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特区2014年交通网络服务创新法案》
佚名 2015-03-20
法案
哥伦比亚特区议会
议员大卫·格罗索和议员玛丽·珍于____将如下法案送交委员会审阅。
第一部分:本提案旨在:
1、界定交通网络应用公司,运营方和服务方;
2、为运营方提供法律法规,进行背景考核;
3、禁止来自运营商的街头拦车,要求运输网络应用公司进行背景调查,检查车辆,建立对毒品和酒精的零容忍政策,将客运附加费递交给出租车委员会;
4、为运营商提供商业保险,创建提供收费服务相关的法规;
5、修改1985年的哥伦比亚特区的出租车委员会成立法
6、通过数字调度服务放松对出租车票价安排;
7、澄清数据和附加费传输需求,需要发布通知接受信用卡的出租车,出租车委员会要求提供通知暂停或撤销雇佣许可数字调度服务;
8、修改哥伦比亚区市政法规第18条,将本来规定的出租车检查从每半年一次延长到每年一次。
COLU区议会颁布制定
该法案名为“2014年交通网络服务创新法案”。
第二部分:定义:
(一)本法的目的,术语:
(1)交通网络应用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在哥伦比亚特区的运营使用数字网络或软件应用程序连接客运交通运输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
(2)交通网络运营商,是指一个个体经营机动车,是: (A)由个人拥有或租赁; (B)所称商业车辆并非《1990年分类和商业驾驶执照法》统一规定的概念; (C)不许可作为《1985年哥伦比亚特区出租车建立法》第20节规定的租用车; (D)用于提供交通网络服务。
(3)交通网络服务,是指在乘客选择好的客运交通点之间提供交通工具,其本质是预先安排好的运输网络应用程序的公司。
第三部分:登记
(a)个人可以提出申请交通网络应用公司登记成为运输网络运营商。
(b)交通网络应用公司应当批准或拒绝依本节(a)款规定于60天内提交的申请。
(c)在批准依本节(a)款规定的申请之前,交通网络公司应:
(1)实施,或由第三方实施,申请人的地方和国家刑事背景调查:(A)多态的全国犯罪记录定位器或其他类似的商业数据库验证(含主要来源搜索);
(B)全国性犯罪者注册表数据库;(2)实施,或由一个第三方实施,对每个申请人驾驶记录的检查。
(d)有以下情形的交通网络应用公司,其依本节第(a)款提交的申请不得批准,且永久取消申请者资格:
(1)在所示的当地或国家犯罪背景检查中,于过去7年被判处:
(A)在特区代码为§23 - 1331(4)的条款中被定义为暴力犯罪的行为;
(B)在《1994年反性别滥用法案》中第30章2条规定的行为;
(C)在《1982哥伦比亚特区保护未成年人法案》第3节规定的行为;
(D)违反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规范的抢劫行为或实施抢劫的企图;
(E)欺诈重罪或《1982年哥伦比亚盗窃和白领的犯罪法》第121节或127B节规定的身份盗窃,
(F)任何州的法律、联邦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或根据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为犯罪的行为,其中涉及的行为如构成本段(A)到(E)项所述罪行,则依据哥伦比亚区的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
(2)与全国性犯罪者登记数据库匹配;
(3)在依本条(C)项第(2)款进行的驾驶记录检查中,发现于近7年内被认定有如下违法行为的:
(A)根据《1925年哥伦比亚交通法》第9(B-1)为严重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
(B)根据《1925年哥伦比亚交通法》为驾驶机动车辆逃脱执法人员抓捕的行为;
(C)根据《1925年哥伦比亚交通法》为交通肇事(相撞)后逃逸的;
(D)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立法法案》的修订法案第802条规定的过失杀人的行为(修订通过增加三个新的部分来进行编号802(A),802(b)和802(C));
(E)在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在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商业用途的车辆,,或驾驶的车辆的受到《1982年的反酒后驾驶法案》的第3b,3c或3e条规定的损害;
(F)使用机动车辆的犯罪的;
(G)任何州的法律、联邦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或根据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为犯罪的行为,其中涉及的行为如构成本段(A)到(F)项所述罪行;或于过去三年内,在根据本节(c)条第(2)款所规定的驾驶记录检查中已被定罪,根据《1925年哥伦比亚特区交通法》的第13(e)条应予暂停或吊销驾驶执照的。
第四部分:对运输网络应用公司的要求。
(a)交通运输网络应用公司应:
(1)创建个人申请注册为交通运输网络运营商的应用程序;
(2)保持运输网络应用公司的运输网络运营商的当前注册表;
(3)其网站上提供了以下信息:
(A)交通运输网络应用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B)交通运输网络应用公司依本节第(9)条规定的零容忍政策;
(C)当个人有违反本节第(8)条所规定零容忍政策时乘客的报告投诉机制;
(D)哥伦比亚特区出租汽车委员会的投诉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4)实施,或者由第三方实施,一机动车辆被用于提供运输网络服务前必要的安全检查;
(5)为提供或安排提供运输网络服务的机动车辆建立统一标识,徽章,贴纸或提供统一商业外观,以备机动车辆使用;
(6)依据《1985年哥伦比亚区计程车委员会成立法案》第20a节,将发送的每趟客运的附加费交给财务总监办公室,每个季度上交一次。并认证根据伪证处罚的传输量与通过数字网络或软件应用程序完成安排的出游人数一致。遵守合理的保密义务和相应的保密法律,财务总监办公室可以检查运输网络应用公司的记录,调查符合本段的要求;依据规定,在调查中披露的财务总监办公室的任何记录不应泄露给第三方,包括根据《哥伦比亚特区信息自由法》提出的获取信息的请求。
(7)商业责任保险政策:
(A)为每次事故提供至少100万美元保险费,时间是从交通网络运营商接受一次运输要求起,到完成一趟运输为止,不管运营商的人身保险是否足以支付索赔的任何一部分;
(B)为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的驾驶员提供每次事故至少100万美元的保险费;
(C)为交通网络运营车辆的物理伤害提供至少50000美元每人的全面意事故外保险,用于提供运输网络服务的过程;
(D)在一个交通网络运营商可以提供服务,但不提供服务时,提供额外的5万美元每人的人身伤害险,和至少10万美元每次事故,并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提供至少25000美元额外的人身伤害保险,但事件操作者的人身保险不支付;
(8)建立在运输网络运营商安排提供或提供的运输网络服务时,对毒品和酒精的零容忍政策;
(9)在接到乘客投诉,指称运营商违反了零容忍政策则立即暂停交通网络运营网络服务。这样的暂停在调查期间一直持续;
(10)当乘客称运营商违反第(9)段要求的零容忍政策时,即进行调查;
(11)维持与本节的执行目的相关的要求的记录;
(12)提交给哥伦比亚区出租汽车委员会:
(A)证明,该公司被授权在本区经营;
(B)证明,该公司在本区已注册代理业务;
(C)证明该公司维护一个包括本节第(3)条要求的信息的网站,;
(D)证明该公司已经建立了统一标识,徽章,贴纸,或者本节第(5)条要求商业外观;
(E)可以证明该公司已遵守法律有关伪证的要求;条件是,哥伦比亚区出租汽车委员会不得强加给哥伦比亚特区的运输网络应用公司任何注册,执照,认证,或其他超出载于本款规定的要求。
(b)交通运输网络应用公司不得向乘客交通网络运营商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乘客的全名,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等。
第五部分:对运输网络运营商的要求。
(a)交通运输网络运营商应:
(1)通过共享网络的数字化平台接受独家驾驶预订,并不得招揽或接受街头拦车;
(2)在任何时候操作员使用他或她的机动车辆提供或安排提供交通网络的服务需依据第4节第(6)条规定使用所需的标志,徽章或商业外观;
(3)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4)具备用于运输网络服务的机动车辆的登记证明;
(5)具备用于运输网络服务的机动车辆的保险的证明;
(6)至少21岁。
(b)若发生涉及机动车辆正被用于运输的网络服务,包括当运输网络运营商正在使用的软件应用程序或网络登录到或以其它方式发生事故,交通网络运营商将提供运营商的证明:
(1)个人保险;
(2)超额责任保险;条件是交通网络运营商具有24小时提供超额责任保险的证明。
第六部分:收费
(a)交通运输网络应用公司可以免费提供服务,提出捐赠,或收取一定的费用;条件是,如果收取票价,运输网络应用公司应当披露票价计算方法,被起诉的适用频率,与安排运输服务之前乘客预估票价的选择。
(b)当旅程结束后,运输网络公司须发送电子收据到乘客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应用,列明以下内容:
(A)行程的出发地和此行的目的地;
(B)行程总时间和距离;
(C)所支付总票价的细分,如果有的话。
第七部分:执行
(a)哥伦比亚区出租汽车委员会有权执行该法案的要求,包括检查相关记录;条件是,根据本款披露给委员会的任何记录不受披露给第三方委员会,包括根据《哥伦比亚特区信息自由法》提出的请求。
(b)根据《1985年哥伦比亚出租汽车委员会成立法》,不遵守本节对运输网络应用公司或运营商的要求,可能会导致委员会的制裁,包括罚款和其他处罚。
(c)除为执行本法所必须的规章制度,运输网络应用公司,运营商和服务不用受监管委员会的规定制约,包括任何规则或要求运输网络公司的规定:
(1)收集或传输数据或有关客户或客户的行程的信息给委员会;
(2)给委员会提供与交通运输网络应用程序的公司有关的司机或运输工具的列表或清单。
第八部分:《1985年哥伦比亚特区出租汽车委员会成立法案》,修改如下:
(a)第4(DC官方Code§50-303)修改如下:
(1)第(21)条将“委员会”去掉,换成:“委员会;条件是,由数字调度的出租车收取的利率应与委员会批准计算的统一费率或第201条的数字调度率要求一致”。
(b)第20g(DC官方Code§50-326)条中,增加新的第(c)条
内容如下:
“(c) (1)委员会应建立一个通知,张贴在所有出租车的乘客能清楚地看到显眼的位置。该通知应至少5英寸到7英寸大小,并载明以下内容:“该出租车必须接受DCTC现代出租车计价器系统接受的信用卡,且不得在没有有效的计程器系统的情况下运营,不接受信用卡付费是违法的,须受到罚款。请向哥伦比亚出租汽车委员会举报违规行为。委员会电话号码855-484-4966或网址dctaxi.dc.gov。进行投诉所需的唯一驾驶员识别是驾驶员的车辆顶灯的四位数字标识。
“(c) (2)为了得到根据本条要求张贴的通知书的复印件,
车主须张贴通知需要出租车或经营:
“(A)从证监会网站打印的通知;或
“(B)要求邮寄打印费用的标志和花费一等的邮寄费用。
“(c) (3)委员会应为出租车的业主或运营商发出强制性遵守本款的通知。
“(c) (4)未根据本规定张贴通知的出租车,根据本款规定应受罚款250元违规罚款。”
(c)第201条(DC官方Code§50-329.02)修改如下:
(1) (b)款修改为:
(A)引入修改为如下:
“(B)数字调度服务免受委员会规定的规制,但以下内容除外:本节(1)- (13)条和本款第(d),(e),以及(f)本节。任何规则和规定都应保护客户和司机的个人隐私权利,不得导致商业机密信息的泄露,但仅须遵守以下规定:
“(B)第(1)条,修改如下:
“(1)如果数字调度服务连接客户到出租车,车费可按照委员会所制定的出租车票价结构计算,并通过经认可的出租车计费系统或通过由数字调度服务方设置的时间和费用方式计算;条件是,在预订运输服务之前,数字调度服务应当披露票价计算方法,适用的税率,并提供客户估计票价的选择。“
(C)第(5)条中,删除“客户应收到纸质或电子回执”换成“数字调度服务方必须发送电子收据的文件到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
(D)第(10)中,删除“电子邮件地址”,换成“电子邮件地址;条件是,委员会不得强加给数字调度服务方任何注册,执照,证书,以及其他类似超过载于本款规定的要求。”
(E)–本段新增(11),(12),和(13)条:
“(11)数字调度服务方,不得向运营商提供乘客的个人信息,包括乘客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12)数字调度服务方应根据第20a条上交,或与第三方协议上交,每趟运输的客运附加费到财务总监办公室,每季度上交一次;并根据伪证处罚证明传输量与通过数字调度服务安排完成行程的人数一致;但发送量将被视为商业机密信息。
“(13)根据合理的保密义务和可适用的保密法,财务总监的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条第(12)款的要求对数字调度服务记录进行调查;条件是,根据本段披露给财务总监办公室的任何记录不被披露给第三方,包括根据《哥伦比亚特区信息自由法》提出的披露要求。
(2)第(d)条,删除“规则”。换成“规则,其中的术语‘数字调度服务’,不包括《2014年运输网络服务创新法修订案》第2条所规定的运输网络应用公司;前提是,该公司可以运用相同的软件或应用平台的网络服务,符合每个类别的服务的要求的提供数字调度服务和交通网络服务。“
(3)新增的第(e)款和(f)款如下:
“(e)委员会应定期向每个数字调度服务经营方提供操作权限已被暂停或撤销的司机的列表,并不得要求数字调度服务方提供相关的司机或车辆列表或库存数字。数字调度服务应立即暂停或撤销操作员的与软件系统的连系,通知驾驶者的操作权限已被委员会暂停或撤销。
“(f)委员会不得要求数字调度服务方收集或发送有关客户或客户的行程信息数据;条件是,该数据收集自出租车智能电表系统,而不考虑服务是否经数字调度服务安排“。
第九部分:哥伦比亚区官方法典第47-2829条修改如下:
(a)中加入新的第(k)条,内容如下:
“(k)本条不适用于根据《2014年交通运输网络服务创新法案》运输网络服务的运营商。
第十部分:哥伦比亚市的区第1810.第601.4(五)
法规(18 DCMR§601.4(e)条)的修订,是去掉了“半年”而换成了“每年”。
第十一部分:财政影响报告书。
议会认可委员会的报告作为财政的财政影响报告书,规定在《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法》第602(c)节第(3)条。
第十二部分:生效日期。
本法自市长批准后生效(或市长否决后,议会采取行动推翻否决权),《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法》第602(c)节的(1)条中规定国会审查期间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