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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初探

刘瑞荣  2013-04-24

论文摘要 高职教育实习领域内广东省在立法方面先行一步,并且在实践做法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学生在实习中面临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本文从分析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着手,初步探索出适合广东高职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论文关键词 高职实习生 劳动权益 保护机制

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将理论知识向技能转化的重要过程之一,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了解职业和工作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实践和专业岗位技能,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近年来,广东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抓好实习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2009年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就“高等院校学生实践实习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国率先启动学生实践实习立法工作。2010年3月1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定位在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为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这种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但该立法在执行中存在着“四难”:一难,报酬不好落实;二难,工作限定8小时;三难,专业不好对口;四难,争议解决难。广东省高职实习生的权益还不能真正的切实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试图从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去探讨应有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一、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

(一)报酬方面:补贴太低、工资遭拖欠 尽管《条例》规定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但实际上,学生如果到财政拨款单位实习,由于政府根本没有此项专项经费,实习学生的报酬难于落实;如果学生到企业实习,由于在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实习生本着习得实践经验的心里驱动,不敢过分要求本属于自己的基本权益。有的企业认为实习生给自己的单位不能带来实际利益,并且实习生没有实际的经验,因此不择手段降低实习补贴,有的企业即使明确在协议中写明实习补贴,但是在实施中却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拖欠。 (二)加班方面:随意加班、不发加班费 《条例》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但有些生产企业、甚至服务性质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人员流动、轮班和工作时间都有严格要求,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流水线生产行业,每天工作时间远超过8个小时。受调研的某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外贸公司)约定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30-16:30。但是实际上每个月有二十天都是经常加班到晚上七八点,甚至有时候加班到晚上十点钟。由于企业的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实习学生与普通员工一样看待,工作超时和工作量超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互相推诿、不予解决 《条例》调整了学生、高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广东中小企业以生产性企业为主,尤其是理工科背景的实习生遭遇人身损害的几率比较大,但是一旦遭遇意外人身伤害,实习单位往往以实习生仍然是在校大学生,两者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劳动部门也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或法律明文规定而予以救济。由于《条例》也没有专门机构处理学生实习中发生的问题,实习过程的劳动保护问题、学生实习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理赔等方面,解决起来都遇到不少困难。

二、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三方实习协议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条例》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条例》的这项重要规定修正了过去弱化实习一些签订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极大的填补了实习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无据可依的法律空缺,切实保护了实习大学生在参加实习前及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广东省各高职院校做法参差不齐。有的学校对三方实习协议置以非常高的重视程度,在管理实习协议书以及宣传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而且在工科专业中能确实有效的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但是有的学校为了应付检查,虚设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环节,表现为在三方协议中根本无相应的主体签字盖章。有的学校虽然在尽力改善,但由于顶岗实习的方式大部分为放羊式的分散实习,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时间实际上就不可能统一,因此基本做法都是先发给学生协议,让学生找到实习单位再盖章。有的学生为了完成任务,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实习单位的情况下,就在市场上随便刻一个公司的章,就给自己三方实习协议上盖上了章。部分院校有学生甚至不知道三方实习协议为何物,虽然手持三方实习协议,但是不知道这个到底是什么用处,只是老师让签字,就在上面签字。有的学生甚至在签订了三方实习协议之后随便乱丢,根本不当回事,等到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相关争议之后,才发现无约可依。 (二)教学单位对实习管理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贯彻落实 教学单位对实习管理的缺位表现在:首先,疏于实习前指导,学生安全意识、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有大部分广东高职院校都要求学生与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但是疏于指导宣传,学生对三方实习协议都是应付差事。其次,校企共管机制无具体措施,监管不到位。学生大部分都以放羊式方式实习,大部分学生都分散在不同的城市或者不同的公司,校内指导老师的指导限于远程网络指导与电话指导,无实质含义。企业内部由于控制人力成本,有的根本无企业指导老师。再次,实习评价指标片面、无实质内涵,评价具有随意性。实习报告是反映学生顶岗实习情况的重要依据,但大部分学校考虑到学生即将毕业,不论实习报告质量如何,只要学生的实习鉴定表上有实习单位的评语和印章,一般都给予通过。

(三)侵权事件发生之后救济途径不明确,不能有效快速解决 目前鉴于实习属于教学活动,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另外实习协议的约定也不明确,导致学生救济途径难寻。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有: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大队,但由于其更多的只能局限在保护劳动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所以缺少对大学生权益的保护。第二,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职能局限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大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性不大。第三,公安机关。但是其主要涉及到的是严重威胁大学生人身等方面的情况下才会介入。第四,媒体。但是媒体报道的面毕竟有限,而且也不是事事都可以找到合适的媒体来解决纠纷的。在这几种救济途径中,其实最好的方式就是事先在三方实习协议中约定解决的途径,然后学校直接介入解决,效率高,效果好。

三、广东省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细化三方实习协议内容 目前《条例》对实习的过程中做了很多正面的规定,比如规定实习单位应当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根据实习要求,选派有经验的实习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此外也对高校和用人单位的行为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义务。但是《条例》没有就学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做出明确定位。也没有对企业的严重劳动侵权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条例》只保证了实习生实习及获得实习经验相关的权利,而淡化了用人单位再实习生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因此广东省各高职院校就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重视三方实习协议的作用,对其内容尽量细化,切实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可行的做法是:把文科类的三方实习协议与理工类的三方实习协议分开制定。毕竟文科类实习生面临的人身损害风险要比理工类实习生小的多。在条款的制定方面,把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出规定,有权利一定要有救济。否则条款就是摆设。尤其是在薪酬、加班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救济途径等方面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照搬《条例》,《条例》本身是倡导性条款,三方实习协议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可实施。 (二)加强高校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保障 1.加强实习生法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大多数被侵权的实习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弱或者怕麻烦,即使遭受劳动权益侵害事实,也不主动去维权。即便有的实习生去维权,一方面,由于不能依据劳动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另一方面,由于实习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性质,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学生的自我权益保护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学校要通过法律普及、实例介绍等途径加大针对高职实习生的普法力度,要学生充分重视三方实习协议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在发生侵权事件之后,可以及时的以协议内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建立实习指导老师驻厂带队或定期走访制度 学校应当拨专项经费在实习指导方面,腾出更多的时间让实习指导老师的实习指导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种老师驻厂或者定期巡回走访的强制制度。因为大部分实习,学生都是在实习完毕之后,找个实习单位随便盖章了事。学生可能遇到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根本无法发现,更谈不上保护的问题。实习老师驻厂带队或者定期走访有利于老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动向,企业的情况和学生的需求,真正做好实习指导并提供有效的服务,及时与实习企业进行沟通,能够更好的保护学生实习过程中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3.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强制保险制度 理工类的高职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一些大型机械设备以及运送设施等,这种工作性质会给学生带来意外伤害风险。用人单位由于与实习生并非是劳动法上的用工关系,因此在实习生遭受意外伤害时,不会按照工伤保险赔付。那么高职院校担负起强制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可以使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把企业优惠措施落到实处,让企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2010年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立法后评估座谈会上,七到八成的单位、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不知该条例的存在,九成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不知道也不了解《条例》,并称要求支付实习报酬等问题操作起来有难度。其实追究根源,企业接纳实习生并没有得到实惠,所以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自然不高。《条例》中规定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但是这些优惠措施,企事业单位并未享受到。有的根本就不知情。所以政府和学校都要齐心协力,通过各种方式使企业能在接纳实习生的过程中得到实惠,从而调动企业参与实习生培养的积极性,让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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