订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大纲,编写相关教案,在每学期开学初,共同商定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计划,使学生早做准备。

第三,以学院为中心辐射社区,建立稳定的服务基地。应注重吸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实践教学改革进行不定期指导,建立以法律专家、兼职律师、法律教师为顾问,以学生为主体、以法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社区为实习基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通过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服务品牌。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刻苦钻研相关知识,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开展社区服务要选择优秀的学生,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以一流的服务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赞同。同时应将社区服务纳入课程改革的范围。在制订和修改教学计划时,应将它作为实践环节,在高年级课程设置中予以合理安排,并通过一定的考查方式对积极参与学生予以肯定。对于法律服务突出的学生可在就业方面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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