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运作离不开银行的服务
来源:投稿网 时间:2024-03-04 10:00:07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支付保证。进口商申请开证时,银行不仅要检查申请人的信用和必要的有效文件,还要检查其签字盖章的承诺声明。开证申请书上通常有类似的句子:我公司承担本申请书背面所列的责任和承诺,并确保按照规定办理。背后的责任和承诺是开证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以自我承诺的形式向开证银行表示,所有进口手续都已依法完成。我们要求您根据开证申请的内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愿意不可撤销地承担以下相关责任。
以下列出的申请人的相关责任是银行提供的预印格式条款,不仅是为了明确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为了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表面上不违反相关国际惯例,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难以删除。
但如果不注意问题,也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不利于信用证的运作。
分析申请人责任主要承诺条款:
费用承诺条款。
开证申请人承诺:确保信用证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所有费用(包括外国受益人拒绝承担的相关银行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按时支付给开证行。因此,申请人不仅要承担信用证下开证行的相关费用,还要承担外国受益人拒绝支付的相关银行费用。
信用证的运作离不开银行的服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费用。一般认为,通知银行、指定银行和其他开证银行的指示、审核、传递文件和担保收款多为受益人服务;开证银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开证银行以外的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但是,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承担自己一端的费用的做法并不符合国际惯例。根据UCP600第37条C款和A款,指示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开证银行有责任承担银行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为执行申请人指示的开证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可以看出,信用证项下的相关费用最终应由申请人承担。但是,约定的费用条款可视为双方的协议。只有当受益人拒绝支付费用并收取费用时,银行才会利用国际惯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承诺是为了防止申请人以特别协议否定费用的最终承担,导致银行无法补偿支付服务。
虽然信用证下的所有费用都不多,申请人也不需要将费用条款改为所有费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但他们仍然需要理解这一承诺,以正确计算交易成本。