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与内部审计监督的融合
罗妤 2021-02-24
摘要:随着供电企业体制建设、管理机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等,开始在财务资金核算、业务经营管理方式形成融合,加强监察与审计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共担。从内部监审规章制度、内控审计工作流程、监审效能最大化等方面着手,发挥供电企业政治约束、制度监督管控的优势,进行企业财务核算、生产经营与项目风险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监审联动水平、工作效力,降低内部经营管理面临的监审风险。
关键词: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
一、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项目经营收益、经营转移风险的监察控制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所从事的内部控制活动,主要围绕企业的财务资金、业务进展,以及企业经营中面临的多种风险等,进行多种要素的可行性分析、调节控制。这一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找到控制活动的关键点。首先,实施供电企业内部监察控制的主要一点,就是做好各种潜在风险、存在风险的纪检监察分析,依据《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法律》等法律法规,对电力项目执行的决策风险、财政转移风险进行监管,核查不同业务主体的行政违法、财务犯罪活动,将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其次,供电企业更注重经营成本、收益的纪检监察,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业务执行效率和盈利状况,完成主要内部控制要素的监察工作,再采取多种必要措施加强成本、收益的管控,以尽可能减少正常经营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审计的监督核算
供电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从财务资金核算、会计报告审核、生产经营决策指导等方面着手,开展严格的内部审计、业务经营管理控制工作。通过由供电企业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搜集业务经营外部宏观环境、内部运营流程的数据信息,对涉及的多种经济资本、业务经营内容作出统计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存量货款、有价证券等的内控分析,得到准确可靠的财务运转结果。
二、目前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体制、内部审计制度等的设计,存在着监督职能不完善、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等问题,这使得内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的约束力较低。从目前各供电企业监审制度的建设来看,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审工作,受到监审制度、上级领导的双重制约,在具体纪检监察任务、工作内容的执行时,往往出现避重就轻、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长此以往不仅造成监察人员查错纠弊职权的丧失,而且会带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也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业务审计流程不规范、财务审计核算错误等,都将影响到企业后续的项目经营、业务管理活动。
(二)纪检监察职能定位不清、执行力不足
当前纪检监察在多种供电经营活动的执行中,主要负责对企业主体人员、供电业务内容作出管理,但多数职能部门对于重大业务工作的推进,往往与纪检监察部门形成连接,这使得纪检监察人员承担着一部分不属于自身的工作职能。比如纪检监察人员对企业领导的例行检验,需要内部审计部门的参与,而这其中原本属于审计人员的监督审核工作,就可能落到纪检监察的头上,导致监察部门出现职权定位不明确、工作内容不清楚的状况。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权的行使,会由于现有监察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出现纪检工作执行不认真、监察责任落实不清,以及监察追究、惩戒效能难以得到发挥的现象。一旦纪检监察机构在企业管理中的管控失位,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包庇犯罪、经济腐败查处不力等问题。
(三)企业内部审计流程、审计成果不客观
供电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模式,是按照省级、市级、县级等多层级审计结构,对不同企业部门、业务内容作出审计核算。而且由于企业财务资金运转、人力资源等数据信息的获取,需要在每年或每季度才能进行核算,所以供电企业的内部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其中县级供电企业的审计部门,为财务账目审计、其他业务事项审计的主要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任务量大、审计经验缺乏,在项目审计事项参与、审计核算流程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审计工作形式化、审计数据错误的问题。而且限于省级、市级等高层审计部门的压力,通常秉持着审而不究的工作理念,使得最终的审计成果不客观,难以为供电企业生产决策、经营活动作出指导,甚至导致国家经济利益遭受损害。
三、供电企业纪检监察职能、内部审计监督的融合策略研究
(一)制定各监审部门明确的分工协作内控机制
供电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联动服务,需要围绕现有的经营范围、项目业务内容,建构一套完善的纪检监察、审计制度,对不同监审主体进行多种工作任务的明确划分。首先建立多层级的监审报告制度,其中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主体,在开展多种业务经营、财务核算时,要向上级领导做好工作执行前、执行时、执行后的情况报告。其次,根据纪检监察审计制度的规定,加强不同部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明确划分,并做好相关联业务的数据共享、任务紧密对接,帮助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完成自身的分内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内容事项、财务审计核算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察审计的网络化业务互联、风险共担
网络化社会环境下的供电企业监察审计,可以借助于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内部审计管理系统,加强不同经营项目、业务内容、财务资金运转等工作的监审连接,其中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是纪检监察数据资源获取的基础。通过多种网络信息传输渠道的搭建,以及供电项目审计、财务资金审计、人力资源审计等信息的集合,能够实现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互联。如现阶段山东莱芜、湖北孝感等地区的供电企业,都建设有业务互联的监察审计工作小组,企业内部存在完善的网络化纪检监察审计平台,监察审计人员可以方便快捷对供电经营项目、业务内容执行、经济风险、决策风险等进行分类监审,并完成不同监审业务结果的分析与管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规避监察审计风险。
(三)注重纪检监察职能、内部审计成果考核评价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效性,对各项经营生产活动、财务资金运转、潜在风险等要素,进行监察审计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在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完成监审工作后,企业领导、管理部门等主体要作出监察审计的评价,包括监审业务工作执行状况、监审成果的考核评价。一方面,企业管理部门要依据纪检监察审计制度,围绕项目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度、财务资金核算、人力资源素质等内容,对监审人员工作完成度进行评价;另一方面,针对内部财务审计、经营风险审计的成果,提出较为客观可行的监审工作执行方案、风险防控办法,发挥纪检监察与审计的应有价值。
结束语
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是对供电企业以往某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务资金运转状况的评估,其不仅能够反映企业多种项目开展、业务执行的基本情况,也能对供电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作出指导。因此形成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职能融合,加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电力供应调配等的审计监督,有助于供电企业内部经营业务、严重经济违规事务的内控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