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fx28)
佚名 2005-06-08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矿业是国民的基础产业,矿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实力的潜力。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的原料,30%的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水来之矿产资源。另一方面,矿业资源有限、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我国人均拥有矿业资源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因此,法制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矿业资源的基础,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1]
一、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结构 矿法——泛指规范与调整人们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矿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颁布实施,1996年修正的法典式规范:《矿产资源法》 广义——除《矿产资源法》,还包括规范和调整矿业法律关系的所有有关法律的专门条款、法规(行政、地方)、规章(部门、政府)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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