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保障下的市场经济发展分析
黄珊珊 2012-06-05
: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但是要让经济长久稳定的增长是需要法律保障的。毕竟市场是多元化的发展,是比较自由的。最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的行为准则。盲目的追求利益必然会使得市场经济次序受到消极的影响。所以法律平衡了市场自由化。在法律的保障下市场有了政府的干预,这样在自由市场和宏观调控之中找到了一个折中。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律;宏观调控;自由贸易
一、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的角色
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对于经济干预的政策中都有宏观调控手段的。“政府在经济中应该是什么角色”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圈地运动”和殖民侵略给世界带来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后,“政府是什么”、“政府在经济中应该是什么角色”的问题也冲进了思想家的心里。当雅克.让.卢梭提出契约论后,民众觉醒了。明白了政府是何处而来的,又开始关注政府往何处去的问题。总得来说,政府较之于经济是第二位的(仅限有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是派生的,她的权力源自与民众把自己的权力的部分或者某些权力的“转让”。
慢慢的到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后,市场变得日益强大。市场经济也走入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来。那么对于政府的角色的问题自然是不可回避的。早期的流行学说是,政府应该是“守夜人”,她应该做的是对国防、治安等最基本的职能事件,而对于经济是不可插手的;但等到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后,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萧条时,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又跟着凯恩斯的学说变成了,政府需要适度的干预经济,也就是“干预经济学说”的时代到来,更是经济监督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总得来看,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是经历了左和“右”的俩个时期的,而且是先出现左,后出现“右”的。(这一点由于我国的国情是相反的)但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学者们发现,需要一个介于左和“右”之间的平衡临界点,才是定义政府在经济中角色的理论支撑。这也是经济监管法最终从繁杂的法系中有了自己独立存在的一个契机。
二、政府确定角色的原则
任何与人有关的或者来自于人的创造的东西都必须去顺应时代,同样政府亦然。
(一)裁定政府在经济中的角色,不能从意思形态的角度出发。因为在没有那么多种意识形态共存的世界里时,经济和政府就在纠结着相互之间尺度的大小。如果研究学术问题夹杂意识形态的化那么做出的理论成果的适用范围则会十分的有限。
(二)经济规律有国别性和历史性,同样政府的角色也是如此。每个国家做过的经济历史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他们自身使用的经济规律也是不同的。那么在不同的本国经济中,政府的角色也同样不会是一模一样的。存在着差异的政府角色是十分真实的不同经济规律的表现。
三、我国需要什么样的政府角色
关注我国的政府角色不得不分析我国的经济,也同样不得不讨论我国的法律中的政府关系。我国是人民的国家,必然有人民的政府。那么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是人民的法律,所以可以说,我国的政府在经济中充当的角色,无论是如何的都是法律赋予她干预的。
下面对我国政府的角色扮演进行细化:
(一)有限的政府
有限的政府其实就是政府在经济中、市场中的角色既不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当然也不可能做到),也不是游戏的参与者,而是游戏的裁判者。
在市场中,政府作为游戏的裁判者,应该做的是监管市场的运行,而不是干扰市场的应有秩序,更不是限制市场主体的活动。经济监管法的存在最大动力并不是告诉市场主体应该怎么做,而是向市场主体展示,政府不能怎么做。
(二)民主的政府
“人人平等”不仅仅体现在日常的领域,同样也存在与经济中,政府一旦一定程度上变成市场的参与者是她也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参与者,而不是凭借强制力的参与者。深刻的延伸“平等”对我国的市场监管法的进一步完善很有帮助。同时,政府在行使干预市场职能时,也不能一味的只是按照自身的经济计划来进行,应当对普通的市场主体给予充分的利益考虑。
(三)责任的政府
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词语。政府在实行政府干预职能时,对自己依照法律义务所作出的干预行为要有一颗“勇敢地心”去承担可能会产生的干预不当。不能仅仅是为了干预而干预,更不能是只要干预力度不看干预后果。执法为民,同样要为民承责,这样的政府才是有责任的政府,才是政府的市场中最合适的角色。更开阔的看,经济监管法里并没有对政府干预不当或者失败时如何让普通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进行相关规定,这也会导致对政府可能会以“无法可依”为由来逃避自己做出干预的不良后果的结果。 四、政府的经济干预权
(一)政府的经济干预权的授予者:经济法
此处在文章前部已详细叙述,此处不多叙述。
(二)政府干预至少产生三个方面的负效应:
1、政府干预导致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地位的失落。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权力对资源的分配。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企业或者是行业的程度是和此条负面效应有很大关系的。
整体的说:政府进入干预此行业的程度的多少与行业对自然基础资源的依赖程度的深浅成正比。这有时候不仅仅表现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有时在政府过度干预是同样存在。因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都是市场经济的诟病。经济监管法把它的法律着眼点放在这二者上才是最合适的。
2、政府干预是以行政当局经济政策的颁行和实施为主要表象,但经济政策客观上又具有易变性的特质,所以我们需要责任政府,不对她的经济政策“朝令夕改”;需要民主政府,不是“一意孤行”地横加干预。 (下转第207页)(上接第86页)
3、政府干预是与经济自由主义政策相悖的。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它的蓬勃期确实是在政府没有进入到市场时产生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永远不应该出现在市场中、经济中。什么是经济自由主义?什么又是自由主义?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自由是相对于约束而存在的。所以,政府应该是在自由过了约束的范围的时候开始干预,并且在回归约束范围的时候结束。适度干预原则,这才是对政府干预是与经济自由主义政策相悖矛盾的软处理。
五、政府失灵的出现要求政府的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有俩个方面的表现:
(一)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
(二)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不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由于政府的干预也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假设在市场已经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又出现失灵的话,那无异于“雪上加霜”。可以列这样一个公式: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我们可以寻求政府干预来寻找“出路”;那么这个公式的末端是,政府同时也干预失灵时,我们那什么区救济这样一种局面那?
六、法律(经济监管法)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假若真的像上段提到的那样,市场先失灵,政府的干预随后也失灵的时候。唯一可以去救济的途径只有存在经济中的法律。经济监管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实际作用最应该再此时体现出来。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顶端范畴的法律,是任何无法借助其他途径、手段解决的问题的“杀手锏”。
法律的救助不同于其他一些方面的救助,例如行政重新决策、民意统计等。在法律真正介入市场和政府干预先后双重失灵时,法律仍然是一个公平的“旁观者”,并以冷静的眼光,不带偏袒的去解决“烂摊子”。法律所有的特性也必然可以优于其他任何一种救助途径。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法律在市场失灵,政府进行干预(适当、良好的)时进行了行为的约束和行动的指导,而且法律同样也最为一个终局的“裁判”,在双重失灵的情况下,介入到市场经济领域里。这两段时期的介入,很好的体现了经济监管法在市场失灵后的政府干预的问题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