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互联网+”创新中的政府思维变革
佚名 2015-07-29
()今年3月5号,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新兴的信息消费。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了《“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几个月以来,政府不断地推动“互联网+”,并不断地在媒体上的报道。
政府在推动“互联网+”上更多是聚焦于产业,理解的“互联网+”主要有两个路径。第一条路径是“产业+互联网”,即传统产业利用互联网的技术平台进行革新,原本传统的产业在和互联网融入过程中,依托这个技术使传统产业进行升级,比如做汽车的加上互联网的因素成为互联网汽车、智能交通等,做金融在金融产品中加入互联网的因素成为众筹、P2P等。
第二条路径是“互联网+产业”,即互联网企业主动向产业去延伸。我们可以看到,阿里、Google等一些互联网企业,原来是做互联网的,阿里向金融产业里面延伸出现了余额宝,向信用产业里面延伸出现了芝麻信用等;Google向导航产业延伸出现Google地图,再向汽车行业延伸出现Google无人驾驶汽车,等等。
政府更多从产业的角度来理解“互联网+”,因为需要“互联网+”来促进产业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但可以从另外一种视角——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待“互联网+”,发现“互联网+”的创新形成了一个复杂系统。
这个复杂的创新生态系统包括了企业、人才、政府、创意、资金整个协同应用过程,创新的应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具有一种强烈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创新的主体不确定,创新的领域不确定,以及创新的周期不确定。
这种不确定性带给我们很多挑战,政府的思维和管理方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第一,政府在这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上,还有很多的思维停留在传统工业时代的产业规划上,往往习惯于圈定一些范围,做一些规划计划,投一些项目,推动一些模式,搞一些产业园区,而这种模式似乎是工业时代,信息时代很难再用这样的思维对产业进行推动。
第二,在监管上,很多的监管手段、政策还不太适应行业创新的要求,比如说互联网+金融,各种宝宝类的产品在去年曾经经历过疯狂的发展,但被银行所抱怨,后来银监会出台了一些的政策来限制或者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等等。当然,创新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风险的地方,但是我们总是试图在用传统的这种审批制的监管手段来对待“互联网+”创新,不批准就不能做。如“互联网+”打车,滴滴快的、专车等就是当下我们遇到的困境。
如果我们能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到“互联网+”这个创新系统,那么政府需要有什么样的思维变革?
第一,市场化的思维。我们需要打破思维的定势,利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让市场选择淘汰企业。
第二,包容性的思维。由于复杂系统里面个体的差异是极大的,对于这种创新的监管,要采用差异化的方式,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够强迫新事物符合旧的框架,应该在监管与被监管的过程中,创新监管的制度。
再就是适度的监管,要给创新有一个试错的空间,让监管手段能够慢半拍再上去。还有内生性的治理,通过消费者选择、企业竞争、行业自律、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充分协商,使监管对象在自发进化中对风险进行化解和预防。
产业的目的是希望得到盈利,如果这样一个产业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没有很好的避免风险的机制,这个产业最终也是不可能被盈利的,所以规避风险也是企业能长久盈利的根本,在这一点上,企业、政府、消费者是一致的。
第三,服务的思维。政府在互联网+创新里面可以做的是什么?“互联网+”民生,“互联网+”政务。比如上海市政府已经和腾讯做了很多的尝试,“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可以查到哪路公交车,在什么时候到达哪个公交站,还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查到社保信息,可以交水电煤费用。
“互联网+”民生方面,“互联网+”医疗完全可以做。这就是服务的思维。此外,还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研发,移动网络的更广泛更快速地覆盖,5G技术、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研发,都是对整个互联网创新生态的一种主动的服务。
第四,开放思维。这里主要是政府大数据资源的开放,推动全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这项工作是政府思维的变革、体制的变革,是一项“一把手”工程,关键是需要强有力的领导体制。
应提升政府大数据资源开放工程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层级,并努力促进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级为法律,更有效地推进数据开放。还要制定数据公开的“负面清单”,只要不是不可公开的,就全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通过技术手段处理后,也要尽量向社会开放。
在创新的过程中,政府是一个很重要的主体,当然还有广大的企业、媒体、用户等等,这些主体的思维是不是也能跟得上互联网发展的节奏?将来要有一种怎么样的转变来适应这样一种新的复杂系统?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环境变化了,只有适应者才能活得更好。(来源:信息化前沿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