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人民政协制度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黄福寿  2008-09-26

[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两种重要形式,是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基础,决定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既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又符合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大趋势,对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政协制度中国政治发展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宪法意义上享受管理国家的权力,主要体现的是人民主权观念。在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还是相当有限的。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对人民当家作主(即实质民主)强调较多,对如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即程序民主)注意不够。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投票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通过表决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的重大事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既是当今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基础,又决定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应该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但从实践模式看,前者注重于民主的结果,后者则侧重于民主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实践,不仅弥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和实践上的不足,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与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是侧重于程序民主的政治运作模式。 人民政协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选择,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由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因此,协商(既是价值上又是技术上)是人民政协基本的程序选择。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载体的政治协商机制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排。 从具体内容看,这项制度安排又分为不同层次。一是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当然,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制度安排是肯定性规定,而不是操作层面的规定。二是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要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并且对协商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三是政协章程和政协自己发布的文件、规定等,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纲要性规定。四是地方各级党委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和地方政协的有关规定,在关于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的有关表述上,与中共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内容差别很小。 除了上述法律、文件、章程和规定等构成我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制度安排外,近年来,各级政协还对与政治协商相关的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如会议制度、提案工作条例等。在实践中,尽管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这些问题,既有协商程序的技术过程设计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安排方面的,又有制度落实方面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政协自身的原因,又有政协之外的因素。其主要表现为: 政治协商的主体不明确。政协章程及其他有关政治协商的文件、规定中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有大概的规定,但对政治协商的主体并没有直接的表述。根据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因此,政治协商的主体应是组成政协的不同界别,具体履职者是代表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但实际运作中,政治协商往往是代表本人的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或者是代表政协的委员与代表政府的官员之间的协商,委员的界别角色没有凸现,委员与界别的关系不明确。 政治协商的内容比较模糊。尽管政协章程及其他有关政治协商的文件、规定对政治协商的内容作了规定,但具体内容的边界还是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一定的随意性。如“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重要的地方法规草案”、“重大问题”、“重要事务”等,对其“重要”、“重大”的把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像“五年”规划这样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未主动提交到政协充分协商的事例也存在。 政治协商的形式和程序不够规范。应该说,政协章程及有关的文件、规定中,对“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的政治协商不仅制度安排比较周密,而且实际运作程序也比较规范,但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其形式和程序都不够规范,实际运行的随意度较大,特别是根据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进行的政治协商,还缺少安排协商活动的协商机制。 政治协商的效果缺少合理评价。政治协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对重大问题、重要内容决策的必经程序,但实际运作中,对政治协商的效果却缺少应有的评价。如对协商过程中所提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往往以现场口头回复为主,对于无法当场回复的,事后也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反馈。因此,如何从制度安排上保证政治协商的效果及对其作出合理评价,是推进政协政治协商的必然要求。 政治协商的制度效力有一定局限。近年来,全国政协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对其政治协商的效力却存在局限性。在我国的政治架构中,严格地说,政协的章程、规定只能对政协自身发生效力,而不能对别的政治主体产生制约。政治协商往往牵涉到政府、人大和执政党,因此,政协的章程、规定对政治协商的效力自然就受到限制。当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和地方党委转发的有关落实政协的章程、规定等的文件,大大提升了有关政治协商的制度效力,但实际运作中也会受到各级干部的“政协意识”强弱的影响。

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这种民主形式,对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现实价值。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展开,制约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从当代中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实践模式看,应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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