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金融支持新疆农业发展之浅见

杜欣琳  2011-05-17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是发展农业必不可少的坚强后盾,新疆农业所依托的外部环境建设、龙头企业原料收购、农户临时性生产资金需求等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为此,新疆金融系统一直将支持农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全区农业贷款无论在贷款覆盖面还是贷款量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有效缓解了农业“贷款难”问题。我们必须切实把握新疆农牧业现代化的有利契机,根据当前金融支农的实际情况,努力探索金融支持新疆农业发展的新途径。但同时,在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了新疆农业发展进程。

1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1.1农业经济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

新疆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新疆地区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农业企业的高风险、低回报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下,金融机构必然对农业融资审慎,在明知农业发展需要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信贷资金也会加剧流向非农业领域去寻求自己更有把握的利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疆农业发展的信贷投入,影响到金融服务农业发展的水平和效果。

1.2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新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集中,很多县域机构受授权限制只能办理小额质押、个人消费、票据贴现等低风险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仍以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为主,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3农村金融生态不理想。

农村信用环境欠佳,信用意识淡薄,往往把贷款与扶贫款相等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司法支持乏力,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影响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因此,尽管农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却无法获得有效的支持和满足。

1.4农业保险体系缺位。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实行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开办农业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2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和提高金融机制、金融服务等相关体系建设。

2.1完善正规农村金融供给机制。

通过运用差额准备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对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撤出农村市场,将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以利息补偿和风险补偿的形式,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信贷经营中的损失补贴,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乘数效用。 2.2改进服务手段,丰富金融支农服务工具和扩大服务范围。

(1)立足于大农业和大农场,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新疆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县域中小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特色资源开发、农户生产消费信贷等领域作为重点,开展差异化经营,加快产品创新和流程再造,培育独特的竞争优势,扎实推进信贷业务的发展。加大对兵团级和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棉花、粮食、林果和畜牧四大基地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研发适合“三农”和县域特点、符合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金融产品。比如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资金贷款、“绿色家园”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金融超市等特色产品和服务。通过创新和推广实用型的信贷产品,吸引高端客户群体,占领有效信贷市场。

(2)围绕“三农”进行服务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拓展农村的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教育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提供“一品一策”、“一家一户”式的金融服务。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发展代收、代付、汇兑结算、投资、理财、技术咨询、金融委托等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银行卡业务,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操作,让现代金融走进广阔农村,让广大农民享受到现代金融服务,让金融在开拓出广阔市场的同时支持农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3建立农村信用制度,完善农业担保体系。

加强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建设,建立市场主体尤其是个人信用登记、咨询和评定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建立农业担保体系,解决农业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约定风险承担比例。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协作银行并进行授信管理,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后,由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在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担保贷款,贷款损失按责任分摊比例分担。

2.4建立风险防范保障体系。

加大政府补贴力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由中央和自治区地方财政根据疆内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业的保费补贴,并加大减免涉农、支农税费的力度,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同时财政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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