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对电商广告宣传作出更严格规定

佚名  2018-06-2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如何避免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推诿行为?

罚款额度怎样确定更加合理?

对跨境电商在境内的活动如何进行规范?

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

……

围绕草案中的一些内容,与会人员进行了热议。

对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化

草案三审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肖怀远委员认为,为避免相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扯皮行为,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领域的主管部门,对其职责分工进行相应设定。

肖怀远建议,对主管部门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比如修改为“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分别规定商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各自职责。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同样认为,草案三审稿第七条没有对电子商务的职能部门及监管主体作出规定,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监管不力的情况,建议对此进行明确。

方燕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第六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下会承担行政处罚的相关行为,该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部门,适宜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职能部门。”方燕说。

方燕建议,将草案三审稿第七条修改为: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

建议按照标的金额倍数来罚款

今年5月,多名消费者在某网购平台买到了假茅台酒,这一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

李钺锋委员直言,尽管这个风波现在已经平息,但要从法律上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需要加大对恶劣行为的处理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违法的电商经营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提高法律威慑力。

李钺锋注意到,草案三审稿法律责任章节中的处罚部分主要是罚款,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寡头效应明显,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规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罚款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违法成本较低。

李钺锋建议,在电子商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情节严重并屡次不改的给予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处罚,对于涉及标的金额较大的,按照标的金额倍数来罚款。

鲜铁可委员指出,罚款的额度没有区分不同类型与规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部责任条款所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仅是五十万元,对于违法所得较大的经营平台而言,这样的处罚力度太轻。

鲜铁可建议,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性质上的区分,设定不同的处罚额度,可以根据违法所得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范鹏认为,“罚款按比例”是一个非常好的立法原则,而且还可以有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例如二次违法应加重处罚、三次违法应吊销经营执照等。

将跨境电商境内活动纳入法律规定

“现在我国电子商务以境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主体,但是将来出现了境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向国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况,这部法律怎么管?比如,出现了产品质量纠纷的问题,法律怎么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孙其信委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孙其信认为,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要把这种可能发生的由境外电子商务提供者向中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责任追究问题,也应当有所涵盖。

李培林委员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在中国境内的商务活动也应纳入到本法的适用范围,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凡是在电子商务平台里面所发生的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应适用于跨境电商。以后境内外的这些企业,可能会有大量产品进入到境内,这里就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防范,所以必须在这部法律里加以解决。”史大刚委员说。

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虚假宣传连带责任

张平委员认为,电子商务营销中被老百姓诟病最多的就是电子商务商品的假冒伪劣问题,由于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看到实物,购物者全凭商品的图片和说明进行辨别。因此,应当对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作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张平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后面增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规定”这一内容,从而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潘保春指出,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而草案三审稿在这方面的条款内容比较少。

“现在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己的一些工具手段,比如说关键词的抓取,就能让商家一些虚假宣传不能产生。但是平台经营者为什么没有使用这种工具?其实更多还是从自己的经营利益角度考虑,没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纵容了这些虚假宣传的发生。”潘保春认为,在虚假宣传这方面,平台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潘保春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上商品产品质量的判别,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自己建立的商品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判断标准。(来源:法制网;文/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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