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小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探讨

佚名  2013-01-19

摘要:小型渔业船舶生产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需要整个社会形成“船东负责、社会监督、行业主管、政府统抓”的齐抓共管的局面。作为生产活动的可控因素是生产者和生产工具,这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进行约束的。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只要具备合格的生产者和安全的生产工具,依法安全生产,达到渔业经济、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关键词:小型; 渔业船舶; 安全 1 造成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 1.1 渔业生产者的技能与其证书不相符 《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在船员的组成中,职务船员是骨干,普通船员必须在职务船员的指导下进行生产。我们在进行船员岗前培训中,理论知识的学习远远超出对其实际操作的考察,船员取得职务证书,仅仅是证明他具备上岗的资格,至于上岗后能否真正胜任,我们却是很难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促成了部分船员在培训中仅是为了取得证书,在生产中,却依然按习惯做法进行生产,没有将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用到实践中,这就造成了所持证书与其实际技能严重相背离的局面。 1.2 没有制定渔业安全生产规程 渔业生产因受风、浪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生产环境极其恶劣,生产强度很大,属于高危险产业。所以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必须环环紧扣,人与人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对于每一环节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生产的规程进行生产。 1.3 渔船管理方面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明确了对于渔业船舶的检验是强制检验,但对于船舶所有人,因其法律意识参差不齐,有的因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逃避检验,驾驶不适航的渔业船舶违规出海生产,这是渔业生产事故的多发群体。在作业区域的范围中,他们无固定的区域作业,作业时间也不固定,对其实行动态管理难度很大,这是造成违规渔船存在的重要方面。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