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监狱亚文化——从考察罪犯群体的角度
邵磊 2010-11-13
关键词: 监狱/亚文化/现状分析/消解途径 内容提要: 在目前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亚文化对行刑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狱亚文化有其产生的原因、特有的表现形式及特点。遏制、消解监狱亚文化从监狱管理体制、行刑机制、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方能有效。 前言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1]。或者说“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实践中所习得的思想、感情及其行为方式,是包括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社会文化包含主文化和亚文化,二者共生共存。“社会主文化是代表一种进步的、健康向上的,为社会多数成员所赞同、信奉、遵循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产品,它包含了民族情感和传统道德,如诚实善良、勤劳勇敢、开拓进取等。”[2]而社会亚文化是指与主文化相区别且具有独特性的文化形态,是与社会主文化相背离、相对抗的部分,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或一定群体中普遍存在的与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各种思想观念、价值标准、组织形式、行为规范等的总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因罪犯的存在而存在,其社会功能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文化是人的文化”,所以监狱在行刑实践中,因特定主体和特定环境的结合而产生了特殊的文化现象,即监狱文化。它与一般社会文化一样,也由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组成,其中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部分为监狱主文化。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3]。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暗语、纹身、同性恋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德”和“规矩”来维系。监狱亚文化作为初级的、范围很小的一种文化现象,没有明确的规范体系,远不能形成对主流文化的整体防御力,但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所以对其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对此,理论界或者实务界还没有给予较多的关注。本文试从几方面对此现象做一初步探索。 一、监狱亚文化在当前监狱行刑工作中的表现 监狱亚文化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产生于特殊主体,即服刑人员和行刑人员中,反映在前者的服刑改造和后者的矫正活动里,这两方面互相交织、互相影响,在不同方面对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发生影响。本文限于篇幅,仅从罪犯的角度考察其一般表现: (一)“功利化服刑”——狱内人际关系的异化现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之间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监狱干警正是利用这一制约作用和正式群体的力量,有效地控制住绝大多数罪犯。但是随着罪犯构成和思想意识的变化,罪犯与政府的“向心力”减弱,群体制约作用有所削弱,增加了行刑的难度。其原因之一就是“四道防线”的作用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受监狱亚文化的影响被削弱了。在“四道防线”中,罪犯之间的互防是最内一层防线,由于罪犯24小时生活在一起,可以说它是全天候、全方位控制,具有其他三道防线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近些年来,许多罪犯改造趋向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自觉不自觉地将等价交换观念渗入到与他犯的交往中,趋利行为明显,以至于相互监督成了相互包庇,相互帮助成了相互利用,致使干警搜集犯情、狱情的渠道不畅通。与之相反,有些罪犯为达到提高服刑待遇、缩短刑期的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达到打击异己,突出自己的目的,此类现象反映出服刑生态的复杂性。 (二)“人情化改造”——“关系犯”与“事务犯”现象 “关系犯”就是在狱内罪犯群体中与监狱行刑人员有着某种主、客观联系,并内化或外化为具有一定亲密纽带关系的一类罪犯的总称。“关系犯”在思想上存有优越感和心理上的依赖感,相当一部分“关系犯”遵守监规的意识比较淡薄,但在行政、刑事奖励方面,特定的人际关系使“关系犯”很容易获得来自监狱某些方面的关照,无论是记功、减刑、假释、探亲、保外就医等,都会比一般罪犯机会多。“事务犯”是监狱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临时选用的协助行刑人员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的罪犯。“事务犯”一般都有一定的特长,得到监狱机关或干警个人的认可,并且都担任一定的“职务”,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监管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事务犯”在得到行刑人员信任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有的蜕变成“牢头狱霸”,干扰正常改造秩序。 (三)帮派团伙——狱内非正式群体的困扰问题 我国社会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各种文化交融、碰撞过程中,受到一些腐朽思想的侵蚀,以至道德腐朽,是非颠倒,好坏不分。他们在思想上形成的“唯我独尊”、“吃喝玩乐”、“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观念在入狱前是犯罪的根源,入狱后则成为抗拒改造的原动力。罪犯在狱内为寻求保护往往加入非正式群体,而非正式群体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与行刑活动经常产生矛盾冲突,因此其活动常处于隐蔽状态,这种活动对罪犯矫正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且随着近年来押犯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成员入狱服刑,狱内非正式群体又呈现出新特点:一方面,他们的封建行帮思想严重,狭隘的地域观念强烈,弱肉强食的流氓意识浓厚;另一方面,随着押犯需求多元化、兴趣多样化以及罪犯中权力犯、富裕犯、外省籍犯等分化日益明显,一些罪犯为了寻求保护,发展兴趣,交流感情,维护既得利益,结成各种利益群体和兴趣群体。当前,以外省籍罪犯为主的地域群体和以“骨干犯”为头头的帮派型群体活动较为活跃。 (四)性压抑和性变态现象 我国法律对罪犯的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罪犯几乎同时也失去了与异性交往的机会与自由。对于罪犯来讲,作为人的本能之一的正常性需求长期受到压抑,处于严重的性饥渴状态,其性冲动得不到正常途径的发泄,易导致同性恋、露阴癖、恋物癖等畸型性心理和畸型性行为。现在有的监狱为落实罪犯分级处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与配偶24小时会见,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但是由于监狱物质条件和罪犯本身级别的限制,以及考虑到罪犯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多数已婚罪犯还不能享受这一权利,罪犯性压抑和性变态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罪犯“交叉感染”现象 罪犯“交叉感染”是指在依法监管的条件下,两名或两名以上罪犯彼此交流、评价、体验犯罪方法和内容,强化犯罪心理的互动过程。从文化的观点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作用与影响,是离不开文化教育这个媒介的。犯罪人作为典型的反文化物质载体,聚集到监狱这一特定场所后,在相互碰撞、裂变、新陈代谢中获得能量,导致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交叉感染”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多样性特点,是一种有毒的“精神会餐”,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一,它是引起和加剧罪犯不认罪不服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罪犯在讨论各自的案情时,一部分罪犯对他犯案情有所了解和进行对比,从而误解甚至歪曲自己的犯罪事实,致使他犯怀疑法律的公正,产生对所判刑罚的不满和抵触;其二,它会抵消正面教育效果。罪犯之间传播犯罪内容和方法,易引起他犯的认同,自然会产生对监狱正面教育的抵抗;其三,罪犯在交流和接触中往往自然而然地选择自己的“知己”或“知音”,进而结成团伙或帮派。可以说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与狱内罪犯间的“交叉感染”有一定关系。 二、近年来监狱亚文化形成的原因探究 按照系统论的环境适应性原理,当一个系统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系统只有以自身的变化来适应环境的变化,才能继续生存、发展下去。监狱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小部分,在社会转型期势必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影响。监狱文化系统也不例外,既会受到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变化的影响,又会受罪犯这些文化载体变化的制约。其成因较为复杂。 (一)新旧体制交替,社会结构调整,思想意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是诱发监狱亚文化的外因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引起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深刻变化。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结构转换、体制转型、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的变革。处于这一时期的人们,同时受到传统价值和现代思想意识的影响,这必然引起人们行为遵从的盲目。“在社会价值规范体系中包括由两个子系统,即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和隐性价值规范体系。显性价值规范体系,即主体价值规范体系,它主要以官方所宣扬和褒奖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主体,通过人们的行为方式发挥作用。隐性价值规范体系主要是指已经内化为个人心理结构的行为规范体系。当两种价值规范体系高度和谐统一的时候,社会就呈稳定的发展和良性运行。而当两者发生激烈的冲突时,社会就处于不稳定的失衡状态,从而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4]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的失衡和暂时紊乱,反映在文化领域就表现为社会主文化和社会亚文化的不断斗争和交流。“一切向钱看”等利益驱动意识腐蚀着人们的观念体系,导致公众社会价值观和利弊观多元化。这种消极、腐朽的思想意识对监狱主流文化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狱职能多元化对当前监狱亚文化形成的影响 监狱扮演的“执法机关+企业+小社会主办者”多元化综合体,始于建国初期,适应了当时为巩固新生政权、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需要,曾创造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进入转型期,监狱职能多元化格局存在的基础已经消失,而监狱还没有完全适应当今社会的变革,使本应单一的刑罚执行工作在客观上受到多方牵制,催生出转型期特有的监狱亚文化现象。比如“监企合一”运行体制必然使市场法则和行刑法则在共同运作中产生冲突,削弱了监狱只应承担的行刑职能,使监狱工作重心发生偏移,劳动改造手段发生错位、教育改造核心作用弱化,易诱发监狱亚文化的产生。 (三)罪犯构成的变化对监狱亚文化形成产生影响 罪犯构成是指罪犯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是由哪些或哪类不同特点、不同犯罪性质的人所构成。目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罪犯构成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罪犯犯罪性质的变化。表现为危害国家安全犯所占比重逐渐降低,普通刑事犯所占比重逐步上升,涉毒、涉黑、涉枪等各种以新罪名入狱的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跨省作案的流窜犯和外省籍犯不断增多;二是罪犯年龄结构的变化。截至21世纪初期,全国押犯中18—50岁的中青年罪犯占总数的94.75%;三是罪犯犯罪类型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为重大刑事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及职务罪犯均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占罪犯总数的13%,与上世纪90年代年相比,增幅超过40%。押犯的文化水平趋于下降,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占50.74%[5]。罪犯构成的变化必然对监狱行刑产生一定影响:如服刑人员道德、价值观念滑坡,评价体系紊乱;部分罪犯丧失了正确的做人准则,不以正义、道德、真理为标准,而以权力、金钱、关系论是非,他们不看事物的本质和主流,专看消极阴暗面,把部分泛化为整体,把个别夸大为一般,以一种自由联想、无端猜测的思维定式,把自己的想象、愿望强加于人,为自己的罪责开脱。这些罪犯入狱服刑必然将这样的消极思想带入狱内,形成种种亚文化现象。再如对罪犯心理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期,现代社会倡导的开放性、平等性、竞争性和自主性,有利于罪犯确立平等观念、增强主体意识和竞争观念,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进一步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但另一方面,竞争压力加大,家庭问题增多,易引起罪犯情绪波动;而等价交换、对物质利益的片面追求等不良意识易导致罪犯价值观扭曲。另外,随着罪犯需求日趋多元化,服刑期间主动要求学技术、学文化以及公开争权利、要待遇的逐渐增多;要求丰富业余文化、精神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此监狱应该加以正确引导,否则,一些罪犯的心理诉求如得不到满足易趋向畸型。 (四)监狱行刑工作的不足给监狱亚文化的滋长提供了空间 监狱主文化系统的建立离不开各项监狱工作的协调开展,如果这种协调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各项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在客观上给监狱亚文化提供生长机会。目前监狱行刑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这也为监狱亚文化的滋长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1.监管行刑工作重心发生偏离。监狱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其与安全稳定工作是本与标的关系。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本无可厚非,但一旦将其作为监狱行刑工作的首要任务,易导致工作重心的偏离,造成“严格管理”的变形和疲劳作战。对于罪犯而言,堵而不疏、压而不导会使其本来就紧张的思想更加紧张,不利于其积郁的负面情绪、过剩的精力通过正当途径发泄出去,容易造成心理压力的增大,在狱内形成压抑低沉的服刑氛围,影响正常的改造。 2.教育改造工作的弱化。在前提成为目的,安全稳定成为监狱工作的首要目标后,教育改造工作自然以服务安全稳定为要旨了。但现代监狱在改造罪犯过程中所显露出的教育客体的日趋复杂化与教育方法手段的简单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对于重塑罪犯思想,健全其人格、矫治其恶习、破除犯罪心理结构、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等非常不利,易造成对“功利化服刑”等亚文化打击治理的乏力,变相助长了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