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佚名 2006-11-21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⑴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⑵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⑶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⑷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等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学习,特别是参加罪犯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愉快心情。当罪犯感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学习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集体健康。 ⑸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并。那样即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管创造了稳定团结。 ⑹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心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干警的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以及罪犯的劳动改造物质激励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监狱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 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法律出版社2002版 王 泰主编《狱政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 杜中兴主编《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复习提要》人民出版社1999版 兰 洁主编《教育改造》法律出版社1999版 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张编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