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中国保险业国际竞争力

佚名  2006-08-15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发展道路。然而,由于起步晚、起点低,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因此,如何尽快提高中国保险产业国际竞争力,适应国际竞争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亟待解决的重大。

一、中国保险产业竞争力的现状与不足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有所提高,但与国际对比有比较大差距。

(一)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但发展的总体水平低下。自19肋年恢复国内保险业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3.8%,大大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3%的速度。2001年,全国保费收入2109.4亿元,同比增长32.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5.4亿元,同比增长14.6%,人身险保费收入1424亿元,同比增长42.8%.截至2001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4591亿元,比上年增长36.1%.然而,与国际对比,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十分低下。从保险深度看,2000年,世界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为7.84%,其中,南非16.86%,英国15.78%,韩国13.05%,瑞士12.42%,日本10.92%,而我国仅为1.79%,世界排名第61倍。从保险密度看,2000年,世界人均保费385.4美元,其中瑞士4153.9美元,日本3973.3美元,英国3759.2美元,美国3152.1美元,而中国仅为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

(二)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但市场垄断程度依然过高。自1992年引入外资保险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截止2001年底,我国有法人保险公司27家(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8家,待合资中资公司3家)。若加上外资保险分公司、当时正在筹建的保险公司,也不过近50家,与国外对比,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过少。如1996年,美国有保险公司5162家,英国814家,德国690家,中国香港220家。由于主体偏少,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垄断程度较高。2001年,在产险市场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77.33%,太平洋保险公司11.22%,平安保险公司7.8%,三家公司占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达%.35%,其它公司仅占3.65%;在寿险市场方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65.34%,平安保险公司22.32%,太平洋保险公司8.02%,三家公司占整个市场的份额达95.68%,其它公司仅占4.32%.而从国外看,1998年,日本前5家寿险保险公司占60.4%,非寿险公司占53.6%;韩国前5家寿险公司占78.7%,非寿险公司为71.5%;马来西亚前5家寿险公司占70.7%,非寿险公司为27.9%.

(三)市场体系趋向完善,但市场结构失衡。目前,我国开始形成以直接保险市场为主体、中介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为辅助的市场格局。然而,从总体看,各市场之间发展很不均衡。一是直接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单一。目前我国保险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而国外普遍采取的合作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尚未纳入商业保险体系。二是在外资大量准入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发展过慢。1996年以来一直没有批设新的中资保险公司。三是中介保险市场发展滞后。截止2001年底,我国颁发营业许可的保险中介机构170家,其中已开业保险代理公司47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公估公司5家。四是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只有1家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

(四)保险改革稳步推进。但保险公司的运营机制仍比较落后。近年来,我国保险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步骤。确立了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监管的模式,成立了独立的保险监管部门。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改组成产、寿、再三家独立的专业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改组成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产险、寿险两家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产险业务,对寿险业务实行了分离。允许民营资本、外资参股,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通过改革,与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看,制度落后,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缺乏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经营机制不活,用人、用工、分配等缺乏自主权,难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公司创新能力不足,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从股份制保险公司看,普遍存股权单一、国有股“一般独大”、缺乏内部控制与自我约束和外部有效监督与融资机制的问题。

(五)保险经营管理有所加强,但经营效率始终不高。近年来,中资保险公司在加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按照保监会关于内控建设指导原则,各保险公司普遍建立起核保核赔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效率有所好转,保险风险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但经营效率比较低下。2001年,保险费用总额(包括营业费用、手续费和佣金)461亿元,费用率21.8%.2000年我国保险企业人均保费98万元(约合11.2万美元),而1999年OECD国家保险企业人均保费61:8万美元,是我国的5.5倍。

(六)保险监管有所加强,但监管方式还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我国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保监会成立后,确立了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加强现场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方式与现代保险业发展还有一定的差距:监管的手段还比较落后,非现场监控系统尚未建立;行政审批过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监管力量薄弱,机构体系不完善,监管的权威性不够;保险监管的信息系统滞后,尚未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七)保险技术水平有所改善,但队伍素质亟待提高。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借鉴和吸收了国外先进的产品营销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国际对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在技术方面,目前全国联网的保险信息系统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企业的业务处理还没有实现化。在人力方面,目前近80%的销售人员保险知识不够;精算人员严重不足,全国具有精算师资格的只有42人,符合监管要求的寿险精算人员不足100人。

(八)保险产业政策环境不断改善,但保险投资渠道与税收政策仍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从保险资金运用的角度看,近年来,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买卖部分中央企业债券;可以同商业银行试办5年期以上的大额协议存款,并可申请成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办理现券和国债回购业务等。这些措施为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水平,防范和化解寿险业务利差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投资渠道仍比较狭窄。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一般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贷款和房地产等。如美国,1996年保险资金运用中各类投资的比重分别为:债券69.78%,股票10.6%,抵押贷款8.63%,贷款4.02%,房地产1.97%;日本1995年各项投资比例分别为:贷款30.78%,股票24.73%,债券23.88%,房地产5.4%,抵押贷款3;66%,其它11.56%;韩国1996年各项投资比例分别为:贷款45.47%,债券14.08%,股票13.47%,房地产8.02%,抵押贷款0,22%,其它18.75%.从税收角度看,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开始,将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从8%逐步降到5%,这对于提高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会发挥重要作用。但与国外对比,我国保险公司的税负仍比较重,如美国各州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一般为2—3%.o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对个人或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特别是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实行延迟纳税制度或扣税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二、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战略思考

今后五到十年是中国保险业的关键时期。为适应国民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应对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坚持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化解风险为核心,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走集约化、集团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

(一)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公平竞争。发展直接保险市场。放宽保险公司市场准人,批设新的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发展区域性保险公司和专业化保险公司;培育和发展保险()集团,允许寿险公司设立产险子公司,产险公司设立寿险子公司;发展多种保险组织形式,允许设立合作保险组织、相互保险公司、专属自保公司以及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公司。培育保险中介市场。创建一批信誉好、专业技术强、服务水准高、管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中介机构,引进国际知名的保险精算师事务所和保险评级机构;顺应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趋势,鼓励保险公司与不同行业包括银行、证券等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再保险市场。增加商业再保险竞争主体,发展专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国内分保体系,完善国内优先分保机制。

(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服务水平。重视产品创新。大力开发商业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保险产品,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研究开发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住房按揭保险,稳妥开发分红保单和投资连接型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不同需求;配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发适合西部开发的工程险及符合西部地区特点的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强化服务意识。坚守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维护保险公司和行业信誉;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手段,成立专门的保险客户投诉处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系统;积极探索与发展保险商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办电子商务,为投保人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保险服务。

(三)照制度要求,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在坚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民营资本和外资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真正建立起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增资扩股,支持符合条件的规范上市,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切实转换保险公司运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运作模式和工作程序;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试行职工持股和高级管理人员期权制,提高保险公司凝聚力。

(四)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转变过去单纯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粗放经营模式,注重业务质量,增强企业长期发展的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和实施适应市场的产品创新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管理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形成各具特色的竞争优势。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实行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直属总公司独立的内部稽核机构;加强对资金运用的集中统一管理,将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严格分离,实行专家理财,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五)完善法规,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根据加入WTO协议,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法规和规章;修改《保险法》,并制订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机动车辆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转换保险监管方式,由注重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方式过渡,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逐步过渡到备案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的权威性。

(六)调整相关政策,改善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适当提高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放开对保险业投资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国家大型基础设施等的限制;允许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允许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完善保险税收政策,降低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建立对购买商业保险特别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实行个人所得税扣税及延期纳税制度。

(七)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提高保险队伍素质。要从现有人员中择优选拔业务骨干出国受训,实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门槛,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从其它行业或经济管理部门引进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急需的专业和管理人才;从海外聘请专家,充实到保险高级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保险业国际化进程。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积极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国民待遇,实现中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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