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社会服务
齐美胜 2009-06-03
[摘 要]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如何正视和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成为老龄化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传统的伦理社会特征以及转型社会的制度环境来看,我国的老年群体迫切需要进入社会化服务之中。这要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以及家庭和个人在相互协调中共同构建老年社会服务的网络体系。 [关键词]老龄化;老年社会服务;转型社会;制度 一、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从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来看,人口老龄化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人口结构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或当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人口年龄中位数超过30岁,0~14岁少儿人口的比例低于30%,老年人口与少儿人口的比值在30%以上,该国就被定义为老年型社会。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5岁以上人口比例已达到老年型人口的标准,进入老龄社会。此外,2005年196的小普查数据推断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的11.03%,65岁以上超过了1亿,占总人口的7.69%。从这一点来看,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经济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使得中国在未来几十年内老龄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异比较大。因而,人口老龄化也必然呈现以下趋势和特征:其一,老年人口的基数大;其二,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快,且城市间、城乡区域间老龄化进程不平衡;其三,人口高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此,老年型社会的存在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社会事实。 那么,如何有效应对老年社会的到来,满足老年群体的需求,从而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就显得尤为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老年群体需求的有效满足不仅关系老年人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亦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晴雨表。现在的问题是,老年群体的基本需求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中是如何被满足的?本文基于此考虑,着眼于从老年社会与制度环境的关系来探析如何有效地提供老年服务,从而架构以提高和改善老年群体生存质量为核心的社会化网络体系。 二、转型社会与老年社会服务 (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如何有效满足老年群体需求,从根本上来讲,是建立什么样的养老模式问题。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承担着主要的养老功能。换言之,老年人的群体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有效满足。而家庭养老最显著的特征是依赖“养儿防老”的亲子回馈运行模式,从社会一文化视角,即伦理社会及其“孝文化”的本土语境来看,亲子回馈模式之所以能长期且成功运行,主要原因在于:老年人在长老权威统治下的传统扩展家庭中,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掌控较多的社会资源,整个社会对于家庭中养老的子女具有较高的角色期待和舆论压力。因此,家庭也由此成为老年人经济需求、精神需求以及健康需求满足的最重要路径。但是,在转型社会中,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越来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功能弱化。具体表现为:第一,传统的扩展家庭的结构受到解构,核心家庭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最主要形式。而核心家庭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家庭的成员构成减少、代际缩小。目前,老年人同子女分开居住的现象愈来愈普遍。据统计,1964至2000年间,中国的平均家庭户白人口逐渐减少。1990年中国的家庭规模为3.96人,比1982年减少了0.45人,2000年又比1990年减少0.52人。第二,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即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多子多福”传统观念的打破,以及独生子女的增多,使得少儿童人口增长减慢。这一方面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另一方面使得老年人在子女有限照料中获得的精神等方面的满足也有限,“亲子回馈”式的养老模式正在逐步发生变化。第三,人口的社会流动加快。人口社会流动具体表现为区域间的流动以及跨国之间的流动。而在人口的社会流动中,绝大多数主要是以青壮年为主。这无疑给老人的家庭照料带来较大困难。第四,性别角色在现代社会分工中逐渐被打破,女性地位的提升,使得女性参与现代社会职业竞争越来越普遍。而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养老模式中,女性在照料老人方面往往承担较多责任。由于现代社会中女性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使得家庭在养老功能上缺失主体。第五,长老权威结构在现代社会变迁中式微,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开始下降。传统社会中,老人是集经验、知识与权力为一体的权威形象,他们居于社会资源网络的关键位置。而现代社会,随着忠孝观念的淡化,以及“长老统治”日益受权力、财富和声望为基础的社会权威结构的冲击,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开始下降,甚至被边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家庭养老功能的正常运行。 由此,社会流动的加剧,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转型社会中日益弱化。此外,在现代消费主义浪潮下,老年群体在精神、物质和医疗需求上增加,使得老年群体的需求满足越来越呈现紧迫性。换言之,满足与被满足的供需矛盾的存在,已经突破了传统家庭亲子回馈的养老模式,而亟待多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养老服务。这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老年群体服务走向社会化,即老年社会服务。那么,什么是老年社会服务?从现代社会政策来看,老年社会服务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为服务主体的福利性活动,以及一部分商业性的老年服务。如上所述,老年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满足老年群体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必然趋势。因此,积极提高老年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而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的老年社会服务面临着哪些具体的制度环境?在此制度背景下,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老年服务体系? (二)老年社会服务的制度背景 转型社会是我国老年社会服务必须面对的社会结构形态。从转型社会的具体内容,即资源配置的方式来看,市场机制的运作是转型社会较为显著的特征之一。而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来看,当前政府在推动老年服务的市场化(主要是市场体制改革)和社会化作用有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首先,老年社会服务的责任主体上面临缺失的困境。在经历“后单位”制之后,老年社会服务责任正在经历从国家责任本位向社会共同责任本位转变。这带来的后果是,政府尝试退出老年社会福利的大部分领域,造成政府在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中的缺位。一方面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以老年人为专门救助对象的社会救助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将老年服务的筹资责任几乎全部推向社会与个人,致使绝大多数福利机构几乎完全靠服务收费维持运转,导致“福利社会化”蜕变为“福利市场化”;老年社会服务无法惠及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其次,我国的老年型社会是在特定的“未富先老”的环境下形成的。从国际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是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之后进入老龄社会的。因此,这些国家在应对老龄社会中有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换言之,老龄社会所带来的群体需求在较为完善的制度环境中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是在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背景下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对于满足较大规模的老年群体需求无疑带来了挑战。而我国在紧张财政条件下相应的制度建设仍然比较滞后,表现为:一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覆盖面窄,资金管理较为落后。目前,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还较为有限,参加养老金的人数大约是1.55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2%,占城镇人口的29.6%,这部分老年人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制度就很不完善。二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性存在,导致农村老年社会服务长期滞后以及老年社会服务布局的不合理。众所周知,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的“空巢”现象更为普遍,农村集体经济基础的薄弱和有限,及其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缺乏(显著表现在救助体系),农村老年群体成为人口流动中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再次,缺乏老年群体服务的专业化队伍的扶持。从老年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来看,老年人在医疗健康方面的需求、精神需求等方面较为突出。因此,这需要大量的专业性的队伍,如老年社会工作、老年医疗队伍的参与。而从目前现实操作来看,政府尚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予以应对,这无疑使得现有老年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与老年群体的需求形成较为明显的矛盾。最后,在引导老年社会服务的市场机制上,政府缺乏相应的具体政策引导。老年社会服务在养老产业化中,因其服务和产品的周期较长、利润较低,并带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因此市场机制在老年社会服务中往往出现产业结构的不平衡等情况,即对于老年群体的需求供给呈现不均衡,如倾向于物质性的提供,忽视精神方面的安抚。 从上述来看,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是在特定的社会一文化环境下形成的社会现象。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等等也构成了老年型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制度背景。由此,构建和完善多方力量参与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就必须从现有的制度背景出发,在制度建设和调适中缓和、应对和化解老年社会化服务中的供需矛盾。
(三)第三部门的介入是实现老年服务社会性和福利性的必要途径 第三部门是指一切既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老年社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除了政府主导以及市场机制运作以外,离不开专业化、高志愿的第三部门力量的参与。第三部门涉入老年社会服务领域中,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体现第三部门自身的优势。因为老年社会服务事业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第三部门能以自身的特点,如非赢利性和支援性,能更直接且灵活地接近服务对象,满足其需求,尤其是精神方面的需求。因而,第三部门与老年群体的良性互动,不仅能够以低成本获得较高的社会效益,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且在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满足中,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第三部门的积极参与无疑对老年社会服务有重要意义。 (四)家庭与个人的共同参与是延续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现实需要 虽然现代社会中,家庭养老的功能呈现弱化的趋势,但是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家庭仍然是满足老年群体需求的最为重要的依靠。这不仅因为我国是一个伦理型社会,注重血亲缘关系,同时也是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尚未成熟的客观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因而,家庭养老模式也势必长期存在。这要求在社会价值的建构和引导上,政府继续倡导尊老的民族传统,增强社会敬老养老的责任意识,从而充分发挥家庭在满足老年人物质保障、生活照料和亲情慰藉的作用。在制度安排上,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这包括继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就意味着:其一,把满足老年人的需求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解决老年人面临“边缘化”及其子女赡养中出现的责任推卸问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其二,要建立老年群体自身利益表达的渠道。老年群体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自身利益的表达往往被社会忽视,以致老年群体的特殊需求无法通过正常的制度化渠道得到有效满足。这不仅损害了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老年社会政策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外在体现。由此,在本土化语境中,家庭以及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年人能够以多种方式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的愿望。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体制转轨的制度环境下,日益增长的老年群体需求与现行老年公共产品有限的供给能力形成的矛盾,已成为我国老龄化社会中不可回避的社会事实,而缓和、解决供需矛盾的关键在于,要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中,积极构建现代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这离不开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以及家庭和个人的多元力量的参与、各种优势的发挥及其功能协调,从某种意义上,构建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不仅关系到老年群体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也意味着,政府积极的老龄化政策,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第三部门的介入,以及家庭与个人积极同参与的多元协作机制,必将成为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选择和战略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