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机制再造刍议

李文明  2009-10-07

[摘 要] 生态旅游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一种天然的耦合关系。在人类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挺进的历史进程中,生态旅游被赋予对游客进行生态管治,保护自然和人文生态,践行环境伦理,培植生态文化,造就“绿色”旅游消费者和“绿色”公民的历史责任。而现阶段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面临的诸多机制问题又妨碍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要不辱使命,就必须在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调控约束机制、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对游客生态管治内容和形式的系统规划机制、对生态旅游者环境行为的监控和奖惩机制、多元管理主体的联动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科研保障机制等方面完成机制的系统再造,实现质的飞跃。

[关键词] 生态文明;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机制;再造

一、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新要求

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是指在生态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对旅游者传播生态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生态伦理道德,并对旅游者的旅游行为进行实时动态的引导、监控和激励的服务管理活动的总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构想,这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是: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1]显然,生态文明建设要有坚实的生态文化支撑。而生态旅游以生态体验、环境保护、环境教育为核心要素[2],其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一种天然的耦合关系。然而,如果不对生态旅游者进行有效的生态管治,生态旅游与其他旅游形式一样,同样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使这一耦合关系产生断裂。因此,生态旅游,这一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的这一崭新形态的文明建设要求相对主体加强对生态旅游游客的生态管治,使生态旅游真正肩负起培植生态文化,造就“绿色”旅游消费者和“绿色”公民,促进生态旅游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三赢”的历史责任。

二、当前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问题诊断

尽管生态旅游有着不可替代的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但其本身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又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全部发挥。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在我国长达10多年的生态旅游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生态旅游大多成为商家获取经济利益的营销标签或口号,生态旅游泛化现象严重,作为生态旅游核心要素的游客生态管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严重缺失。结果,生态旅游甚至走向了生态旅游的反面,同样产生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以保护生态为标榜的生态旅游最终演变成“破坏生态的旅游”[3]。为有效避免环境冲击,真正发挥生态旅游的各项功能,实现旅游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产业响应,有必要对目前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系统的分析,以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笔者认为,当前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相关政策法规调控约束不力。在政策法规调控约束层面,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对于以生态旅游活动为主要媒介的生态旅游没有通过相应的政策和制度途径来使游客生态管治成为生态旅游开发者及经营管理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以致上述负有游客生态管治义务的主体对开展游客生态管治缺乏应有的压力和动力,其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被调动。如此,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从立法意义的源头上就有一种“先天不足”。

2.经费来源无可靠保障。上述政策法规调控约束的不力,又进一步影响到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实施中的经费来源保障。由于没有对经费的来源作出刚性的规定,也没有对经费安排作出弹性的指导,游客生态管治经费的来源就只能依靠单位首长或决策层的生态自觉和生态意识这一非常不确定的因素。结果,生态旅游的主要目的地如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普遍缺乏专门的、足够的经费用于游客生态管治设施的建设和人员的培训。就连国内一些游客生态管治开展得好的景区如四川王朗自然保护区,其游客生态管治经费一般也只有年旅游收益的5%[4],更不用说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开展得不好的景区了。游客生态管治经费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3.缺乏对游客生态管治内容、形式的系统规划。从中外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实践和研究成果来看,完整意义的游客生态管治内容应包含环境知识(包括环境问题、环境审美、环境伦理、环境法律、环境安全等方面)传播、环境意识的培养以及环境行为引导和监控等一系列内容。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生态旅游区对游客生态管治的内容和形式缺乏系统的认知,对游客的生态管治往往仅停留在提醒生态旅游者如何正确处理随手垃圾的层次上,且提醒形式也只限于游步道两边的指示牌提醒,或偶尔伴有导游人员的口头提醒,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的景区游客生态管治环境解说系统,以致游客生态管治的层次低、效果差。

4.缺乏对旅游者环境行为的有效监控和干预。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应以生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生态化旅游行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环境行为)之付出为外在行为目标。为达此目的,要求对旅游者的环境知识、环保技能等的传授与对其行为的引导和监控同步进行,特别是对旅游者的问题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劝阻,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现实中,游客生态管治主体(包括导游员)对客体(游客)环境行为监控和干预的“不作为”而放任自流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旅游者制造“垃圾文化”、造成“白色污染”等非生态化现象与此不无关联。

5.缺乏多元管治主体的联动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是一种全程管治行为,应该贯穿到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与旅游六大要素“食住行游购娱”相关的组织,如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均应成为游客生态管治的主体,均有结合服务或产品进行“游中”游客生态管治的义务。现实中,旅行社、旅游景区对游客生态管治尚有一定的“作为”,而其他组织则往往淡出游客生态管治的视野,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作为”。此外,旅游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多元主体(如科研机构、大众传播媒体等)对潜在游客“游前”和“游后”的生态管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不够,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广义游客生态管治作用。

6.相关学术研究严重匮乏。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需要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科研成果的理论指导,以达到最优化的管治效果。然而,现实情况是,国内外针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课题的学术研究却异常匮乏,国内情况更甚。以国内为例,至2008年5月底,在CNKI以“生态旅游”为题名进行精确检索可检索到学术论文3031篇,而以“游客生态管治”或“游客管理”、“环境教育”等为关键词对上述检索结果进行二次检索时,却只能找到10篇论文,后者不及前者的0.3%。可见,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研究的匮乏程度。

三、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机制再造的途径

为纠正生态旅游的异化现象,使生态旅游实现“归化”,培养合格的生态旅游者,传播生态文化,保护旅游地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可持续,推进旅游业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机制进行再造。笔者认为,针对以上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重新构建生态旅游的游客生态管治机制。

1.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调控约束机制。修订和完善《生态旅游认证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星级饭店评定标准》、《旅行社星级评定标准》等具有政策法律制度意义的文件,增加有关游客生态管治设施建设及游客生态管治活动的内容,对游客生态管治指标及权重作出刚性的规定,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强制性地运用于各项评定和评审工作。其中,对于生态旅游区认证,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进行专门认证的子标准并加以实施;对于旅游规划评审,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生态旅游规划通则》,并在规划文本里设立专门的章节来阐述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规划,或规定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专项规划的制作范式,并要求编制该专项规划。通过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等政府行为来加强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工作的调控和监管,使相关行为主体在法定或约定义务的驱使下,提高对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投入的积极性和加强相关工作的效能。

2.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上述政策法规调控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确立了游客生态管治的法律地位,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生态旅游游客生态管治的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同时,为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游客生态管治费用相关税收的征收机制[5] [6]和游客生态管治民间慈善捐赠机制也不失为一良策。有学者认为,从经济学的外部经济性理论来考察,游客生态管治除了直接贡献于旅游地的环境保护外,还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环境素养,对旅游者下一次造访其他旅游目的地以及旅游者日常社会生活所在的社区等不特定地域的环境保护,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即游客生态管治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因此,国家开征游客生态管治税来对游客生态管治进行补偿,是公正公平的。此外,鼓励民间对游客生态管治的慈善捐赠,也体现了生态伦理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类作为相对强势主体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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