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福奇 2010-08-26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原因 对策建议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住和劳动者达成一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削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O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O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廷劳动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2.事卖劳动关系问题。事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耒些劳动权利和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它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叉务未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高校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现为学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手续不齐备、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伤残自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起付线、劳动时闰过长、没有加班工资等权利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秩序较为混乱。
二、存在问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新招收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实施,国家、各省、市、自治区为了配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等,大力宣传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但到现在.仍有很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是由各方面因素所引起的: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愿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鏊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122一l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量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定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自其签订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l8个月,并且规定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这对劳动者而言.有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已与单位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应该加以借鉴,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三方都有利。
5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有两种,第一种是因故终止。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主体消灭而终止(2)经劳动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而终止=(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一第二种是约定终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明确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为合同必须具备的七务条款之一
6.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保证它的有效履行。首先,劳动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签订劳动合同须满足协商一致、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等法律要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完整、具体,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劳动法》所规定的七个方面内容,另外还可约定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第三,确实弄懂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防止订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来讲,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舍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签订程序不合法;(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赔偿劳动者损失,劳动者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劳动合同无效后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对象,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对无效劳动合同所造成的劳动者损失,应由签订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劳动法》第97条亦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这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屡次故意订立损害国家或劳动者利益的无效劳动合同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应严格遵守,并保证它的有效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都能按规定积极地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才能保证充分实现各自的权利,也才能保证劳动过程正常、高效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