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随笔:新劳动合同法与中国劳动者的寿命
张京宏 2008-02-25
一、 关于近年来的“过劳死”问题相关资料
据悉,从上海市第六粮油公司营业员唐英才猝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钟家栋、著名数学家张广厚、音乐家施光南,到2004年爱立信、麦当劳的两位高层接连猝死,一时间关于工作压力、关于office里不断发生着的“过劳死”、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中潜在的过劳起因意识一下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所谓“过劳死”即由于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地说,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或者劳动者由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不得不加班、加点的工作,导致劳动者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使得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形。
“过劳死”的共同特点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至于精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二OO五年,“过劳死”现象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经济繁荣时期,在我国,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近年来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据一个专项调查结果表明,肩负重任的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仅为58岁,低于全国平均寿命10岁左右。一份跟踪了近l0年的“知识分子健康调查”反映,北京知识分子平均寿命从l0年前的58岁-59岁降至调查时期的53岁-54岁,比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北京市平均寿命75.85岁低了近20岁。而在上海地区,1994年调查的科技人员平均死亡年龄为67岁,较全市职业人群的平均寿命短3.26岁,其中15.6%发生在35岁-54岁早逝年龄段。近5年,在中国科学院各部门和北京大学去世的134位专家、教授,平均年龄仅为53.3岁。
据美国一项调查,在30岁-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关于“过劳死”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传统文化、心理背景原因,由病例研究发现,工时太长者、轮班工作者,或者工作时间不规律者,是3个发生“过劳死”的高危险群。
二、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
第一是以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仍是买方为主的市场,劳动者为求谋生,甚至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接受用人单位苛刻条件。相信人们所看得见的“唐英才”只有一个或几个,而潜在的“唐英才”又不知有多少(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劳动者居多)。
第二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成立了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当时的法律又不具备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对劳工的保护力,犹如被捆缚了手脚,虽然身心难以承受,却因合同生效,如选择辞职,将会负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违约金;如选择诉讼,又恐合同贯彻的自愿原则将对己不利,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三、新劳动合同法的明显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强化了对中国劳工的保护。最明显的就是工作时间的保护和对违法企业违法成本的巨大提升。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对一直规矩的企业来说,成本提高不超过10%,而这同时是劳动者生活成本随着物价上涨将近8%。那些跑掉的企业,不知道怎么想的。或者这些跑掉的企业站在韩国的城门楼上,说笔者站着说话不腰痛,掏钱他们掏。这种思想的背后,是长期的“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等根深蒂固的思想在起作用。
“中国劳动成本低”,“中国穷”的背后潜台词是:不需要什么完善的福利和保险,给口饭吃就OK了。中国人多的是,穷所以导致大家只能求有口饭吃,因此等等的逻辑。如此的情况下,什么劳动保护,什么工作时间,什么吃好和工作开心等,都谈的有点早。
重点是工作时间在法律上的硬性保护。
四、新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劳工寿命之间的纽带:工作时间制
工作时间是自从有了资本主义制度以来就开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研究和剩余价值研究中提出,资本家象狼一样贪婪地获取剩余劳动价值,方法之一就是疯狂地延长劳动时间。这种延长有时突破了社会道德的限制,也突破了国家法律的限制,甚至为了巨大利润而敢于铤而走险,背后向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放黑枪。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中关于“工作日”的研究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发明剩余劳动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这些人在奴隶社会是奴隶主,在封建社会是领主和地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资本家(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延长劳动时间,简洁有力。
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资本所有者并不对劳动者的寿命负责。在中国当代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工作的时间一般就一两年或两三年,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当然是每日最大限度地使用为目的,没有那一个资本所有者会白白养一个人,资本不是福利院。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体现的是人对人的夺取中最残酷和最凶恶的一方面,并且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和劳资双方强弱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合法实施。
在许多原始积累的资本所有者那里,中国劳工只要有饭吃,挣钱能活下去就可以了。给劳工饭吃,和给汽车加油、给锅炉加煤没有区别,至于工作时间,劳工不敢讲,谁讲PK谁,基本就这么个意思。对一个几乎丧失了内心自信的近代中国来说,这是正常的。
所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飞速富裕的官员阶层,演艺明星层,私有企业主阶层急剧膨胀,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也举世瞩目,全民族成员均不同程度得到了发展,但是中国的基尼系数也是世界最高的之一。(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于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其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进行不平均分配的那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前者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即100%的收入被一个单位的人全部占有了;而后者则表示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即人与人之间收入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但这两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的绝对化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因此,基尼系数的实际数值只能介于0~1之间。目前,国际上用来分析和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方法和指标很多。基尼系数由于给出了反映居民之间贫富差异程度的数量界线,可以较客观、直观地反映和监测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预报、预警和防止居民之间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经济学家们通常用基尼指数来表现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这个指数在零和一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亦然。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基尼系数都超出0.4。)
现在,新劳动法强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当然直接限制了资本所有者对剩余劳动和劳动时间的夺取。而劳动时间的限制,则是直接延长了中国劳工的寿命,保护了其健康。
五、历史上劳工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于工作时间的斗争
这种斗争很残酷。限制劳动时间,就相当于对资本所有者说,喂,你少合法地无成本地挣点钱吧。因为说过了,资本所有者并不对劳工的寿命负责。
最早斗争开始于1833-1864年之间,在英国工厂立法方面。当时恩格斯还有个纺织厂。当然,这种斗争为的是争取一天只工作十二小时。结果是双方几个回合,就那么着了,十二小时工作制在英国就基本成了。在法国则更残酷,法国是社会发生了二月革命才催生了法国的十二小时工作制(参考:沈宗南、张京宏《新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美国则是在南北战争中发生的,黑人问题,劳动时间问题,等等,都集中爆发。美国南北战争的第一个成果,就是争取到了工人一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制。
其实中国在旧劳动法中也有工作时间的硬性规定,只是难以执行。为什么呢?因为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特别是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老板一句话,劳工随时要走人。人都走了,一切的争取不都是扯谈吗。
六、结束语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两个多月,劳动仲裁案件上升明显。加上现在物价上涨,农产品价格上涨,必然导致部分来自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农村回流,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差别将进行新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企业找人不好找的情况出现的情况下,加上新劳动法的保护力度,相信在全社会包括资本所有者在内的共同协调,工作时间将会逐步符合法律规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的延长,必然导致劳工健康情况的好转,能缓解就医难问题;同时也能导致劳工和整个民族平均寿命的延长,能明显提高民族品质和素质。这是好事情,当然这中间需要克制的就是资本所有者,如果不克制,基尼系数不断扩大,社会阶层差距扩大,贫富悬殊继续扩大,弄不好会导致社会稳定基础发生动摇,最终所有既得利益都要受到损失。利弊权衡,有见识者自有结论。
以上几个方面,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