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监狱医院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

葛芳  2011-08-09

【摘要】 近年来,随着监狱单位对医疗投入的不断增加,监狱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亦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服刑人员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随之而来的医疗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可以说,医疗纠纷严重干扰了监狱及监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医疗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监狱推行的政务公开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赋予了服刑人员更多的知情权。如何加强医院管理,防范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医疗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 监狱;医院;医疗纠纷;防范

1监狱医院医疗纠纷的特点

1.1 频发性。据统计,社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据统计,全国有76.3%的医院出现过病犯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63.1%医院发生过因病犯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0.67%的医院出现过病犯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1.8%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去世,病犯家属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等现象。监狱医院的医疗纠纷也频频发生,有出现过围堵办公区、挂横幅、吵闹、威胁等情形。

1.2 复杂性。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病犯及家属的参与,有时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检察院参与,这无疑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其变得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将极大影响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严重影响监狱作为国家机关的形象。

1.3 社会性。在当前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监狱医院也相继提出了建设新型的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即使监狱、医院没有明显的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监狱通常会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予罪犯或罪犯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使有些人认为只要闹一闹,钱财就来到,形成了恶性循环。

1.4 利益性。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监狱医院仍就是处于吃大锅饭状态,经常会出现工作上彼此配合欠佳、互相扯皮推诿现象,使得病犯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直接导致医患矛盾的发生;另一方面,若监狱在执法及诊治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过错,由于服刑人员本身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主观上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赔偿。

2 监狱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制观念。医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医院的“质量、安全、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行为规范,依法执业。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正当利益。

2.2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院,医生、护士与病犯接触面最广泛也最密切,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到病犯求医的权益和医院工作质量的整体水平。要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关键是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今天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作风建设,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使广大医务人员牢固地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3 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医务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而更要以精湛的技术、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水准赢得病人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重点抓好在职教育,搞好岗位培训。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职称,按理论知识、技术操作、工作能力等方面,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定期考核,达到相应职称标准。同时,加强继续教育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结构,抓住一切机会丰富和提高自己,适应现代医院的需要。

2.4 重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能力,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医患沟通不仅仅是告诉病犯患的是什么病,怎么治疗,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医护人员对病犯的人文关怀。多一点同情,多一些耐心,多一份真诚,让病犯感到温馨、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3 讨论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多样,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力求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3.1 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明确医疗机构过错责任,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3.2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求得支持和配合。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1]。

3.3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使病犯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使患者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协商解决纠纷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 建立职业保险制度。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医疗纠纷给监狱、医务人员带来的压力,也能保护病犯及医务人员的合法利益。监狱作为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如何实行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讨阶段。监狱医院万一发生医疗纠纷,由第三方负责善后是未来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方向[2]。

参考文献

[1] 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2]宁波卫生局.宁波市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及成效[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0,26(5):37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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