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失地农民问题
李聪颖 2012-03-08
摘要: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发展和就业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本文试图从失地农民、政府、国家三个层面分析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找出对策以充分发挥失地农民、政府、国家三方优势,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补偿;保障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来越广,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民失地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也是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文通过概述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找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一、失地农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整体
“失地农民”一词是现阶段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农村型向城市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累计不少于4000万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010年发布关于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提案,指出,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1]
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理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实上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剥夺。据陈锡文专家在2003年估计,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最少蒙受了2万亿元损失。[2]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二、失地农民问题成因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导致当代及其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系数极大提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就失地农民而言,就业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国家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一)就业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多数失地农民由于缺少技术专长,常常是上岗又下岗,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处境艰难。据抽样调查,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没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只有3万元。而九三学社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一个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4]而在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农民实际只获得了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极为有限,再加上我国农村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找不到就业门路,生活就会陷入困境。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失地农民一方面担心失去农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农村医保、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一方面又担心不能享受城镇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与城镇市民一样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
首先,根据职业素质、就业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以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的指导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来提高他们市场就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工作需求,开展多层次培训。最后,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接受程度和个人爱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行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农科知识培训、经营知识培训、技能知识培训等。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鼓励他们办厂、开店,并对招用失地农民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税费优惠、资金支持上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职业供求信息,使各种培训与社会对各类职业工种的需要相对接。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加强科学决策和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条文。
二、杜绝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经营牟利之实。一方面,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防止舞弊行为,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实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农民现状和未来生活需要,逐渐形成灵活的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无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去农民吃、住、薪柴甚至水电基本都不花钱,农民失去土地后,则要考虑这些基本生活开支。针对此,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并准确把握当地失地农民情况,对家中有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相对较大,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存在差异,但国家投入重点要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
建立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障制度,结合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例如,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政府资金为主,集体资金为辅,并引导周边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间相结合以保障失地农民医疗基金的充实。建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小组,一方面定期宣传科学的医疗卫生知识,唤醒人们预防疾病的意识,另一方面了解当地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应急突发疾病的防治做好铺垫。在地区条件允许和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将土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失地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建立渠道丰富的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体负责一部分资金,用作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养老服务事业;另一方面,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最低标准,并鼓励多缴。
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要实现农村的和谐、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千方百计保护好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有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和利益。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我国社会稳定,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朱磊.政协委员呼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N].法制日报,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中国网.每年新增失地农民约200万 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EB/OL].http://www.china.com.cn/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4]凤凰网.傅蔚冈:被征农地同地不同价 收益分配农民仅占10%
[EB/OL].http://finance.ifeng.com/opinion/mssd/20100222/18411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