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与对策分析
王俊骏 2009-02-23
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村民自治飞速发展的同时,受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地区村委会的运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村委会面临一定的矛盾冲突。文章通过对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的分析,提出了相应地解决矛盾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委会;矛盾冲突;对策 当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受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影响,部分地区村民自治的运行往往偏离了有序规范的运行轨道,村委会面临一定的矛盾冲突。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矛盾的对策,以期推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有序发展。 一、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 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主要包括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冲突、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冲突、村委会与村民的矛盾冲突。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冲突 乡镇政府为达到控制村委会的目的往往通过多种方式来干预村委会的活动。有的干预村民选举,保证政府“信得过”的干部当选;有的采取间接手段,如“村财乡管”来干预村委会工作;有的公然以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取代村委会的民主自治权,干预村委会的自主管理。在分税制的背景下,乡镇政府的财力主要来源于对乡村资源的汲取,从部门利益出发,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往往干预村委会“自治权”的运行,影响村级治理的良性运行。 (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冲突 在特定情势下,村委会的“自治权”与党支部的“政治控制权”之间也可能出现冲突,村党支部很可能干预村委会的运作。随着“两票制”的广泛实施,这种集中于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冲突虽有所改善,但是在部分地区两种权力体系的冲突仍不可回避,加之人的利己性,两种权力体系的冲突很可能加剧。 (三)村委会与村民的矛盾冲突 在信息不对称、人性利己的条件下,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大众与作为“代理人”的村委会之间仍存在冲突的可能,这主要体现为村官腐败。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全国就发生了几百起村委会罢免事件。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分化,村干部阶层的发展,若不及时、有效地规范村委会的“代理”行为,那么村委会与村民的矛盾很可能进一步激化。 二、村民自治过程中村委会面临的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处于矛盾的核心地位。而村民自治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系统内部分歧和冲突”,它源于主体的利益趋向以及力量对比的不同。需要指出,在中国,村民、政府、党支部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当前村委会在运行中出现的困境,主要是由于体制尚未理顺所造成,但这种矛盾冲突并不是不可协调的。 (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可能成为积极推动者,也可能成为消极阻碍者。从地方政府权力角度而言,村民自治是对乡村政府权力的重新划分,不仅是地方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而且是对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割。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村民从政府手中“夺取”了管理权,意味着乡镇政府对乡村“池塘资源”处置权的丧失。为了保持对农村强大的控制能力,乡镇政府会想方设法干预村民自治的运行。从地方财政角度而言,分税制的实施使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明显好转,而作为行政体系最末梢的乡镇政府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乡镇政府不但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要负责辖区内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及自身运行所需要的大量行政费用,结果往往是入不敷出。正是出于财政压力及对农村资源的渴求,乡镇政府试图凭借行政权控制支配村委会,使之成为其汲取农村经济资源的工具,有的乡(镇)权力组织行为既远离了乡民的利益,同时也远离了国家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自我权力扩张为后盾,动员辖区内的资源,为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权力核心成员谋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相对独立的行动者。 从地方政府行为理念而言,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仍将完成上级目标、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工作实绩”以及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当前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指导或协商方式,乡镇政府是很难支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完成各种征收计划。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由此也产生了激烈冲突。 (二)村委会与党支部矛盾冲突的原因分析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群众自治机构,而党支部则是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基层组织机构。在中国,村委会与党支部两者本无根本冲突。然而村两委在权力资源配置模式、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权力的制度规范、权力的影响力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有时也会导致冲突。对于党在村民自治中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不干涉村民自治正常进行的内容、方式与方法等方面,《村组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为党支部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矛盾和冲突。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以党代政”使农村党组织实际上成为党政一体的行政组织,体制惯性作用使得党支部“控制”村委会的现象在部分地区十分突出,加之有些党支部书记权力欲过重,进一步加剧了两者冲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