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谈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王拓 2013-01-11
劳动者作为国家社会企业不可或缺的对象,目前劳动者的权利频频受到挑战。劳动争议调促裁法的实施,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打了一剂强心针。特别是该法提出的几大特点,优为值得倡导。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企业承担员工的社会责任的影响 1.从工作环境体现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在广义的“工作环境”上,人们自进入企业的一刻起,就必须完全服从公司的一切规定,哪怕这些规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比如超时加班,比如不签合同,比如没有三金。老板要求的“敬业”根本没有法律的底线,而是无条件的。造成这种恶劣现状的原因,一是工会已经被边缘化,乃至成为资本的附庸,从来不主动为职工发言;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无法确保法律在企业内部的真实履行,却让违法成为合理的常态。 2.从薪水和福利上体现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薪水和福利永远是员工对所从事工作的一个标准,薪水和福利成了劳资关系问题的一个结,国家曾三令五申,规定员工的最低薪水和福利保障,但有些企业就是没当成一回事,在我行我素任意克扣员工工资,降低员工福利。造成企业的恣意妄为当然是国家的职能部门对企业员工的漠视,给企业员工反映的窗口太少,对企业惩罚力度偏轻,甚至纵容企业的不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以来,大部分的案例都是来自这方面的调解和仲裁,那么员工可以在恶劣的环境下工作,可以劳动去得不到该得到的报酬,这就让员工有点忍无可忍了。有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保护,员工似乎找到了撑腰的后台,不再忍气叹声,纷纷走向仲裁机构来维权,讨说法,致使各地的仲裁员加班加点的干都有处理不完的案子。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缓解企业对员工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 1.改革开放和发展的中国很难一下子向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看齐,政府监管力度无法达到西方国家管理的严密,这就决定了社会企业对本企业员工的不重视,从革命解放到现在也不超过一百年,封建思想和迷信还没有从人们脑中被彻底根除。首先,从邓小平南巡,提出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中国的经济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的收入差距一步步拉开,扩大;让少部分富裕的人带动更多人的致富。于是就产生了私营经济,私营企业的逢勃发展的旺盛期。尤其是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由于缺少规范,引导,很多企业出现了劳工受剥削,欺压现象,员工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薪水补任意克扣,拖欠。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个现象暂时得到了遏制,减缓了漫延的态势。但个别地区还是存在着这种现象。其次,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农民从繁重的农活中解放出来,大量的民工纷纷涌向城市,给中国的私营企业增加了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促使民营企业进一步跳跃式的发展,壮大。再次,随着个人财富的累积,个人私欲的膨胀,一些不良习气重新抬头,出现了资本家和无产者的较量。劳动争议调解法的实施,为企业和员工指出了方向和出路,使企业更成熟和规范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